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鲜进口报关: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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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37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冬,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冬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27日19时许,买毒人员方某丰见到被告人周某冬,并向其说要购买500元的冰毒,并约定在大浪街道某宾馆楼下交易。当日l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冬告诉方某丰改变交易地点,之后携带毒品到宝安区龙华街道华明路南某丰酒店门口与方某丰交易。当二人正在交易时被伏击的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及电子秤一个。经鉴定,涉案毒品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冬的供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其称
2、证人证言:
证人方某丰的证言:其称在2010年4月27日,自己遇到了老乡,并向其购买500元的冰毒。后来两个人约定了地点交易,后来他打电话跟我说更改交易地点,交易时被抓获。辨认出被告人以及交易的毒品、电子秤。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称接到举报有人贩毒,自己到了后,他们又更改交易地点。后来将被告人抓获。辨认出被告人以及电子秤和交易的毒品。
3、物证、书证:抓获经过、个人信息资料、尿检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
4、鉴定结论: 经鉴定,涉案毒品为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冬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 2010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二、涉案毒品(暂存于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振 京
人民陪审员 许 文 凯
人民陪审员 陈 新 连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