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漂 边爱凤:中纪报:接受礼品馈赠违纪行为的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22:22
接受礼品馈赠违纪行为的认定    ——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2011年7月22日 09:17   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Y市人社局某科科长胡某,参加所在省厅组织的出国考察活动归来,在省城逗留期间,胡某登门拜访了其所在省人社厅某处处长金某,并将从国外带回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的手机送给了金某。一个月后,金某被邀请至Y市参加该市招录公务员面试主考工作。金某在与Y市人社局领导交谈时,得知面试人员中有胡某之女胡某某。
  对于金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不违纪,金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接受礼品馈赠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纪接受礼品馈赠行为。
  
分析意见
  从《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中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接受礼品馈赠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不登记交公。其客体虽然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出来,但根据立法之意及条文对违纪行为的描述,可以抽象概括为:违反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方面的内容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从要素的角度讲,有这么几层意思:一是接受礼品馈赠,二是不登记交公,三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馈赠多是无条件、无偿的,馈赠方一般不会给接受方提要求,但也有一些馈赠是有条件的,要求受赠方满足某些条件后方可得到馈赠的东西。从本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本条所指的礼品馈赠应是指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无偿馈赠。馈赠的起因应当很多。这里主要是指礼品馈赠者基于礼尚往来或者有所请托但请托事宜与接受礼品者执行公务毫无关系的礼品馈赠。也就是说本条所指接受礼品馈赠的行为本来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最后认定为违纪接受礼品馈赠行为,是因为另两个要素出现和存在的原因,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又“不登记交公”。
  不登记交公,是指接受礼品馈赠者意识到接受礼品馈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仍未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交公。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本条的核心和关键。“可能”是个模糊词,无法准确量化其程度。“可能”只能说明其有此倾向,并不能肯定,只是推测事情发展的方向。事态正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事情尚没有发展到出结果的阶段。从预测分析的角度判断,事情有发展到预想的结果的趋势。“影响公正”主要是指接受礼品馈赠者执行公务时不公正。然而,事实上,“可能影响公正”的后果并不唯一,而是有二:一是影响公正,即不公正;二是不影响公正,即公正。从立法本意上来分析,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不是本条所要规范的行为。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实践中特别是在事物发展的前期即接受礼品馈赠后尚未履行公务之前,人们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接受礼品馈赠者会不会影响“公正”,这使得法条在实际操作时有了一定的难度。“可能”二字解决了此难题,也从更严格的程度对接受礼品馈赠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即凡排除不了不影响公正的均认定为影响公正。易言之,所有与执行公务有关的接受礼品馈赠行为,都属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礼品馈赠行为与执行公务有关呢?这首先必须弄清楚何为“公务”。公务,即公共事务。其外延非常宽泛,分类也非常繁杂。就本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这里的“公务”,当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特指有关党和国家的公务。也就是说此处的公务是指涉及党和国家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公共事务,是“大”的公务,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内的“小”公务,如居民小区内的公务、集体组织内的公务、民间社团组织内的公务等。二是公务的内容是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特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否则对于执行的公务就没有评判其是否公正的客观标准。三是公务的执行者是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就是《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所指的“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换句话说,公务的执行者是代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履行国家职能的组织等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而不是代表某个小团体、小群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体组织执行“小”公务,更不是个人行为。另外,执行公务,不只是实施行为,还包括决策、组织、管理、监督等行为。明确了公务的内涵及其本质,如何判断应当不成问题。当然执纪者必须得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纯粹的礼品馈赠行为与执行公务本来是风马牛不相及,互不相干的,往往是接受礼品馈赠者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就使得二者有了关联的可能。
    依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违纪接受礼品馈赠行为。
(作者赵红泽系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