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迅人品差的事实:“郭美美”“秀”出中国NGO监管幼稚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8:31:49
“郭美美”“秀”出中国NGO监管幼稚病

2011-7-16 11:13:00      中国经济导报

图为NGO组织、公益人士齐聚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共同发布“I DO”宣言,承诺一起为贫穷人对抗气候变化。CF
背景介绍: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红遍网络,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引发部分网友对于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的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争议。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改变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
本报见习记者 杨 超
“郭美美事件”使得中国NGO在运行和管理方面的缺陷显露无疑,记者专程联系了相关学者和NGO本身,对中国NGO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国内NGO管理不合理
记者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一个环境保护相关的NGO――“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进行了采访。该NGO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NGO以前想要拿到“名分”、顺利注册,是很难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政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前对于NGO的注册并未抱以支持的态度,认为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二是很多NGO本身就不懂得灵活选择挂靠对象,比如一个环保公益组织,不一定非要挂靠在环保局,而是同样可以选择挂靠在文化局、农村合作社、团委、科委等部门。“我们的环保组织于前年就已经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了,当时就是挂靠在市环境研究所里的,这属于科委单位。但是很多其他环保组织只知道挂靠环保局,而不知道其他部门都是可行的,挂靠不成的环保组织,注册不了,也就成了‘黑户’。”据了解,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设立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今年初,北京民政局将试点推广到全市,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四大类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NGO的管理,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邓国胜表示,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对谁有资格进行劝募,劝募者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规定,这也为后期的管理带来困惑。再者,现有法律法规,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只是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国另外两大募款系统――红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的捐赠信息披露问题,却缺乏法律规范。另外,对于募款机构不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政府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所以,一方面可以尽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和劝募条例来规范募款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包括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NGO的项目评估不标准
朝阳区“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基金会进行评估的,因为他们组织经常从基金会接项目。他表示,他所在的环保NGO很有竞争力,不仅仅是基金会,有些企业也会出钱购买他们的项目。而在项目评估方面,如果有的话也往往是出钱方去做。
邓国胜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他的观点: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开展了很多项目,一部分是政府委托社会组织从事的项目,即政府购买服务,这部分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进行评估。例如,上海市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北京市西城区社工委委托社会组织的项目,由政府开展评估;另一部分主要是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包括两类,一类是基金会通过招投标委托基层草根组织开展项目进行的评估,例如,南都基金会委托学者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评估;一类是基金会委托学者对自己开展项目的评估,例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对自己实施公益项目的评估。比较而言,国外对项目评估很重视,开展的项目评估较多,特别是政府和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很普遍。因为资助方需要了解所资助的项目到底开展得如何,效果怎么样,有什么经验与教训,下一步是否还需要继续资助?而国内总体而言对项目评估还很不重视。社会组织只是向公众交待接受捐赠情况,很少交待资金流向,更没有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而要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就需要进行项目评估。
国内NGO相关法律不完善
邓国胜认为,从本次红十字会事件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红十字会本身还存在漏洞,包括没有对捐赠信息披露进行规定,没有对治理结构进行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对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及慈善机构保值增值等规定还不完善。
据了解,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并先后于1998年10月和2003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行政法规。由于这三个法规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上采取的是严把入口关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样两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部门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双重管理”制度,形成了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方面难度极大的门槛限制。而前不久民政部的政策可谓是改变了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也表明政府今年已经加快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邓国胜将之称为“政府从‘严审批、宽监管’向‘宽审批、严监管’的转变”,这也符合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希望中国NGO在以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加有活力。
