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鲁斯出装:GB 6745-86 船壳漆通用技术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10:50:26
本标准适用于涂敷在船舶满载水线上的建筑物外部所用的涂料。亦可用于桅杆和起重机械等。
1  技术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船壳漆系统的组成由生产单位确定。本标准所规定的油漆性能、试验方法仅适用于船壳漆。
1.1.2  船壳漆应能在常温条件下干燥,其干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1.3  船壳漆应能和常用车间底漆及防锈漆配套。各涂层的涂装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1.4  船壳漆对无空气喷涂无不良影响。在原包装中应无胶冻或结块等现象。若有沉淀经搅拌后能够分散成均匀的液体。
1.2  技术指标
 
注:耐候性作保证项目。
2  试验方法
2.1  漆膜颜色及外观
按GB 1729-79《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进行。
2.2  细度
按GB 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
2.3  附着力
   按GB 5210-85《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粘着拉开法》进行。
2.4  固体含量
按GB 1725-79《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进行。
2.5  柔韧性
按GB 1731-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
2.6  耐候性
按GB 1767-79《漆膜耐候性测定法》及GB 1766-79《漆膜耐候性评级方法》进行。
3  验收规则
3.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3.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3.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3.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3.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4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4.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4.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4.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