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新式弹袋: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48:28
法官解读婚姻法新解释 称女方被净身出户属误读
2011年08月27日 01:5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秋实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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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昨天,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对这种观点做了解读,建议女性从婚姻法整体理解该内容。
1离婚房产处理先看双方协议
【误读】 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对女方不利。
有人质疑,由于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结婚时由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准备婚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此种规定实际上让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说,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并非“必须”,裁判时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原则权变处理,并非一定对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明确财产关系利于定纷止争
【误读】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
司法解释中的这项规定,的确改变了以往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房产时,没有明说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应该是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的房产,女方将不受保护。
【解读】 陈法官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将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这种做法,将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是男方父母赠其个人的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规定给予女方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
3赠与前想撤销符合公平原则
【误读】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房产过户前反悔,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在过户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一些声音认为,如果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不利于保护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读】 陈法官表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间也不例外。保护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不是必须无条件履行。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
婚姻法新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房产分割、亲子鉴定效力有新规
反应不一:
·评论称婚姻法新解释是“城市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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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引热议 “新时代独立女性”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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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潮暗流涌动 婚姻法新解释或撼婚姻经济基础
2011年08月19日 07:5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武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激烈讨论 专家认为有助矫正当前日益扭曲的婚姻观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将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等条例,引发社会激烈讨论。
现实中,房产更多由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在房价高企的大环境下,此例引发相当多女性的不满。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鲁英也认为,该条例确有瑕疵,她将对此提出异议;对于其他条例,她则认为有助于矫正当前社会扭曲的婚姻观。
我国1980年颁布新的《婚姻法》强调,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这在当时被视为一场婚姻与政治脱钩的“还俗运动”,但立法理想经不起日益扭曲的婚姻观“风蚀”,导致2001年后屡次修订。
有民事律师透露,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已接到不少请打离婚官司的电话,离婚潮有“暗流涌动”的趋势。
在当代,感情、血缘、经济是维系婚姻家庭的三大基础,房产又是婚姻经济基石的重中之重。有专家认为,新司法解释中的房产分割条例,将撼动婚姻中的经济基石,使已失去感情、血缘基础的婚姻更脆弱。
“夫妻婚前购买100万元的房产,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中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条微博就被广泛转载,在很多女性网友看来,该解释损害了妇女利益。国内一家网站的调查显示,48%的女性要求丈夫立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也有36%的女性选择不加,“女人应该有尊严”。
预计
新解释或推“离婚潮”?
家住广州的小芳(应要求化名)结婚已有4年,她与丈夫阿强(应要求化名)在广州市内共有一大一小两处房产,大房子为小芳婚后父母给女儿按揭购买的,并由父母还贷,房产证上名字是小芳一人,目前市值约250万元;小房产则由夫妻共同购买、共同按揭,价值150万元。两年前,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小芳当时就想离婚,但害怕大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迟迟不敢提出。
8月13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小芳兴冲冲地咨询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丹。周丹告诉她:“新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那套大房子肯定归你。”小芳立刻表示,过两天就提出离婚。
一周以来,不少意图离婚者跟她一样打定了离婚的主意。新司法解释让很多人意识到,离婚的成本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房产分割的阻碍力量正在逐步减小。有23年婚姻官司辩护经验的律师左少善表示,自从新司法解释出台,他就接到很多咨询电话。
近年来,“房屋增值得很厉害,离婚夫妻和他们各自的父母都很看重房产,看重房屋的增值利益。其实,在新司法解释出来前,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只不过新司法解释出来后,大家都明白法院的判案原则了”。
面对由此可能释放的“离婚潮”,周丹认为并不完全是坏事,如果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却因为不愿分割巨额房产而硬绑在一起,及时离婚反而对他们有利。
争议
女方更应获得物权?
