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滴桌面占内存吗:租赁合同中的盲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5 17:12:28

租赁合同中的盲点

(2008-12-23 14:35:05)转载 标签:

租赁合同

盲点

杂谈

分类: 法学随笔

租赁合同中的盲点

<合同法>只规定了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出租人接收所归还租赁物的义务,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出租人仍应当有接收的义务。如果是一般企业之间可能上述原则还比较管用,可当有地方政府加入(偏向某方)的时候,恐怕就不那么说得清了,因为没明文规定,当你用原则来解决问题时,他们就可能不认,而拒不接收租赁物,不办理交接手续,这时,如果承租人一走了之,而使租赁物受到毁损,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审理中就有风险了。如果是一般租赁物还好说些,大不了提存,但如果租赁的是整个企业的资产,是租赁经营,而被租企业又与当地县政府有万缕联系,在被租方不办理接收手续时,承租人想离开的风险就更大了。

而如果在当初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几天内归还,承租方归还后,出租方应当在几天内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责任自负等内容,就没有上述这些麻烦了。而一般的租赁合同中都不会约定出租方的接收义务,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建议一切都明文约定,那样就不会扯皮了。

这是今天上午接触到的一个案例所给我的启发,要是在司法环境比较好的地方,就不用这样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