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晏县住宿: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总局第11号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34:22
(1990年7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订)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份,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
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
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五条 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 第八条 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 (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总局第11号令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总局第71号令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总局第44号令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34号令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总局第42号令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总局第150号令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总局第90号令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总局第93号令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总局第12号令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总局第121号令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总局第3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总局第59号令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 ——总局第60号令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总局第180号令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总局第116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局第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总局第160号令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总局第163号令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总局第138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总局第124号令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总局第47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总局第50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