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3:07:22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5号) 

  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5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发 [2003] 21号) 

  受理机构:县(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承办) 

  决定机构:县(市)民政局 

  办理条件:凡持有湘西自治州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虽健在但无抚养能力的末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原系本州正式非农业人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 

  (七)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也可纳入保障范围: 1、在农村定居,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型的家庭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对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予以保障;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或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3、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经核实其实际收入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 4、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且无生活来源的人员,长期住院(3个月以上)精神病人、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有关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 

  (六)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县市农业户口或者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及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持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还须注明其所占田土面积; 

  (七)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八)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被赡养人所有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子女家庭人员情况和家庭月收入情况); 

  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办理程序: 

  (一)凡居住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人员、纯居民户均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居住在偏远山区不便为居委会管理的工厂、矿山、农场、林场人员可在本单位申报。 

  (二)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退回其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及财产状况,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相关单位进行第二榜公布,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解释说明并退回申请。 

  (四)县(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 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居委会进行第三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确定发放保障金的数额,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后,一份报上级民政机关备案,一份留民政局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作为发放保障金的凭据。决定批准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省民政厅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入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接县(市)民政局批准返回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在州、县(市)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及驻麻疯村麻疯病人,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批,可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