从民意反应看,多数网友对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存在较大争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条例的用词来看,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时,用了“可以”二字,而不是“必须”,证明条例的强迫性并不大。
左少善认为,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实际已获得了房产的产权,夫妻共同按揭还款只是履行其与银行的债权,依据产权大于债权的原则,房产确应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我个人认为,只有产权人才拥有获得房屋增值的权利,债权人只可以获得利息,这是合乎《物权法》精神的。”
与左少善不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原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则认为,第十条存在瑕疵。“我国风俗,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因此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第十条没有考虑到房子增值差别,女方也为家庭作出很大贡献和付出牺牲,如果只是以签订不动产合同买卖的这一方为主,大多数女方权益会受到侵害。我认为如果结婚时没有明确房产是由男方所有,就应视为共同所有。”
鲁英表示,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物权,也更需要物权。“司法解释不宜那么强硬,裁判权应该交给法院。大多数夫妻离婚以后,子女更多是跟随女方生活的,如果房产归男方而子女又未成年,是对女方缺乏考虑。”
意义
有助于改良婚姻观?
尽管饱受争议,但鲁英也认为,新司法解释已然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对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已严重扭曲的婚姻观有改良作用。
鲁英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房价直接影响了适婚青年,‘80后’没有房屋资源,只能依靠父母,问题是房子产权不明确。在年轻夫妻的财产中,常常是有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按照民法原则,离婚析产时,应把父母的部分分出去,但这在《婚姻法》中,却是模糊的。”
鲁英表示,她非常赞赏新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突破。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一方面它保护了父母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比较尊重父母出资一方赠与意愿,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符合我国民法、物权法的精神。同时这是对现实婚姻反映物欲的抨击,对青年夫妻创业的鼓励。”
“新司法解释是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一个指导,它使婚姻少了一些杂质。父母可以给子女买房子,也可以不给你买房子,也可以鼓励女方父母买房子,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这是非常好的!”
“《婚姻法》是对已婚男女的保护,不是专门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条款对妇女进行保护,这需要不断推进。但从整体来看,这个司法解释肯定还有不足的地方。”鲁英说。
纠结
让婚姻回归爱情太难?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已是新中国《婚姻法》的第六次更迭。鲁英认为,每一次《婚姻法》的更迭,都体现了婚姻应当“爱情至上”的立法思想和时代影子。1950年的《婚姻法》让男女双方的地位得到彻底的改变和平等,禁止童养媳,主张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姻自主的法条,具有划时代的社会进步意义,当时的舆论也是一片赞美声。
该法律随后引来大规模的离婚潮,鲁英透露,1950年到1951年,全国共有超过100万对夫妻离婚。但这是中国最“山楂树之恋”的时代,青年男女结婚大多数是以爱情为基础,大家从不合理的婚姻中挣脱出来,追寻新生活和爱情。
随着社会的变化,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男女双方结婚时,政治的导向越来越明显,逐渐脱离了“以爱情为基础”。鉴于现实,1980年,新《婚姻法》应运而生,被认为是一场“婚姻还俗”运动,立法者本着“婚姻感情至上”的原则颁布法条,希望婚姻与政治脱钩,回归爱情;于是离婚判决书上,都有“感情基础还未破裂”或者“感情已经破裂”的字眼,作为重要依据。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贫富差异增大、物欲横流、小三等问题,常常让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成了“回不去的美好”。其后,中国福利分房政策终结、房价高企也让房屋产权问题成为当代夫妻必须面对的纠结。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随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更加明确,婚姻与财产已变得越来越不可分割。
鲁英认为,离婚再依照“感情破碎与否”进行判断已不合时宜,婚姻中有太多杂质,“我原本也支持婚姻应感情至上,但感情是非常抽象的,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太大,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的婚姻法律中,感情基础都不是婚姻的决定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了,结婚、离婚无论以什么为基础,只要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就不能干涉,人家为政治也行,为房子也行,像很多老年人再婚,他们没有性,仅仅为了找个伴,现在还强调感情基础,无疑是有瑕疵的。”鲁英认为,这正是《婚姻法》的理想与现实之痛。
新解释后南京现首案
夫出轨妻失一半房产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高先生隐瞒自己曾有一次婚姻,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就忍了下来。
但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8月8日,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认为,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根据该条规定,主张该房屋有自己一半。