国外的NGO组织
美 国
美国现有各类非政府组织100多万个,分散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卫生、宗教、科技等各领域。它们一般以基金会、研究所、中心、商会、学会、公司、教会等形式存在。除部分完全独立于政府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成为政府实施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NGO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个渠道:一是自主经营收入,并且为主要渠道;二是社会捐赠和资助;三是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和项目资助。在美国,慈善和志愿组织收入来自个人、基金会和法人捐赠,占其总收入的20%;31%来自政府基金或政府合同;49%来自缴款、收费、投资收入和其他所得。联邦政府是美国NGO最大的资助者之一。美国对NGO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有: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的管理人员经常到NGO组织检查,并对NGO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
美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是地方性的,联邦层次上的并不多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营利,但营利不能分红,盈余只能用于组织发展,所以,非营利组织在美国有时也叫非营利公司。
日 本
日本的NGO是从社区生长出来的。一些家庭主妇或者老人,他们在生活中发现了身边的问题,比如社区环境污染、孩子老人该怎么照顾,然后他们联合起来发起一个运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团体才渐渐成形。日本政府也是用了10年的时间才开始接受。在政府接受和理解的过程中,NGO领域的这些人做了很多工作。他们通过种种努力让政府知道:我们在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我们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支持、政府为什么要支持我们做这些事情。
在日本政府和NGO之间也存在矛盾。但是日本是怎么解决的呢?日本有这样一种组织――NGO中心,他们这个组织的目的就是让日本的NGO更好地成长、发展。组织里的人都很强,他们有的经商很成功,对企业界非常了解,有的做过很多年市民活动,有的对政府非常了解。那么,了解政府这部分人就负责和政府沟通。
“郭美美”“秀”出中国NGO监管幼稚病

2011-7-16 11:13:00      中国经济导报

图为NGO组织、公益人士齐聚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共同发布“I DO”宣言,承诺一起为贫穷人对抗气候变化。CF
背景介绍: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红遍网络,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引发部分网友对于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的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争议。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改变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
本报见习记者 杨 超
“郭美美事件”使得中国NGO在运行和管理方面的缺陷显露无疑,记者专程联系了相关学者和NGO本身,对中国NGO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国内NGO管理不合理
记者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一个环境保护相关的NGO――“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进行了采访。该NGO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NGO以前想要拿到“名分”、顺利注册,是很难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政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前对于NGO的注册并未抱以支持的态度,认为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二是很多NGO本身就不懂得灵活选择挂靠对象,比如一个环保公益组织,不一定非要挂靠在环保局,而是同样可以选择挂靠在文化局、农村合作社、团委、科委等部门。“我们的环保组织于前年就已经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了,当时就是挂靠在市环境研究所里的,这属于科委单位。但是很多其他环保组织只知道挂靠环保局,而不知道其他部门都是可行的,挂靠不成的环保组织,注册不了,也就成了‘黑户’。”据了解,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设立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今年初,北京民政局将试点推广到全市,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四大类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NGO的管理,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邓国胜表示,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对谁有资格进行劝募,劝募者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规定,这也为后期的管理带来困惑。再者,现有法律法规,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只是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国另外两大募款系统――红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的捐赠信息披露问题,却缺乏法律规范。另外,对于募款机构不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政府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所以,一方面可以尽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和劝募条例来规范募款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包括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NGO的项目评估不标准
朝阳区“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基金会进行评估的,因为他们组织经常从基金会接项目。他表示,他所在的环保NGO很有竞争力,不仅仅是基金会,有些企业也会出钱购买他们的项目。而在项目评估方面,如果有的话也往往是出钱方去做。
