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切响子最后喜欢谁: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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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促进民政工作更好地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大局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特别是“十五”以来,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民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政事业得到全面发展,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责任更加重大。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既是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的基础,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更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民政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全面发挥民政“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积极作用,着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着力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着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投入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到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和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民政事业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扎实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继续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00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应保尽保,强化动态管理,推进分类施保,使之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等政策相互配套、有机衔接。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深入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财政供养资金,除省财政按年人均720元补助外,不足资金由各州、市、县(市、区)配套补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全面落实供养待遇。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级与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的原则,从2007年起用5年时间改扩建和新建一批敬老院,新增床位10万个,增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0万人,将集中供养率提高到45%以上,稳步提高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整体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城市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力争到 2008年底在全省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都能得到救助。研究制定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全民慈善意识,健全慈善事业组织体系,完善公办慈善机构,培育民间、社区慈善机构,推进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明确各级政府救灾工作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加大各级政府救灾资金的投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规范各项应急工作程序,组织好灾后恢复重建。及时安全地转移安置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在灾后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切实安排好春荒、冬令期间的灾区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救灾储备能力建设,从2007年起,省财政在今后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建设覆盖全省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力争到 2011年形成以昆明为中心,滇西、滇南、滇东北为分中心,边远多灾县为储备点,救灾物资灾后能迅速及时到达灾区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精心组织好一年一度的“送温暖、献爱心”集中捐助月活动,并在认真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慈善超市”建设,以更直接、更便捷的救助方式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提高群众避灾自救能力。

  (三)积极推进基层政权和城乡社区建设进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7]11号)精神,加强以社区综合服务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相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社区自治组织的依法选举,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会议及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扶持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公益性组织,逐步理顺社区管理体制;以村民自治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继续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劳动、法律等服务进入农村社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通过努力,实现到2010年全省8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达到“六好”要求、到2015年全部城市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六好”要求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四)完善和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认真做好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工作,积极为驻滇部队解难题、办实事,进一步提高全省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努力形成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采取市场化方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等办法,切实有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继续全面推行“双考”安置办法,切实规范安置秩序,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渠道安置、多形式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制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不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抓好全省12个重点军供站维修改造规划项目的实施,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军供保障能力。

  (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以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为重点,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积极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福利机构的改组、改制和改造,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社会福利事业运行机制。依法完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等扶持政策,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采取集中供养、家庭收养、社会寄养等多种方式,提高孤儿养育水平,建立“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施救助服务。大力发展福利彩票事业,力争“十一五”期间福利彩票发行销售逐年递增,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筹集更多的资金。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大力推进“163”计划,积极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通过努力,逐步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面向社会公众、多元化投资、多层次发展、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新格局。

  (六)着力培育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和依法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扶持民间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政策,重点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及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发展各类基金会。深入开展“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强化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关系的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管理者队伍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对境外在滇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力度,及时有效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增加投入,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从省到乡(镇)层层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坚决取缔非法公墓,有效治理乱埋乱葬、乱建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引导农民群众自愿进行火化,力争到2010年将全省火化率提高到 60%以上,其中昆明市的火化率不低于90%;其余州(市)的火化率不低于60%。同时,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印支难民安置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领导,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主动研究、经常过问民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云南的高度出发,树立大局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民政工作,不断健全“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将民政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合理安排好城乡低保、救灾救济、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并积极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增加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特困群众和优抚对象的生活权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增加对基层民政相关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基层民政办事窗口设施建设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民政力量。近年来,随着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民政工作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各级政府要从有利于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民政工作方针、有利于适应人民群众对基层民政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不断提高民政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出发,按照切实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乡(镇)撤并及乡(镇)机构改革的实际,采取调配、整合等办法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使乡镇政府切实承担起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为基层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民政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立法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民政法制宣传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营造与建设法治民政相适应的内部环境。

  (五)不断强化民政队伍建设。民政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工作是否务实,服务是否到位,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民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家庭生活服务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等领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渠道吸纳社会人才,并逐步建立社会职业资格制度,引导社会工作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民政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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