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朱女士的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突如其来的改变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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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23: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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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非慈善法
均贫富不是宗旨
王琳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这些规定出自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有观点认为“新解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也有观点认为,“鼓励彻底AA制”的“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
老实说,我看不出这份“新解释”会有如此大的魔法。要知道,司法解释并不是创设新法,而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释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婚姻法》已经明确了“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四种情形。该条第2款的表述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第3款还列明,“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简言之,在现行婚姻法上和既往的司法解释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是一直沿袭的陈规。而且,一方所有的房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归一方所有。“新解释”的“新”其实在于,明确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婚前由男方家长出资首付并贷款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在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但男方应对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的升值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网民对“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这一陈规的过度解读甚至误读,与其说是对法律的焦虑,倒不如说是对生活的焦虑。“新解释”一视同仁地保护了所有权人,而不是保护了所谓的“强者”。婚姻法并不是一部慈善法,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均贫富”不是它的立法宗旨。我们可以要求婚姻法在公平的基础上偏向弱者,但不能在倒向弱者的基础上去寻找公平。那些抱持着为了房才结婚的观念,甚至认为结了婚就应该分享另一方财产的心态,本身就需要矫正。
那么“新解释”能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吗?经由这场媒体狂欢,或者对某些人会有所触动。这些天,网上频见一句质问:你究竟是和房子结婚呢,还是和你的爱人结婚?这一问,既有道德至高点,又结合了情理法,可谓掷地有声。但在这个物质至上、爱情溃败的转型时代,尤其是在这个房价高企,而未来又无期的多元时代,仍会有不少年轻人从“有房”开始去挑选对象。
婚姻法倡导男女双方的人格独立,并明确各类复杂的财产归属,这是立法的理性选择。但这种法律规定对社会现实的约束其实有限。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无法化解、也无法推高房价,房价高企、婚姻观错位均另有他因。更何况,对于夫妻财产归属,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对于某些真把女儿当“招商银行”的家长,他们只需在认同这桩婚姻前,与男方家庭达成约定(即由男方家长出资为夫妻双方购房,且明确房产归夫妻共有),就可为女方拿到一半房产权的保证。再狠一点的,大可提出要求,将男方家长出资购买的房产直接登记在女方名下。
对于这些社会病,立法和司法只能谨守道德的底线。婚姻法新解释之所以引发恐慌,实则是某众出于对未来生活难以期许的条件反射。(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

第3期
2011.08.16

导语:从同样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网友评论]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公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网友纷纷发表各自观点:
男人出轨的成本更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男人婚前买的房属个人所有,公婆为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儿。有人说此举大大保护了男人这个高出轨率群体的利益,使他们不必再冒因己方过错而净身出户的风险,出轨成本大幅降低。[详细]
女人做全职主妇的经济风险更高
最高法对《婚姻法》的解释似乎断了女人分得男人房产的路。对于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双薪家庭而言,女人似乎还可以在离婚后获得共同还贷的补偿;但若是全职主妇,只怕婚变后连这微薄的补偿也难得到,女人婚后做全职主妇的经济风险较以往更高。[详细]
是丈夫 还是房东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妻子的名字不在房产证上却不可避免地要参与还贷。结婚证对于女方而言更像一份租期不定的租房合同,房东是自己的丈夫。[详细]
是坐在自行车上笑 还是坐宝马里哭
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婚姻中的房产有名则有份,无名亦无份。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置业,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还有多少女人甘愿坐在宝马里哭着驶向“自己的”婚房?[详细]

调查
1.您如何看待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把女性推向了更加弱势的群体
降低了房子在婚姻中的权重
避免了因离婚财产分割导致的矛盾
会强化女性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的权力,激化家庭矛盾
2.基于婚姻法新解,您觉得是否还应要求男方婚前买房?