邓国胜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他的观点: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开展了很多项目,一部分是政府委托社会组织从事的项目,即政府购买服务,这部分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进行评估。例如,上海市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北京市西城区社工委委托社会组织的项目,由政府开展评估;另一部分主要是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包括两类,一类是基金会通过招投标委托基层草根组织开展项目进行的评估,例如,南都基金会委托学者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评估;一类是基金会委托学者对自己开展项目的评估,例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对自己实施公益项目的评估。比较而言,国外对项目评估很重视,开展的项目评估较多,特别是政府和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很普遍。因为资助方需要了解所资助的项目到底开展得如何,效果怎么样,有什么经验与教训,下一步是否还需要继续资助?而国内总体而言对项目评估还很不重视。社会组织只是向公众交待接受捐赠情况,很少交待资金流向,更没有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而要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就需要进行项目评估。
国内NGO相关法律不完善
邓国胜认为,从本次红十字会事件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红十字会本身还存在漏洞,包括没有对捐赠信息披露进行规定,没有对治理结构进行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对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及慈善机构保值增值等规定还不完善。
据了解,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并先后于1998年10月和2003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行政法规。由于这三个法规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上采取的是严把入口关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样两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部门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双重管理”制度,形成了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方面难度极大的门槛限制。而前不久民政部的政策可谓是改变了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也表明政府今年已经加快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邓国胜将之称为“政府从‘严审批、宽监管’向‘宽审批、严监管’的转变”,这也符合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希望中国NGO在以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加有活力。
国外的NGO组织
美 国
美国现有各类非政府组织100多万个,分散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卫生、宗教、科技等各领域。它们一般以基金会、研究所、中心、商会、学会、公司、教会等形式存在。除部分完全独立于政府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成为政府实施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NGO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个渠道:一是自主经营收入,并且为主要渠道;二是社会捐赠和资助;三是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和项目资助。在美国,慈善和志愿组织收入来自个人、基金会和法人捐赠,占其总收入的20%;31%来自政府基金或政府合同;49%来自缴款、收费、投资收入和其他所得。联邦政府是美国NGO最大的资助者之一。美国对NGO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有: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的管理人员经常到NGO组织检查,并对NGO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
美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是地方性的,联邦层次上的并不多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营利,但营利不能分红,盈余只能用于组织发展,所以,非营利组织在美国有时也叫非营利公司。
日 本
日本的NGO是从社区生长出来的。一些家庭主妇或者老人,他们在生活中发现了身边的问题,比如社区环境污染、孩子老人该怎么照顾,然后他们联合起来发起一个运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团体才渐渐成形。日本政府也是用了10年的时间才开始接受。在政府接受和理解的过程中,NGO领域的这些人做了很多工作。他们通过种种努力让政府知道:我们在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我们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支持、政府为什么要支持我们做这些事情。
在日本政府和NGO之间也存在矛盾。但是日本是怎么解决的呢?日本有这样一种组织――NGO中心,他们这个组织的目的就是让日本的NGO更好地成长、发展。组织里的人都很强,他们有的经商很成功,对企业界非常了解,有的做过很多年市民活动,有的对政府非常了解。那么,了解政府这部分人就负责和政府沟通。
“郭美美”“秀”出中国NGO监管幼稚病

2011-7-16 11:13:00      中国经济导报

图为NGO组织、公益人士齐聚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共同发布“I DO”宣言,承诺一起为贫穷人对抗气候变化。CF
背景介绍: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红遍网络,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引发部分网友对于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的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的争议。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改变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
本报见习记者 杨 超
“郭美美事件”使得中国NGO在运行和管理方面的缺陷显露无疑,记者专程联系了相关学者和NGO本身,对中国NGO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国内NGO管理不合理
