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会热身赛: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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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11-09    

浙财办字〔2009〕22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省财政厅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财政部工作规则》和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财政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总体工作思路,念好“实、稳、优”三字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三、省财政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为民理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厅长、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以下统称为厅领导)要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勤学、善思、践行的工作作风。

    五、省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财政厅的工作。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协助厅长工作。

    六、省财政厅日常工作由厅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厅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财政厅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七、厅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报告。

    厅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及财政部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厅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经相关厅领导、处室传阅后交机要室存查。

    八、厅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省财政厅的工作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主持;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委托其他厅领导代管。

    九、厅机关各处室局(以下统称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局长,下同)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省财政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机制。

    十一、省财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提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三、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各处室要定期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处室通报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四、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五、省财政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政法规立法建议,提出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六、省财政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完善。

    十七、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处起草或组织审查,财政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审查。

    十八、省财政厅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十九、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厅领导报告。

    二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厅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建立健全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二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财政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七、厅办公室要行使厅内督办职责,负责对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办件,省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廉政建设

    二十八、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二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一、对干部职工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省财政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厅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其中,厅党组会议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办理。

    三十三、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组成。上述厅领导以外的其他厅党组成员(属省地税局的除外)参加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所作的决定、指示;

     3.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以及财政预算执行等重要事项;

    4.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5.讨论决定年度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计划、外事计划、培训计划、财务计划;

    6.研究处理厅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7.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厅长直接确定;其他厅领导提出报厅长确定;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送厅办公室汇总,报厅长确定。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厅领导协调仍不一致的,应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厅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厅长或厅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厅领导指定列席人员。

    (五)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和编号,并由厅长签发。

    三十四、厅处长例会由厅领导以及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重要决定、指示精神;传达通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通报财政经济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等。

    (二)议题的确定。厅办公室向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征询会议议题,汇总后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确定。

    (三)厅处长例会一般每月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十五、厅处长会议一般在岁末年初召开,由厅领导及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汇报交流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每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开展的主要工作。

    三十六、厅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厅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根据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以及财政工作的情况,与省地税局联合召开全省财政地税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三十八、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会议。确需召开计划外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处室召开的全省专业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市县财政部门领导参加。

    三十九、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厅领导参加的,由厅长指定;凡要求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厅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领导汇报,并与相关处室通报。

    四十、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等厅领导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向厅长请假;处长不能参加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的,由厅办公室汇总后向厅长或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厅领导报告。

    四十一、厅长办公会议、厅处长例会、厅处长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全省财政地税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其他会议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二、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四十三、省财政厅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有关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党委系统的来文,由厅办公室机要秘书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厅长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

    四十四、在公文办理中,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会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五、以省财政厅名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

    四十六、以省财政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厅长、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

    1.报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等。

    2.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5.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涉及财政预算重大问题的处理。

    6.省财政厅内设机构变动、职责调整和干部的任免及奖励处分。

    7.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分管厅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厅长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厅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厅领导分工的,有关厅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厅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厅长签发。

    (三)各处室应按厅领导分工报批公文。

    四十七、以下文件授权厅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审签:

    (一)先送厅领导审阅同意后形成文件,且无原则性修改的。其中,厅领导有关阅批材料复印件应随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二)直接翻印已送厅领导阅审的上级来文。

    四十八、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文件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要进行复核,上行文必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加强财税文化建设,以优秀的财税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积极的财税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人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五十、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厅党组和厅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省财政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省财政厅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厅领导批准。

    五十一、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二、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情,关心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三、除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统一组织安排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厅领导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不以省财政厅的名义参加社会上的各项庆典活动。

    五十四、省财政厅的外事活动,须事先报厅长批准,由厅外债金融处联络、安排。厅领导出访,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请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或出席本厅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十五、省财政厅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离杭外出,按规定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厅长、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总会计师离杭外出,应事先向厅长报告;处长离杭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的同意。

    五十七、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八、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十九、厅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原《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浙财办字〔2003〕18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