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漫画图片:重庆市万州区餐饮协会餐饮协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50:58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重庆市万州区餐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万州区内各餐饮企业单位(含食品生产企业),不分性质所属、行业门类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企业间传递信息、服务经济、协调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经营水平、维护会员权益。服务万州经济。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商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20号。(川江人家酒楼4楼) 电话:58126278 588156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推动会员积极从事联谊活动和促销活动,促进万州本区域经济发展;

(二) 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做好法律、协调服务工作,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指导和帮助企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编印有关资料、介绍会员单位;

(四) 调查、总结、传播协会会员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评选、表彰和奖励会员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

(五) 举办各种参观考察联谊活动,举办研讨会、信息发布会等一系列活动;

(六) 充分发挥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七) 办理党、政府和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八) 向银行提供经济发展动态和相关信息,为企业融资;

(九) 组织企业参与服务性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单位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1. 在万州区内的餐饮单位;

2. 在万州区内的集体、个体企业;

3. 在万州区内的外来企业;

4. 企业界的知名人士,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作为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宜;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因故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对各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出版协会刊物,组织企业工作经验交流;

(十) 评选先进个人会员和先进单位会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所列的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本团体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后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