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图纸基本识图: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检查的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5:26:40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技巧:检查的方法(2010-04-19 07:45:44)转载 一、检查项目有关情况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支出、房屋销售产权转移为顺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书,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总开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工程造价及完工时间、房屋销售合同及入住时间承诺、有无合作建房、有无代建工程等,为下一步检查打下基础。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对房地产业的检查采用逆查法比较省时省力,从审查报表入手,进而审查总账、明细账,最后有针对性的抽查有关凭证资料。在检查中应加强对有关重点科目的检查,如往来科目,收入、成本科目等。
  
三、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
  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同时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有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四、营业成本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
  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
  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
  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化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
  在检查中要注意,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有无将应记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直接转入销售成本,造成提前结转成本,少纳税款。
  重点审查开发产品科目的贷方是否按销售房屋面积结转销售成本,有无早转,多转成本现象。
  2.配套设施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通过现场检查看有无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电所),这些配套设施如何结转成本,有无直接列入开发成本现象。一般存在问题为不单独按项目核算,直接将开发成本列入房屋开发成本;或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3.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是否正确
  检查时应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有无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消费用,造成多转成本现象。
  4.检查有无白条入账现象
  白条支付材料款,工程款,土地款,甚至以白条的形式虚增以上款项,加大工程成本,是房地产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检查时可以与合同协议进行比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五、财务费用的检查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支出所占比重较大,对于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划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而
开发公司财务处理多为直接进入本科目,当期摊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往往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记入有关科目,造成多记成本。
 
 六、管理费用的检查
  1.人工费用的检查
  管理费用中工资三费超标准列支,造成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的检查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应税合同多、涉及面广,未贴、漏贴印花税情况极易发生,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签定的各种应税合同数量多、金额大(如销售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购销合同、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但由于签定合同的部门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人员未及时按规定贴花。虽然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合同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累计数额往往不小。
  3.其他方面的检查
  检查企业有无已按规定提取了教育活动经费而仍在本科目列支培训费等。
  检查企业有无购入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一次性列入本科目的问题。
 
 七、销售费用的检查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奖励等末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间,要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业务招待活动,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支付大,然而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收入只能在后期实现。因此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比较普遍。其中广告费根据国税发[2001]89号文件,其广告费支出只能在每一纳税年度销售收入的8%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则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的记账金额。
 
 八、开发间接费用的检查
  审查费用的发生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周转房作为此科目中的重点一项,要注意摊销是否正确,已经出租的周转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申报缴纳,再销售时注意收入的结转、流转税的缴纳。
  在各项目之间的摊销是否正确,有偿转让配套项目和大配套项目之间是否已分摊,多数企业不分摊。
  九、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
  1.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对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单位,特别是合作开发单位、卖地方、团购单位、施工企业、供料商、代理公司应作为重点延伸对象。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简化延伸检查的报请手续,缩短延伸检查报批的时间;同时严格规范延伸检查情况汇报制度,保证延伸检查的效果。
  2.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3.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发改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通过在以上相关部门的取证,结合实地调查情况,检查人员可以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有更加直观、真实的认识和了解。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账内检查,以确定其应税项目和计税依据。
十、房地产行业主要涉税违法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42号))
  根据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现将检查发现的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问题归纳汇总如下,供各地工作参考:
  一、偷逃/隐匿应税收入类
  1、将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收入)挂在往来账上,或隐匿收入,或不作/不及时作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
  2、分解售房款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3、在境外销售境内房产,隐匿销售收入。
  4、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5、价外收费等按合同约定应计入房产总值的未按规定合并收入。有的企业以代收费用的形式挂往来账户;有的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报废工程和产品的材料等留归企业所有,不确认实现收入。
  6、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
  7、产品已完工或者已经投入使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销售,不按完工产品进行税务处理,仍按预征率缴纳所得税。
  8、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以房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9、开发的会所等产权不明确,就转给物业,不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
  10、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即开发商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
  11、按揭销售,首付款实际收到时或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后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收入,或将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
  12、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计收入。
  13、旧城改造中,房地产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新房,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超面积部分以及差价收入没有合并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14、以房抵工程款、以房抵广告费、以房抵银行贷款本息、以动迁补偿费抵顶购房款等业务,不记收入。
  15、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业务未按非货币交易准则进行处理。
  16、与部队、村委会联建商品房,隐匿收入。
  1 7、采取包销方式,未按包销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检查发现,一些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约定一定的包销金额,包销商负责销售,开发商负责开票。有的包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采取部分房款由开发商开具发票、其余房款直接以现金收取或开具收款凭据,隐瞒销售收入。这一行为,不仅造成开发企业和包销商双方偷逃了税款,也减少了购房者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件时缴纳的有关税费。
  18、签订精装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装修部分的房款开据建筑业发票,少缴营业税。
  二、虚列/多列成本费用类
  19、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记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20、从外地虚开材料采购发票,或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入账。
  21、多预提施工费用,虚列开发成本。
  22、在结转经营成本时,无依据低估销售单价,虚增销售面积,多摊经营成本。
  23、滚动开发项目,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提前列支成本支出。如有的企业将正在开发的未完工项目应负担的成本费用记入已经决算或即将结算的项目,造成已完工项目成本费用增大,减少当期利润。
  24、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将开发期间财务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多转当期经营成本。
  26、有的开发企业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按增值巨大的评估价作为土地成本入账。
  27、巧立名目虚列成本。如利用非拆迁人员的身份证,列支拆迁补偿费;虚构施工合同,骗开建安发票;白条列支成本现象比较严重。
  三、其他情形
  28、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少缴土地增值税。检查中发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应较低,一些开发企业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结算。
  29、少计商业网点、公建收入,或错用预征率,少缴、不缴土地增值税。
  30、虚列劳务用工人数,偷逃个人所得税。
  31、未按规定缴纳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
  32、将未出售的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出借,未缴纳房产税。
  33、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4、联建、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业务,不按相应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