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门面装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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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8〕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和安全生产总体有所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2008年2月27日全部停止使用。针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就实施工作要求如下:
1、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2、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新招投标及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取得一、二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4、取得水利水电临时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出具目前未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在2013年2月27日前完工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并担任项目负责人。
5、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7、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6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担任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9、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取得我厅颁发三级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已由注册单位聘用的三级聘用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小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二、工程业绩认定工作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中招标投标、资质申报等相关活动经常涉及工程业绩的认定工作。对于工程业绩认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统一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中相关活动涉及工程业绩认定的,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监督意见为依据。若工程规模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当以相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和竣工图纸为依据。
2、项目法人不得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其他任何形式证明材料,作为工程业绩的认定依据。
3、施工企业、勘测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伪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全省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类伪造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目前我厅已初步建立省内的水利施工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以及省外已备案水利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企业信用档案,为进一步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为进一步充实、完善企业信用档案,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将所管辖水利建设工程发生的施工企业、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报送我厅,以便我厅将不良行为录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供社会查询。
2、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合同执行期限等情况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公示表见附件一),并统一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项目法人应督促水利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公示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查),谁负责备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备案、公示工作。
水利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施工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公示手续。
经网上公示备案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今后水利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对于发文之日前已签订承包合同而目前未完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水利施工企业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做好备案公示工作。
对于为了重复中标而未及时备案公示,造成相关纠纷及后果的,由该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自负。
3、省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11厅局《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浙检会〔2006〕12号),做好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
4、省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同时向我厅进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档案查询。
以上工作希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有关市场监管工作
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建〔2007〕106)的规定,做好全省水利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首次申请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其是否具有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资质。
2、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和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允许其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管理职务。
3、勘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4、严格执行施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查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承担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取得水利水电建造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任职。承担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厅颁发的三级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建造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全省水利建设工程的投标、从业。
5、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落实监管职责和人员,努力提高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做到依法监管。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全省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各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
施工单位名称(全称)
(盖章)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规 模
合同执行期限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建造师执业
证书号码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项目法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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