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见死不救犯法吗:不能经婚姻获得他人财产就窝火吗? ——黎明 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5:55:45

不能经婚姻获得他人财产就窝火吗?   

2011-08-19 13:01:10|  分类: 少儿与人民不宜 |  标签:南都黎明专栏  婚姻法  新解释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南方都市报   2011-08-19

 

■虚拟@现实之黎明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浏览网民发言和部分媒体的反馈,可知公众最关注的即涉及房屋权属的规定,说成白话就是: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就归谁。

 

    从经济或家庭“财富结构”的角度,解读比较容易。近年以房产为主要诉求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血案、命案),频频发生在人们身边,其主要原因为:对大部分家庭来说,在高房价低收入背景下,像样的财产也只有房产这一大端,特别在高房价地区,即便“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不过多为有住房的人而已。受高房价和投资难、经营难所赐,大家的财产集中在房产上,关注也就集中在房产之争上,这也是关注自身劳动付出和“半生积蓄”。

 

    大富之家,给家庭成员的原配偶一点房产无所谓,进入此类家庭即“沾光”和“提升”,而“平分婚前对方财产”,本来就罕有可能(即使法律支持技术上也做不到);大穷之家,离异双方本无房产可争执。故而,新解释主要对“中等”或“普通家庭”起作用,这意味着其保护对象以“普通劳动者”为主体。

 

    有媒体称“新婚姻法剥夺弱势群体权益”,需要指出,持此论者,还不懂得怎样界定“弱势”和“弱势群体”。

 

    无侵权,不言弱。没有固定的弱势或强势身份,强弱不仅凭财产而定。尤其在夫妻关系这方面,刻意区分、强调强势、弱势,等于已经把社会的“物化标准”引入了一对配偶之间,从而抹杀了他们通过婚姻实现了“平等”的事实——— 他们不仅平等,并且“亲爱”,利益一体、共损共荣,而这种由法律和社会承认的“平等”,其内容与“等级”,和滥觞于公共领域、社会伦理中的“平等”,不可同日而语。

 

    法律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定,在人群中区分出强势和弱势。若法律支持某人通过婚姻、再通过获得他人财产“变强”,而另一方“因婚而穷”,丧失一家劳动所得,这不是公道,这叫鼓励“以婚代劳”,侵犯劳动者权益。

 

    从生理特征、生命活力角度看,作为给孩子房产的父母,已近老年,或已是老人,人生道路上开始走下坡路,发展前途和发挥余地大打折扣,而现实的难处将接踵而至。而接受、享受房产的后生,生机勃勃无人命危浅之忧,活力四射有种种未来精彩可期,面对自家日见衰老的长辈,又怎么好意思自认“弱者”?其他人也认定这些青年相对于老家伙乃“弱势群体”,这又从何说起?

 

    不从老家伙等“弱势群体”那里揩油,更不从配偶长辈那里强挤油水,这合情合理,算作要求的话也不算高标准严要求。老家伙本没有为孩子买房的义务,更没有给非亲人购房的义务,若法律规定给孩子房产的父母倒霉,恶法无疑。

 

    指离异某一方“有被‘净身出户’的危险”,这倒可能。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就是“净身”,就连有父母赠房的孩子在真实经济形态上也是,干吗非不认可这种现实、非得带走人家老人的血汗钱才舒心呢?反方讲了那么多的平等、公平、正义等等道理,其实呢,就是支持离异一方拿走对方老人的房产。又不是自己挣来的房产,哪来的这么多“真理”可讲啊,不劳而获就“真理”了,没这道理。

 

    有点常识的反对者一般也承认,婚姻法新解释符合“经济原理”,具“经济公正”性质。只不过到了决心分道扬镳之时,没亲爱、甜蜜、浪漫、忠贞可说了,而法律管不着谁的“亲爱程度”,只能讲双方最认真的“经济公正”,不讲“经济原理”还能讲什么?

 

    引西方婚姻关系为证批评“解释”,牛头不对马嘴。不是啃老成风和“谈房论嫁”的地方,咱学不来的。人家在婚礼上问:“无论疾病还是健康,贫穷还是富有,你都爱他()……吗?”咱这里想学的话,也要改变一下,比如添上一句,“无论有房没房”。

 

    不再为房子结婚很好,有条件的女方父母也给孩子买房,也不错。婚姻法利于婚姻质量,利于婚姻关系正常,“新解释”在这一点上作用明显可期,建议反对派再加思量。(作者系知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