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皮皮的斗爭150未删减: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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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民助〔2010〕7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是指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付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救助的医疗费用后

,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的模式。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方便

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垫付不起医疗费的问题,对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

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工作目标
  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当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实施办法,并在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
  二、即时结报的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低保边缘或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三、即时结报的方式
  1、有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配合人力社保、卫生部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设“医疗救助结算模块”,在结算完城乡医疗保险费用后,按政策规定结算医疗救助部分。上述程序在

同一个信息系统里完成。
     2、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独立开发医疗救

助即时结报管理软件,或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手工结算医疗救助部分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当地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医

疗救助主管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要建立严格的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行动态监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即时结报的拨付结算机制
  即时结报工作服务协议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一般应在一个季度内

结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将上季度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和相关明细材料直接送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

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医疗救助款。主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医疗救助费用,应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按规定在应付

医疗救助款中予以扣除。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当地民政

、财政、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核实的情况或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六、加强即时结报工作的规范管理
  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指定科室或专人管理、经办具体业务,

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在交费窗口附近应设立明显标识,工作人员要严格核实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主动提

醒符合条件的患者带齐即时结报所需材料。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要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

信箱,主动接受监督。
  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是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完善我省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为民服务、为民解

困”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为切实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对按时完成即时结报工作的地

区,省里将对其即时结报信息系统开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