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3 显卡:李昌奎案并非“民意胜于法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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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并非“民意胜于法治”的结果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8-24 08:45:10 / 个人分类:法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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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并非“民意胜于法治”的结果
廖德凯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因二审改判而备受关注的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3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再审判决的宣判,“赛家鑫”案本身的结局算是尘埃落定,但关于此案的讨论并未终结,判决出来后,许多专家、网民就觉得非常失望,认为这是民意影响司法的结果,是民意的胜利、法治的悲哀。笔者对此却以为不然,启动再审程序,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部分,审判监督程序既是一个“验证程序”,又是一个“纠错程序”,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所设置,经“纠错程序”而出之结果,何至于被认为是“民意胜于法治”?
    此案能够被迅速再审,应当说与民意不无关系,这点不容否认。但是,民众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不仅限于行政权力,也包括司法权力在内,当民众发现一个与现行法律有悖、或者与其他类似案例判决有区别的判决出现时,自然有着表达观点的自由。而最终的重审决定,还是得于有申诉权利的被害人家属、有法律监督义务的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在司法程序上毫无疑问。
    反对者认为,“推翻终审判决”不可思议,并为此感到“悲哀”。这显然曲解了法律与法律程序。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自然有着多种可能,“推翻”原判决或者维持原判决均属正常。如果再审程序启动后,明知判决有误,却没有“推翻终审判决”的可能性,那么,再审程序根本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却被上升至“司法独立”的高度,实不可解。何况,“悲哀者”一直忘记了一个问题:再审程序固然可能杀人,却也可能救人,如果一个不该死之人经再审程序纠错,这应该悲哀还是庆幸?比如赵作海被再审程序“推翻终审判决”改判无罪,又是什么影响了司法?
    因此,一些专家犯了“选择性适用”法律理念的错误,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以立场来理解司法。就我们目前的司法水平而言,有更多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是好事,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无疑是个主体,当事人也是有着明确诉讼地位的监督主体,民众的监督力量显然也不可少。但是,要说能够用民意来影响司法,则未免看高了民意。就李昌奎案而言,其再审领死,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他没有不被判处死刑的理由,故而结果契合了民意。事实上,一些专家一方面“痛恨”民意在司法中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呼吁引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殊不知,陪审团才是真正的民意审判的典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