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绝仙途落情泪txt:如何确定产品质量异议期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22:52:03

如何确定产品质量异议期限

——对一起一波三折欠款和产品质量纠纷案的简析

孙仁荣

         案情: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上海富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富都公司)向上海君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君晔公司)购买家具,经双方对账确认后,富都公司尚欠君晔公司47万余元货款未予支付。君晔公司于1999年3月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富都公司支付该货款及利息;富都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君晔公司家具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还价值68万余元货物,并偿付利息等。

       上海市浦东区法院委托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君晔公司供货家具进行了质量鉴定,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判决: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产品质量异议期限,而双方未书面约定产品质量异议期限,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3)195号《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的6个月时效。富都公司未在该法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故判决富都公司返还货款47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驳回富都公司的反诉请求。

        富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君晔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纠纷中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重要事实未予审理,该判决不利于警示生产厂家及规范市场。故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也引用最高法院法经(1993)195号复函为法律依据,裁判富都公司未在收到货物之日起6个月内对家具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并认为本案不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00年6月18日提出再审申请。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富都公司支付君晔公司货款47万余元,君晔公司返还富都公司退货款65万余元,与前款相抵,君晔公司应返还富都公司货款17万余元;前款货物由君晔公司提取;驳回双方其他本诉和反诉的诉请。

    点评:本案本诉是购销合同纠纷,反诉是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并不复杂,但审理却一波三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质量异议期限。

        一、最高法院法经(1993)195号复函不适用本案

        该“复函”适用的前提是指“无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本案反诉产品质量异议无约定期限,但是否“无法定期限”?

       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曾颁布标准,规定家具必须实行“三包”,其中对质量要求是保证1年,即质量异议期限为1年。本案纠纷发生在上海,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又是行业内部管理的自律组织,其颁布的行业标准对行业内企业来说,应该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业标准也应视为“法定”,而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判决的依据之外。

        二、本案反诉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上述两条虽未明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确定了追索的时效为1年,并规定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案君晔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富都公司在1年内提出并反诉,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质量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虽然质量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不同权利的期间,但两者又有联系。一方面,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如果不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产品质量无瑕疵,诉请违约责任就丧失了基础,诉讼时效也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就产品质量引发的诉讼,既有违约诉讼,也有侵权诉讼,其诉讼时效不同。本案中,违约诉讼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后1年内提出,侵权诉讼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富都公司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没有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异议,对其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系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载:2002年1月17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