应该要求,为求稳定的居住环境
不应要求,最好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
无所谓
3.您觉得婚姻法新解会对婚姻产生什么影响
会使婚姻更加物质化
会使婚姻中的感情因素更浓厚
说不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详细]

女人亦可不再担心软饭男
按《婚姻法》最新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无论男女。 [详细]
婚姻法会降低女人为家庭贡献的意愿
女人在家庭中会被动,只是她的安全感会降低,对于家庭的付出会相对减少。其实在我看来,很多女人反对新司法解释,并不是为了房子,或者拥有房子,而是因为这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房子我也买得起,但凭什么我供的房子,最后会不属于我,为什么老公出轨,房子反而是小三的。凭什么我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最后我和孩子要给小三让位,我只能去申请赔偿? [详细]
将会有更多的单身男女愿意买房
目前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将会有更多的单身男女愿意买房了。一位正在怀孕的女网友感叹,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准备再买套房子。 [详细]
婚姻法新解释或改变择偶观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详细]


婚姻不是一场合伙投资的交易

律师释疑新婚姻法:婚姻不再就房论事
律师认为,女生的危机感大可不必,新婚解释更加务实更重情,婚姻不再就房论“事”。新婚解释将更加淡化婚姻的物质化。当男女双方再次面对嫁房还是嫁人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说,新婚解释发挥了法的指引、预测等规范作用,让婚姻回归本真这一正道。 [详细]
四种情形三个案例分析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根据新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如果仍不能决定,法院可判决房子归户主所有,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属于户主的个人债务。共同还掉的按揭以及按揭增值部分,户主要对另一方补偿。 [详细]


婚姻法全解读:产权证有名房子才有份
古人把结婚叫做成家,一人无以为家,说到底,家是只有别人才能成全的东西,故早已蕴含了交易的基础和功利的基因。婚姻法新解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当爱已无存,请自觉净身出户。
网友留言

解读《婚姻法新解释》:随时记帐与实际生活存矛盾
2011年08月17日 02:28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字号:T|T
6990人参与577条评论打印转发
红网长沙8月16日讯(见习记者 刘容)“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红网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女方出装修费要及时保留费用证据
现代社会,结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万一双方要离婚,房子这些年总的说来是增值的,而装修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贬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女方的这部分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对此,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甲初认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大多数时候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着明晰的合同来确认,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很难衡量,因此,只能随时记录,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记录,这就需要出装修费的一方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对不少女性网民表达的“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这显失公平”观点,胡甲初律师也笑称,他自己虽是男性,也觉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决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表示,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
增值财产,一方享有一半
有的夫妻结婚数年后要求离婚,这时,房子等财产增值(或贬值)了不少,对于这个增值(或贬值)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哪些规定,它是如何保障好双方的权益的呢?
胡甲初律师认为,房屋等财产是贬值还是增值,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省时省事。比如一个房子增值20万,新的婚姻法解释没有说20万谁分多少。前面按揭多少钱,后面房贷多少钱,要拿出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拿出证据或是无法达成一致,会按照原来的套路——共同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如果家庭里面没有特殊的需要照顾的对象,基本上是一人享有一半。
婚姻法新解释或有助缓解为房而婚
近几年来,各种关于为房为车结婚的话题不断涌现,“宁愿在宝马里哭,不愿在单车上笑”的惊人言语更是激起千层浪。
胡甲初律师认为,女方选择男友结婚的时候,要看对方有没有能力购房,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为房结婚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不能说是女方的择偶观有问题。结了婚,柴米油盐等问题都来了,不得不面对,人人都希望自己过得好一点。
胡甲初律师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新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前按揭的房子归个人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为了房子而结婚的问题,但是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
《婚姻法》归《婚姻法》,感情归感情
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称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不少网友认为,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都这么斤斤计较了,太伤感情了,还结个什么婚啊?”
