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功能性出血症状:董必武和毛泽东的法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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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和毛泽东的法制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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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12:42: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cb{margin-right:0}董必武和毛泽东的法制观---节选凤凰网的《大跃进运动期间毛泽东谈法律:要人治,不要法治》,来源:党史天地 作者:辛向东 戴剑华
     

相知亦有分歧时

建国以后,董必武和毛泽东分别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核心,在亲密合作、相互配合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工作和认识上的分歧。

关于“群众运动”。1954年,在全国上下热衷于搞群众运动,称赞“运动能很快解决问题”时,董必武就正确地指出,运动也“有副作用,应当以依法治国代替运动治国,逐步实现依法治国。过去是搞运动,现在要靠法律”。1956年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在肯定群众运动成绩的同时,又指出了它的副作用,他说:“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群众运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

可是,好景不长,到1957年形势发生了逆转。毛泽东发动的整风反右运动使得“左”倾思想在党内又占据统治地位,也使得以群众运动为特征的人治主张在党内又占了上风。1958年9月上旬,毛泽东在湖北等地视察时指出:“发展钢铁生产一定要搞群众运动,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

关于“大跃进”。“大跃进”可以说是毛泽东在探索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发生的“左”的重大失误。在“大跃进”浪潮中,司法工作中也提出了苦干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等空想口号;审判工作要做到“几满意”,就是“党委满意,公安、检察机关满意,当事人、群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满意”;在跃进措施上,提出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办案,等等。董必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政治家和法学家的独特眼光,以长期从事政治法律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唯物辩证的思维方法来观察“大跃进”运动。在1958年4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上,谈了一些切中时弊的意见,旗帜鲜明地对“几无”、“几满意”口号和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等左的错误口号和做法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抵制。

关于“人治”与“法治”。1958年6至8月,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对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和主张进行了不点名的错误批判。这次错误批判,得到了毛主席的支持。1958年8月24日。毛主席在北戴河借评论司法、公安会议,发表谈话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

后来,毛主席更明确指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于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此中断,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从此淹没无闻。为此,董必武感到十分痛心,在万般无奈下,他先后两次向中央书记处和中共中央提出请求,辞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其后,毛主席和党中央虽然没有接受董必武辞职请求,但后来变换了他的工作,决定董必武担任国家副主席。

董必武对毛泽东晚年搞家长制、一言堂有些看法,因此有一段时间,凡有人请他题字,他就题写“群言堂”三个字。

董必武和毛泽东从相识到相知,携手走完了人生旅程,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献出了毕生的精力,以其各自独特的人格魅力,赢得了世人的尊重与爱戴。他们共同走过了一个世纪,矗立起两座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