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山后山天气预报:新保险法研究专题——责任保险部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2:04:26
浏览次数:378 更新时间:2009-12-24 13:38:25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简称“新法”)
《保险法(2002年修订)》
(简称“旧法”)
法条对比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新法与旧法相比,旧法的第五十条改为新法的第六十五条,同时在新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即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在被保险人请求或者怠于行使索赔权情况下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赔付解读:
第一、责任保险的赔付对象原则上为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向第三者赔付的除外。
根据新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保险金索赔权归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公司在赔付责任保险金时原则上应当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有关责任保险金的赔付方式,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责任保险金可以向第三者赔付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具体包括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和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仅在下列情形下,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该条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油污责任保险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他提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通过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该条同样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法律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结合全国司法审判实践,以上条文可以理解为构成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除此之外,目前并无其他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而就目前保险合同约定来看,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等责任保险合同,均未设置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条款。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的约定”目前尚无适用余地。
第二、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对象应为第三者。
传统的责任保险赔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二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该条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具体表现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被保险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赔偿,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请求保险人直接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但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索赔权,作为受害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司法审判实务中体现为: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同样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四、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必须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责任保险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与第四款有关“责任保险”的定义相互印证,进一步突出了“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也禁止赔偿。该款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但却无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赔偿的审查义务。
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出现这样的问题:A车撞B,B受伤,AB虽有赔偿协议但A并未实际履行,或者基于AB之间的特殊关系,B放弃向A的索赔权,此时A向其投保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依据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在得知A未向B赔偿的情况下不得向A支付责任保险赔偿金。
另一方面,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以禁止性规定从侧面为保险公司设置了一条比较苛刻的法律义务,保险公司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将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举例:A车撞B,B受伤,AB虽有赔偿协议但A并未实际履行,A将赔偿协议等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查属于保险责任,故直接向A支付了责任保险赔偿金。因B一直未从A获得赔款,B一纸诉状将A告至法院并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此时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面临重复理赔的困境,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在未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实际向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不当支付理赔款。因此,新法科以保险公司在支付责任保险理赔款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即对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实际赔偿的审查义务。当然,此种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比如被保险人伪造虚假的赔偿凭证、第三者收款证明等),有待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无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还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抑或是责任保险,均应适用新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等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将面临卷入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被保险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洪流当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将面临更多涉及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当然,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再次因《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订而再次修订?笔者将拭目以待。(转自中国保险网 余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