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玻璃爪安装示意图: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重点(无锡税校讲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4:29:22
    点此进入或加入税博客圈   房地产企业中的偷逃税现象的确存在,但是很多房地产企业往往主观上不是恶意的偷税,通常是因为财务处理的不规范造成的财税错弊,最后遭致了税务机关的重罚。鉴于此,有必要了解一下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规范的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消除财务隐患,及时规范自己的财务核算。

    1.营业税

    (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无不按预售收入(含定金)缴纳营业税,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款的现象。

    (2)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是否是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3)银行按揭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账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管道煤气开户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8)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9)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1)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利息收入是否并人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12)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14)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5)企业以房屋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16)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是否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17)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后又转让该项股权的,转让时有否申报纳税。

    (18)拍卖、被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1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2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办证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2.土地增值税

    检查是否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重点检查:

    (1)未竣工清算项目是否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后是否按规定期限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2)申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是否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

    (3)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其中:

    ①纳税人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这部分土地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又做重复扣除?

    ②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直接扣除而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③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房地产成本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扣除,而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时又重复计算?

    ④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X10%”以内计算扣除。

    ⑤在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对已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是否重复扣除。

    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否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加计20%的扣除。

    (4)增值额的计算,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3.房产税

    (1)有否将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与免税的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3)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缴税,检查时应注意:

    ①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于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固定资产未人账,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按时缴纳了房产税。

    ③企业新建房产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是否仅就转入固定资产账部分缴纳了房产税,而对留在“在建工程”账的部分未申报纳税。

    (4)已办房改手续的职工住宅,固定资产账未改变、仍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否缴纳了房产税。

    (5)新建办公楼、招待所,有否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另设账核算,未并人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企业将房产、车库、仓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是否仍按原值缴纳房产税。

    (7)有否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从房产原值剥离出来,少缴房产税。

    (8)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增加了房屋原值,计缴了房产税。

    (9)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计缴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也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了土地使用税。

    5.印花税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企业所得税

    (1)开发产品出售后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六大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发生下列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利润: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下脚料、残料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5)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6)商品房售后服务收人,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人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7)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人为加大投资概算,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8)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是否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计人当期销售成本。

    (9)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日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千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10)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人当期费用,成本对象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损毁是否作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

    (12)是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款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人开发成本的情况。

    (14)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5)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等。

    (16)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7)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是否按月人均下资800元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费用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计提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比例。当年按规定计提的工资未发放完毕的,余额是否已调增应税所得。

    (18)纳税人计提的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9)捐赠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否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亏损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作纳税调整。

    (20)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是否也计提了折旧。

    (21)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计人有关房地产的成本。

    (2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3)纳税人对租人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计人所属年度费用。

    (24)纳税人自有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

    (2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

    (2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8)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清理后的净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未报批的,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29)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3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人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7.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时申报或按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1)有否未按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认标准的规定确认应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信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5)对从“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支付的奖金是否计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对直接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7)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8)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是否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推销产品提成收入,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代职工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按规定扣缴了税款。

    (12)对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的内退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税。

    (1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全额计人领取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14)对退休回聘的人员取得的工资是否按规定计税。

    (1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6)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7)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18)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是否代扣代缴了税款。

    (19)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