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浩和王冬互换身:“大义”一定要“灭亲”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8:41:25


    法律只能管违法者,法律不能“包打天下”。回归到“一人做事一人当”这一法律基础上来,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侨报8月23日中国时评】时隔15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大修。在已披露的修改草案诸多亮点中,有一条颇为瞩目: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该条款获得通过,长期以来在中国司法中提倡的“大义灭亲”政策将被颠覆。

    草案一出,引发不少争议。支持者称,“大义灭亲”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亲情回避)的传统,舍弃这样的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反对者则认为,在现行法制漏洞太多的情况下,缺少了亲属的举报令犯罪证据搜集更加困难,为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打开方便之门。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执法取向。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儒家提出的“亲亲相隐”并非独一无二,美国、欧洲及台湾地区,都容许这一行为的存在。“大义灭亲”虽被古代视为“美德”,但作为立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在大陆存在至今,尤其在“文革”期间达到疯狂,人们以“阶级立场”为准则,亲人之间相互揭发、划清界线的比比皆是,弄得社会人际关系紧张,撕裂了人伦道德。

    今天,“大义灭亲”的法律基础还在:如果知道自己的亲属犯罪而不予揭发,极有可能触犯《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强迫人们在亲情与法律之间二选一。例如,在一些普通盗窃案中,经常有嫌疑人的亲属因为不愿检举而犯“窝藏、包庇罪”而蹲监。也曾发生过司法人员诱导当事人亲属去“灭亲”的情况。很难想象,这就是法律要达到的治病救人的效果?法律不能只强调打击犯罪而不惜伤害社会关系之基础的人伦关系,这也有违于维护社会问题的本意。

    放弃“大义灭亲”是将“人”作为具有独立民事刑事个体来看待,而不是复杂人伦关系中的“人”。法律只能管违法者,法律不能“包打天下”,这正是回归到“一人做事一人当”、“人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法律基础上来,是中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再说,儒家主张“亲亲相隐”并非鼓励包庇犯罪,而是要呵护亲情、维护正常的人际关系,通过家庭的和谐实现对社会的大爱。换言之,一个充满信任和爱的家庭,更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守法以及犯罪者的改造。在法制社会中,最大的“大义”就是自己守法,就是法律不可强制一个守法公民去“灭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