对此,尹兰英律师表示,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
《婚姻法》新解释跟实际生活尚存矛盾
两位律师认为,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在房产所有、女性“终止妊娠”权,增值财产分配等问题上做了更加明确的说明,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胡甲初律师说,以前的规定是结婚之后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属于双方的,其实可操作性比较强,而现在的规定是属于个人的,若要证明是双方的,就必须拿出证据,这样便“什么事情都要准备好一个笔记本来记录证据,记录下来还不行,还要双方都肯定,长久下去,会增加不必要的纠纷”。他认为,在这一点上,新婚姻法的解释“跟实际生活有些背道而驰”,因为不可能生活中所有事情都记帐,绝大部分家庭也不会想着去记这些账。
尹兰英律师表示,对这一点规定,婚姻法新解释确实还没做到位。如果非要出证据的话,那一方就只好先小人后君子了,“但这又不利于维持家庭
2011-08-15 18: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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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恐是美好的传说
杨   涛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8月13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重庆晨报》8月14日)
这一司法解释最为人瞩目的热点之一,就是对夫妻婚前购置的房产和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简单地说,就是婚前谁付的首付并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简单地说,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就归谁。
司法解释一出台,许多人欢呼雀跃,他们认为“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他们憧憬着“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我当然希望,丈母娘推高房价的现状能有所改观,“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回归到纯粹爱情而结婚的这样浪漫憧憬能够尽快实现,让开发商气扁鼻子,免得被他们卖了还帮着数钱。但是,我以为,浪漫的传说毕竟只是传说,它并不会因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而转变为事实。
事实上,并不需要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婚前谁支付首付房产就归谁一直就存在。《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并且登记于他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理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判决的。而且,以往的判决还更有利于支付首付一方,即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实际用于还债的金额主张一半权利,但无权就增殖部份主张权利,新的司法解释倒是明确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事实上,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样的解释与第三次解释并无多大的差别,第三次解释无非是明确了将婚后父母购买登记于自己子女(而不是登记于夫妻双方)是一种赠予行为,但在这一解释出台前,这种登记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予,司法解释不过更加明确罢了。
无论是婚前购置房产还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其实对夫妻双方并无多大的影响,在解释实施前,我们并没有让“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成真,那么,在解释实施后,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这个传说成真呢?何况,许多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并非是要为女儿沾男方的便宜,而只是传统的“有房才有家”的思想,是想让女儿过得更幸福些。一个45岁的向女士告诉记者说:“我那时候就给女婿下了死命令,不买房子不准和我女儿结婚。但我那也是为他们好啊,你说他每月挣点钱,都是全部花光,不逼一下他给他点压力,以后女儿和他怎么生活?”向女士还说:“即使真有一天女儿女婿过不到一块了,属于男方的东西,我一件不稀罕。”我想,她的想法代表着许多丈母娘的想法。
如果我们传统观念不转变,恐怕“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永远只是一个传说!
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
2011年08月16日 07:2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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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时代来了?
“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 “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婚前协议”大意了,“婚后协议”靠谱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房子,几乎已是当下最能拨动国人神经的东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许多人看来有望改变年轻人为房子而结婚的心态。不过,受到新司法解释影响的并非只有未婚男女。
“法律变化前结婚,得按之前的法律离婚才公平啊!”
王琳琳(“70后”,2003年结婚,孩子5岁,家中两套房产,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共同所有。)
我对婚姻法的新解释意见不大,打击那些不劳而获冲钱去的“拜金女”、“软饭男”挺好的;但我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在于,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
我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我们家第一套房子就是我老公家里的,那时候房价也不高,我们家负责装修和电器,也不少呢!当时觉得反正以后是共同财产,也就没什么想法,要是放到现在,肯定不能这样啊!起码会把装修的钱算进去,约定一个比例。
北京人结婚好多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法律改了,女方家以后就未必这样了,但之前已经结婚的怎么办?人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结的婚,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给离才公平。
“大意了,当时应该签个婚前协议。”
刘欣(化名,“80后”,2008年结婚,家中一套房产,领完证之后由男方家出三成首付购买,现在还有超过八十万的贷款。)
谈这些事儿有点伤感情,我们孩子刚一岁,目前还没有什么离婚的苗头,但是我妈还给我打电话念叨了一下这事。结婚的时候我们家给了五万块钱让我买东西,就没出房子的钱。我老公家凑了个首付,我们俩自己还贷,我的工资比我老公还稍多点。因为是婚后买的,我就觉得是共同财产,房本上只写了他的名字。
按照新解释,房子就算是他们家给他买的吗?那要是以后要分了,我只能按照还贷的比例分钱。我这样没户口没亲戚的“北漂”,好不容易成了个家,本来就是“暂住”的,这下好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了……
我妈跟我说,让我把还贷的钱记下来,可结了婚,两个人的钱都一块花了,你能分出来哪一块钱是谁卡里取出来的吗?就算我自己记了账,法院认可吗?
