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学校在哪:用司法呵护道德的勇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52:55

用司法呵护道德的勇气 

余茂玉

 *《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日第二版

    道德的勇气乃人生精神之最高境界。在人类社会早期,尚无法律手段之时,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的力量在维系。在实际生活中,“路人跌倒能不能扶”的事例,在媒体上常有报道,受到各方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还引起了道德上的失落。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宜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重视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考量裁判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的影响,使裁判成为良善的导向,绝不能让个案成为负面的标杆,导致普通民众不敢、不愿做好事,做了好事却要留证据、保清白。解决此类问题必须要构建起“好事无责推定”的制度体系,用公正的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呵护道德的勇气。

    第一,法律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鼓励做好人、行好事。国家近些年来高度重视道德建设,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伦理精神,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和谐一致。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由法律规则组成,还包括了一些法律原则,而这些法律原则正是道德价值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律制度、法律实施必须要能体现好的社会道德观念并加以弘扬。弘扬社会公德,加强道德建设,倡导友善互助应该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施之中。

    第二,法律承载着维护道德、教育人们的使命。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为通过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国家弘扬社会公德,强调友善互助,就是要使这些道德观念内化于心。法律应当将这些道德观念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落实到实践中去。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被反复地实践着,因此,人们会不知不觉地认同法律所确立的道德观念,并形成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也表现为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而对当事人和其他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民众: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对善良的保护、对好事的鼓励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鼓励人们:做好事、好人受到法律保护,鼓励人们做好人、行好事。

    第三,做好事发生争议后,主张侵权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路人跌倒能不能扶”的类似案件通常的争执点就是一方的救助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属于好事的问题,进入司法环节就是有关侵权的诉讼。如果甲未实施侵权行为而救助乙则是好事,是高风亮节;反之,如果侵权行为是甲所为,其救助行为就属于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理,乙主张甲侵权,乙就应担负举证责任。当乙不能举证使其主张的侵权事实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时,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确实无法查清事实之时,不应直接判令甲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从而充分发挥裁判对社会道德准则的教育引导功能。

    第四,在司法推理中,不能以行为人做“好事”而推定其有过错或有责任。法律不应阻止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应当让好人好事受到惩罚或伤害,不能让善行受到恶报,不然就会阻止人们行善的积极性。依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行为人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事后的补救、和解等不得作为证明对行为人不利或证明行为人对伤害有责任的证据。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有专门的规定。对于好心人救助“跌倒者”并送去医治、垫付医疗费等行为,如果简单地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会加大做好人、行好事的成本和风险,不利于鼓励事后救助行为和其他善行。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公德,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审判中,应践行“善有善报”的日常生活法则,不宜将支付医疗费、事后的救助、和解表示等推定为承认有过错或有责任的表现。

    第五,司法应做到抑恶扬善,经验法则不能违背道德要求。尽管“雷锋”受到好评、好事受到肯定,但不可能奢望人人都是“活雷锋”、人人都去做好事。当然也不能就依此而直接判定社会上就没有“雷锋”、没人做好事。正因为好人好事的概率小、可能性小,才要保护好人、褒扬好事。如果不顾全案证据和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简单地依据所谓概率、常理、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认定或推定,就会违背社会公德要求。抑恶扬善是司法机关自身所应具有的品格,也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前提。司法应充分发挥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抑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作用。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法律的实施更要如此。如果好人做好事,还必须要能够自证清白,则会令想要做好事的人为了避免自找麻烦,而望而却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必要予以矫正,否则恐怕雷锋本人也不敢随意做好事了。

    培根说过:“集体的习惯,其力量更大于个人的习惯。因此,一个有良好道德风气的社会环境是最有利于培训好的社会公民的。”在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法治作为最好的社会治理手段固然重要,但道德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力量不容忽视。当最美被各媒体广泛分享,当好事变为稀罕之物,当道德被“乌云”笼罩,我们发现,道德的力量是多么的为人们所期盼和推崇,道德的勇气是多么的需要全社会的培育和呵护,在这个方面,司法不仅不应缺位,而且大有可为。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