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火烧车 国台办: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44:17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
房屋位于重庆九龙园区C区新苑小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与其他费用的约定
该套房屋租金 元(人民币)/月, /月(人民币,大写),承租方每 个月交纳一次。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其卫生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交纳,每月 元。
除以上费用以外,承租方不再负责其他费用。
承租方预交押金 元,在承租方未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在其退租时由出租方全额返还承租方。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 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3、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2、 合同期内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不得随意变更租金,否则有变更提出方偿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为1000元人民币。
3、 承租方有正确使用出租方提供的生活用品的责任。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出现的故障,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完善。由于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完善。
第六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承租方由于工作原因(如调动、回迁)等造成无法继续承租的,承租方不构成违反合同,但承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但承租方由于安装空调等对墙体造成的墙洞及钉眼等不在此限。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自己购买或带来的物品,所有权属于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将其购买的物品搬离、带走。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