记者对于北京市朝阳区一个环境保护相关的NGO――“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进行了采访。该NGO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NGO以前想要拿到“名分”、顺利注册,是很难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政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前对于NGO的注册并未抱以支持的态度,认为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二是很多NGO本身就不懂得灵活选择挂靠对象,比如一个环保公益组织,不一定非要挂靠在环保局,而是同样可以选择挂靠在文化局、农村合作社、团委、科委等部门。“我们的环保组织于前年就已经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了,当时就是挂靠在市环境研究所里的,这属于科委单位。但是很多其他环保组织只知道挂靠环保局,而不知道其他部门都是可行的,挂靠不成的环保组织,注册不了,也就成了‘黑户’。”据了解,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中关村园区的社会组织设立可以直接向民政局登记,不再需要挂靠。今年初,北京民政局将试点推广到全市,规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四大类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NGO的管理,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邓国胜表示,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对谁有资格进行劝募,劝募者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规定,这也为后期的管理带来困惑。再者,现有法律法规,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只是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但是中国另外两大募款系统――红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的捐赠信息披露问题,却缺乏法律规范。另外,对于募款机构不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政府部门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所以,一方面可以尽快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和劝募条例来规范募款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包括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NGO的项目评估不标准
朝阳区“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基金会进行评估的,因为他们组织经常从基金会接项目。他表示,他所在的环保NGO很有竞争力,不仅仅是基金会,有些企业也会出钱购买他们的项目。而在项目评估方面,如果有的话也往往是出钱方去做。
邓国胜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他的观点:目前中国的社会组织开展了很多项目,一部分是政府委托社会组织从事的项目,即政府购买服务,这部分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进行评估。例如,上海市民政系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北京市西城区社工委委托社会组织的项目,由政府开展评估;另一部分主要是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包括两类,一类是基金会通过招投标委托基层草根组织开展项目进行的评估,例如,南都基金会委托学者对灾后重建项目的评估;一类是基金会委托学者对自己开展项目的评估,例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委托第三方对自己实施公益项目的评估。比较而言,国外对项目评估很重视,开展的项目评估较多,特别是政府和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评估很普遍。因为资助方需要了解所资助的项目到底开展得如何,效果怎么样,有什么经验与教训,下一步是否还需要继续资助?而国内总体而言对项目评估还很不重视。社会组织只是向公众交待接受捐赠情况,很少交待资金流向,更没有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而要交待捐赠资金使用的效果,就需要进行项目评估。
国内NGO相关法律不完善
邓国胜认为,从本次红十字会事件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红十字会本身还存在漏洞,包括没有对捐赠信息披露进行规定,没有对治理结构进行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对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及慈善机构保值增值等规定还不完善。
据了解,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并先后于1998年10月和2003年3月,由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个行政法规。由于这三个法规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上采取的是严把入口关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样两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部门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双重管理”制度,形成了在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方面难度极大的门槛限制。而前不久民政部的政策可谓是改变了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也表明政府今年已经加快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邓国胜将之称为“政府从‘严审批、宽监管’向‘宽审批、严监管’的转变”,这也符合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精神。希望中国NGO在以后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加有活力。
国外的NGO组织
美 国
美国现有各类非政府组织100多万个,分散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卫生、宗教、科技等各领域。它们一般以基金会、研究所、中心、商会、学会、公司、教会等形式存在。除部分完全独立于政府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成为政府实施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NGO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个渠道:一是自主经营收入,并且为主要渠道;二是社会捐赠和资助;三是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和项目资助。在美国,慈善和志愿组织收入来自个人、基金会和法人捐赠,占其总收入的20%;31%来自政府基金或政府合同;49%来自缴款、收费、投资收入和其他所得。联邦政府是美国NGO最大的资助者之一。美国对NGO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有: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政府机关的管理人员经常到NGO组织检查,并对NGO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
美国大部分非营利组织是地方性的,联邦层次上的并不多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营利,但营利不能分红,盈余只能用于组织发展,所以,非营利组织在美国有时也叫非营利公司。
日 本
日本的NGO是从社区生长出来的。一些家庭主妇或者老人,他们在生活中发现了身边的问题,比如社区环境污染、孩子老人该怎么照顾,然后他们联合起来发起一个运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团体才渐渐成形。日本政府也是用了10年的时间才开始接受。在政府接受和理解的过程中,NGO领域的这些人做了很多工作。他们通过种种努力让政府知道:我们在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我们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支持、政府为什么要支持我们做这些事情。
在日本政府和NGO之间也存在矛盾。但是日本是怎么解决的呢?日本有这样一种组织――NGO中心,他们这个组织的目的就是让日本的NGO更好地成长、发展。组织里的人都很强,他们有的经商很成功,对企业界非常了解,有的做过很多年市民活动,有的对政府非常了解。那么,了解政府这部分人就负责和政府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