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迅 好久不见:死刑改判乱象显中国法治思想缺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58:31

药家鑫案之后,由李昌奎案引发对死缓案件的翻案风潮。舆情汹涌中,司法该当何为?

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和岩 刘长

震动全国的药家鑫案,并未随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由该案引发的对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废等的关注与纷争,在全国司法界、舆论界渐次掀开。

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省高级法院首先被波及。还在药家鑫二审期间,云南当地媒体报道了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因其情节恶劣,较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且致两人死亡,李昌奎二审时被改判死缓令舆论哗然。

不堪重压的二审法院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坊间普遍预料,李昌奎案再审恐将推翻终审判决,由死缓改判死刑。

在占相当多数的民意盛赞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同时,另一些声音表达了担忧。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昌奎案二审程序存在问题,启动再审是权力干预司法的结果,是对民间舆论的迁就。其后果很可能掀起一股翻案风——一些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例,很可能被重新翻检出来。

学者们的担心很快成了现实。自李昌奎案之后,仅云南一省又有多起二审改判死缓案件被重新翻捡曝光。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案例出现。

在学者们看来,一起普通的死刑案件,演变成一场全国民众集体围观、媒体积极参与的翻案风,暴露出的不只是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抗议,还有对复仇主义的迷信。对于民众的情绪要纾解和引导,要讲究法律程序、法律正义;而最终解决的路径,还在于独立的、不受权力干预的司法。

从药家鑫到李昌奎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伤行人张妙,连刺八刀致其死亡。

药家鑫案审判期间,有关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等诸多小道消息经网络扩散到媒体,与被害者张妙挣扎于城市边缘的清贫身世形成鲜明反差。舆论情境中,真伪难辨的消息构成的贫富、官民之差,强烈刺激着普通民众的神经。

今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但网络民意并未停息,不仅关注药家鑫案二审是否会改判,即使在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后,还担心最高法院是否核准。直到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尚在药家鑫案二审期间,媒体又曝出了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后将该女和三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李昌奎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做出上述改判。

判决书改判死缓的理由一经披露即掀起轩然大波。受害者家属指责云南高院“避重就轻”。他们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外逃四天后、走投无路时才去投案的。对于“积极赔偿”,家属同样不认可。他们表示,案发起初,李昌奎的家人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万多元。之后,家属与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要求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7月6日,云南高院召开媒体通气会回应称,该院二审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改判死缓是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依据的。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可以公开探讨。

7月12日,学者出身的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的。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对于改判理由,田成有表示,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而最高法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这也是符合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倡导的“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

始料未及的是,田成有这番话非但没能平息外界的非议,反而激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

呼啸而来的舆论风暴中,云南省高院迅速启动了再审程序。理由有二:一是受害者家属的申诉,二是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二审对李昌奎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

再审启动之争

云南省高院所面临的压力,不只是李昌奎案。之后媒体曝出的赛锐案,与李昌奎案类似。

2008年,昭通卫生学校21岁的女生吴倩,被追求者赛锐刺了27刀后身亡。次年5月,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一年后,云南省高院二审将其改判为死缓。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赛锐案与李昌奎案改判理由如出一辙,即该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以及有自首情节。

早在2009年,就曾有人将赛锐案的情况发到网络,但并未引起广泛关注。直到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曝出,该案才被重新发掘,进入公众视野。李昌奎案启动再审后,赛锐案受害者家属希望云南省高院也能启动再审,判处赛锐死刑,立即执行。

之后,网络上又曝出三起类似案例,均为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经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

在广西,也有一起类似案例被曝出。据《广州日报》报道,2007年9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梁勇死刑。梁勇被认定杀害其妻子,并肢解、水煮尸体。2008年1月,广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但到2010年11月,广西高院又改判梁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是,梁勇在关押期间提供其他案件犯罪线索,构成立功;且该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受害者亲属也对这一改判不满,要求对梁勇判处死刑。

与民间一片欢呼声不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云南高院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发出了不同声音。

李昌奎的再审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认为,李昌奎案再审启动有悖于现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几种情况可以启动再审:原判事实认定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总之,是原判“确有错误”。

张青松认为,无论是昭通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还是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定性都是没有问题的。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尽管他对云南省高院的二审改判理由并不认同,但如果改判是严格依据法律程序,是在法院的裁量权范围内的,就应该接受。

贺卫方希望公众接受二审判决,毕竟中国司法是二审终审的,应当确保司法的确定性。除非确有错误,有明确法律依据,否则不应当再审。

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专家则表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既判力原则,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再审只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从轻改判,不可从重改判。过去的案例,也许确实判轻了,所能做的只能是在以后的案件中吸取教训,而不能用再审的方式加重刑罚。“李昌奎案不管事实清楚不清楚,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绝不应当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