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立章是蒋介石的外孙:交警是干什么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18:05
                 交警是干什么的

   

  佛山市民杜先生驾车与骑摩托车的他人相撞,鉴于被撞者伤势严重,杜先生未及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便驾车将伤者送医。伤者虽得到及时救治,杜先生却因“破坏现场”而被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有全责。事后,伤者为追讨赔偿,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佛山南海区法院认同交警部门对杜先生负事故全责的认定,但鉴于杜先生主动救人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故判定其仅需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此判决,作为原告的伤者颇有点“偷鸡不成”的失算,杜先生的救人行为则以部分免责的形式受到表彰。

  这个并不十分复杂、也基本合乎情理的事件,却在某些媒体的描述下,成了追索社会冷漠成因的又一“生动”案例。所谓“另一起‘彭宇案’?”式的诘问,本身便预设了答案,即交警部门对杜先生负事故全责的认定,如当年南京“彭宇案”一样,再次伤害了救人者的道德热情,给本就冷漠的社会人心,再次泼了一盆冷水。

  但仔细比较佛山“全责案”与南京“彭宇案”,显然有着根本的不同。彭宇案以司法终裁的方式,确认了彭宇在事件中的责任,使救人者彭宇不但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不得不承担本来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而在佛山“全责案”中,虽然也有交警部门对杜先生的全责认定,最终却以法院裁决的方式,部分免除了杜先生的责任。由此,即使交警部门的认定存在“错误”,则法院的裁决也以司法救济的方式,对行政权力起到了平衡和“纠错”的作用。

  而且更重要的是,彭宇案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根本原因,在于主审法官在其判词中所作的诸如“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推理”。在如此“零度情感”的推理中,法官笔下的“社会情理”,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利之理,依此“情理”,不仅否定了彭宇救人的事实,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见义勇为等利他行为存在的可能。彭宇案作为“划时代”的判决,每每成为“见死不救”者的自辩理由,其核心的原因并不仅仅由于彭宇的败诉,而更多地缘于这个荒唐的推理。

  但佛山“全责案”中,交警部门对杜先生所作的全责认定,却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做的依法裁决。况且,当事故双方离开现场,且没有必要的标记时,确实会导致事故过程无法还原、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此时由驾驶强势交通工具且身体未受伤害的一方承担全责,于法于情皆无大错。反之,交警部门以对救人行为的道德鼓励,代替对事故责任的事实判断,反而会因越权而造成社会角色的错位和混乱。

  在日益强烈的道德焦虑症中,公众希望每个公权机构,都能扮演道德维护者的角色,却可能忽略了不同职能机构在公共生活中,自有其不同的角色和应尽的不同职责。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交警的职责在于维护日常交通秩序,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做出各方不同的责任认定。其行政权力的边界理当到此为止,对此边界之外的更复杂的道德判断,既不在其职责之内,也不在其权限之内。否则,如果在杭州“欺实马”事件或保定“我爸是李刚”事件中,其肇事者确有借救人之名而故意破坏现场之意,公众又该如何约束交警权限,使其不能滥用权力而为肇事者脱罪呢?

  现代宪政体制的要义,在于明确界定行政权力的边界并加以严格约束,却不能指望某个行政机构独力承担维护社会公正的全部职责,因为按照责任权对等的原则,这样的全能机构必须获得无限的授权,而在宪政体制之下,即使广义的“政府”,也不可能获得主宰和裁决一切的无限授权,遑论职责被严格限定的交警部门。

  事实上,随着中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各行政部门必须也只能在其有限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而公众的热情和目光,应该更多地专注于对行政部门扩权越界行为的监督。而实现正义、弘扬正气的职责,则必须在立法、司法、监督等公权部门,及各种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就此而言,佛山“全责案”的演进过程,是一个良性互动的正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