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玻璃钢夹砂管:九十六年度臺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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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年度臺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一、為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確保院民在機構內得到整體性之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協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本部設評鑑小組,統籌規劃、協調及執行評鑑工作,其成員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社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五人或六人。

(二)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六人或七人。

(三)具有老人福利服務實務經驗之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本計畫評鑑對象如下:

(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許可設立且已營運辦理老人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業務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立老人福利機構及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老人安養、養護及長期照護業務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五、本計畫實施期間為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並應依下列期程辦理:

(一)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評鑑規劃會議,擬定評鑑實施計畫、規劃評鑑項目,確定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評鑑相關事宜。

(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辦理公告評鑑項目內容,公告時間六個月。

(三)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辦理受評機構填報自評表及評鑑人員講習。

(四)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寄送評鑑表及評鑑手冊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部所屬及原由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五)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本部所屬及原由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報送自評表至本部。

(六)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以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呈報參加評鑑之財團法人老人機構名單及其初評成績。

(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進行評鑑。

(八)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彙整評鑑成績,確定績優機構,辦理獎勵及確定須協助輔導之機構。

(九)九十七年彙編評鑑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轄內機構參閱。

六、本計畫評鑑內容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行政制度、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占百分之十五)。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占百分之三十)。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環境設施(含整體環境及設備、寢室設施、衛浴設施、醫療保健設施、廚房設施、交通設備等)、安全維護(含公共安全、飲食安全、意外預防及緊急事件處理、衛生防護等)(占百分之三十)。

(四)權益保障(占百分之二十)。

(五)改進創新 (占百分之五)。

(六)加分及扣分題:加分項目八題,每題加零點二五分最高以二分為限,扣分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違規證明資料,每一項扣零點二分,最高扣二分。

前項評鑑內容之評鑑指標如附件。

七、本計畫評鑑類別分為以下四類:

(一)養護機構:指專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之公立或財團法人機構。

(二)安養機構:指專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之公立或財團法人機構。

(三)長期照護機構:指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機構。

(四)綜合多層級照顧機構:指兼以提供前三款服務為目的之公立或財團法人機構。

八、本計畫評鑑作業如下:

(一)           參加評鑑機構接獲評鑑手冊及評鑑表後,應填寫基本資料辦理自評,自評時,得對不適用之項目,建議不納入評鑑。

(二)           參加評鑑機構填妥自評表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初評。初評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聘請老人福利、衛生(護理)、消防及營建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評鑑。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評後,依本部指定日期前函報受評機構名單。

(四)           本部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評結果及本部所屬與原由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許可設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自評表後,由評鑑小組依據考評項目,排定行程通知參加評鑑機構辦理複評。參加評鑑機構應先行備妥有關業務資料或工作紀錄,於受評當日提供參閱。複評程序包括簡報、審查有關資料、參觀機構、訪談業務關係人員、意見交換。

(五)           複評依地區分組進行,由評鑑委員選擇參與組別。各組成員原則上至少五人,包括行政機關代表、衛生(護理)專業領域專家學者、老人福利相關領域學者、老人福利實務專家,參加評鑑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六)           實地審查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機構之觀感及建議,應於評鑑時與機構相關人員充分交換意見,並研提優、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書面意見,送本部彙編評鑑報告。

(七)           複評時,受評機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派員會同評鑑委員共同確定機構受評項目,並提供必要之諮詢及交通支援等。

九、依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以其加權比重之總計,按整體總評得分結果分為下列五等評鑑等第;評分方式有變更或有疑義時,由評鑑小組決議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十、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及發給獎牌,並依下列規定酌予獎金獎勵:

(一)優等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

1、服務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服務人數五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服務人數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核發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甲等者之得獎名額及獎金,由評鑑小組視實際情況調整。

前項獎金由受獎機構作為辦理院民福利、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

公立老人福利機構及列為優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業務輔導有功人員,由其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十一、經評定為丙等及丁等者,其經評鑑小組明列須改善之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改善,並得停止主管機關委辦業務或補助;其經評鑑小組明列須積極改善之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二、受評機構於接獲評鑑成績時,得於二週內提出申訴,並應提供佐證資料由評鑑小組審查;逾期未提出,不得提出申訴。

十三、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許可設立且已營運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如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本部評鑑,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補助。

十四、本部於評鑑結束後,得舉辦研討會,檢討考評結果及研討業務遵循方向。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老人福利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