颈椎治疗仪哪种好:关于明确非正常户在防伪税控系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8:40:45
关于明确非正常户
在防伪税控系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分局,大国处,办税服务厅,开发区国税局:
近期,有地区反映,部分防伪税控纳税人因走逃失踪被列为非正常户后,难以正常抄报税,金税卡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两卡)难以监管。在走访调研相关分局基础上,市局相关部门经充分协商,并请示省局同意,对非正常户的抄报税、两卡监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等在防伪税控系统如何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多方查找确认走逃失踪的防伪税控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凭已认定信息,填写《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注销发行传递单》(附后),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传递至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税服务厅),由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税服务厅)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中做“非正常户注销发行”操作。
非正常户注销发行后不需要再抄报税,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这类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其未能收缴的两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纳入共享服务系统管理防伪税控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金税卡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重新出现的防伪税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非正常户规定对其处罚。不再生产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其两卡;仍需生产经营的,原两卡仍可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在其《防伪税控发行申请表》上签署“非正常户重新生产经营,仍使用原金税卡(卡号:       ),税控IC卡(卡号:      )”,纳税人携带两卡和处罚文书至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重新发行手续。
为防止非正常户流失的两卡被其他纳税人冒用,省局将定期对后台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并下发。对核查后确属冒用他人两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处罚,并收缴两卡,责成其购领新卡。
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国税局和市局办税服务厅每月5日前向市局(货劳处)上报上月《防伪税控非正常户两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情况报告表》(附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517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对于一些尚未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核查处理,只有稽查部门确认企业已经走逃的,才能按规定将其发票列为失控发票。对于擅自扩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根据总局这一要求,对失踪走逃纳税人,如果存在未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作失控处理的,须由稽查部门确认纳税人已经走逃。为维护国家税款安全和保证报税率的100%,经协商,我市按如下要求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期内未报税纳税人,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找到的,于申报期结束次日按照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国税发[2004]271号)的要求填写《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稽查部门先行签字盖章确认。办税服务厅根据稽查部门确认的《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失控发票操作。
2、稽查部门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在15日内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通报办税服务厅。对检查后确认未走逃的,同时将检查结论通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相关纳税人的未按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并纳入正常户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第607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失控发票后,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和失控发票认定管理。对生产经营不正常但尚能报税的,应严格限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对其中已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要求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防伪税控注销发行手续,以防止两卡和发票流失。
对未认真调查擅下结论导致失控发票虚增和两卡流失的,市局将按规定考核并处理。
四、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流失的两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随《非正常户公告》一并对外公告,并声明作废。
附件一:《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注销发行传递单》
附件二:《防伪税控非正常户两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情况报告表》
附件三:《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扬国税发[2004]271号附件,本文有改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注销发行传递单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以下防伪税控纳税人(□一机一卡,□共享服务)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请办理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注销发行手续。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金税卡号
对应税控IC卡号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是否己传递至办税厅作失控发票处理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纳税人《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     份。
主管税务机关责任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和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税服务厅)分别填写(传递):
主管税务机关移交人(签字):        防伪税控发行部门接收人(签字):
传递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办税服务厅)填写:
以上纳税人已于   年   月   日在Ctais2.0系统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该纳税人(□有,□无)流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已作失控处理。现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中做“非正常户注销发行”操作。
操作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传递单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各一份。2、本传递单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纳税人《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是指申报期结束次日已经传递至办税服务厅做过失控发票操作的《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复印件。3、办税服务厅传递单接收人员在接收本传递时,请至Ctais2.0系统再次确认相关纳税人是否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确认流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作失控发票处理。
附件二:
局防伪税控非正常户两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流失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金税卡号
对应税控IC卡号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防伪税控非正常户注销发行日期
填报日期:                                        填报人:
附件三:
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
(适用于非正常纳税人)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详细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联系方式
法人代表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财务负责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办税人员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非正常企业
1、□属于非正常户:非正常户认定时间      年     月     日;
2、□属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
确认为走逃企业时间      年      月     日;
3、□属于逾期仍未报税企业。
失控发票代码:           对应发票代码:
以上情形应由认定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
责任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稽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传递
以上信息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传递至传递至发票发售部门(办税服务厅)。
本表信息移交人(签字):                          发票发售部门接收人(签字):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失控发票录入
失控发票录入人员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前,应通过报税系统和发票发售系统检查确认待录入的失控发票代码和号码。(除未发售发票外,一般不得通过“失控发票登记/失控发票手工录入”菜单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录入的失控发票代码:           对应发票代码:
录入人员(签字):                          录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各地凡一次录入5份(含5份)以上失控发票时,录入前应报告市局;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稽查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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