大意了,当时真应该学老外那样也签个婚前协议,现在再提这个,好像我动机不纯似的。万一将来真走到那一步,法官不会只给我还贷的钱吧?物价还一直涨呢
丈母娘们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一众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网友们纷纷给“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准备给姑娘的嫁妆和花费全部交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不过,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丈母娘并不太失落,她们心里可比年轻人有谱多了。
“婚姻里要的是人不是钱,婚前公证可能给婚姻埋雷。”
张妈妈(女儿28岁,去年刚刚出嫁,房子是女婿贷款买的,双方家长各出10万给房子做好了装修,张妈妈另外给女儿买了一辆20万出头的汽车作为嫁妆。)
我觉得婚姻法的这个修改没什么不好接受的,反而还能给我们当丈母娘的正名呢!之前很多人说丈母娘推动房产翻番,没有哪个父母想把闺女嫁给一套房子。我相信,如果女儿找的对象真是个正派、有上进心的好孩子,父母不会真为了一套房子斤斤计较。毕竟婚姻里面要的是人,不是钱。
我也听到很多人提到要做财产公证、要求男方把婚房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但这些都很伤感情,就算维护了物质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损失怎么弥补呢?婚前公证还是很难让人接受,至于房子非要加个名字,也不那么理直气壮的,就算人家男方最后让你如愿了,你把闺女给了对方,人家心里有疙瘩了,就会给感情造成小裂痕,好端端的给一段婚姻埋个地雷,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女方。
“再狠点,多要现金当彩礼,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王妈妈(69岁,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她常年在北京帮助女儿带小外孙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说句公道话,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我还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
现在这个新规定,是鼓励夫妻双方都自立自强,可是性别差距摆在那里呢!男的不管孩子专心工作,只要每个月多挣点生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个有事业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扑工作,别说婆婆看不惯,就是自己的妈也会劝她改改。
当然,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要较真儿,算个明明白白的话,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可是这么算计,那不是愣把结婚弄成结仇了,对哪一方都没个好。
[一乐]
“泄愤式”
婚前协议
“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里还有这样一条。
于是,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除了家务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筹码。
1、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
2、婚后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万……一手交钱,一手怀孕!
3、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
4、房本上不写名字,孩子都跟妈妈姓。
5、必须写上过错方“净身出户”!
6、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较真]
婚前婚后
都能协议?
“现在的司法解释三把原来的司法解释二给推翻了。”打了多年离婚官司的律师陈剑峰说。这个解析从另一个角度给人们提了个醒:也许等你真用得着这些司法解释的时候,它们又起了变化呢!
甭管婚还是没婚,凡是对自家财产心有疑虑的人们,先别悲观,专业人士正经支了一招:进行财产约定。
陈剑峰(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我认为新司法解释中对房产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基本上都是按照债权来判的,按照共同财产来判的我几乎没见过。所以,这也可以说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总结。至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怎样按照还贷比例去分割,还没有细化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去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现在越来越追求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这样一个思路。像前面说的那个“70后”的情况,补签一个婚后协议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财产的一方未必乐意。说到婚前协议,我基本上没遇到过对房产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协议的案子。整体来说有婚前协议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几乎都没有,以后签协议的可能会多起来
婚法新规或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李克杰
这个周末,全国最心烦的莫过于丈母娘了,因为上周五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让丈母娘为女儿的未来寝食不安。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8月14日《重庆晚报》)
网友敏锐地意识到了新解释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那就是或能改变婚恋观,让人们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然而,比较多的人则看到了它的消极影响,认为它保护了强者,为男人离婚扫除了财产上的障碍,必然影响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给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埋下隐患。不管正面还是负面,就总体而言,这充分证明了婚姻法新解释对社会的显著影响,也反映了它对传统婚姻家庭的巨大挑战。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也应当看到,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嫁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买房归产权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权男方无权干预等内容,都显然没有考虑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
其实,新规让女方处于显著不利地位,或严重影响另一个至今少有人意识到的重大社会问题,那就是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无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风险。此前的相关规定让一些人借婚姻敛财,通过结婚再离婚达到分割夺取对方家产的目的,这显然是宽泛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我们能否矫枉过正,却是值得商榷的。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新婚姻法被指剥夺弱势群体权益 是有产者的重大胜利
2011年08月15日 08:31
来源:东方早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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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特约评论员 顾骏
中国是一个等级之间没有僵硬壁垒的社会,因为生活中存在个人进入较高等级的机会,除科举制或高考制度之外,更具普遍意义的还是通过婚姻途径,找到一个好婆家或“倒插门”插对了门,“从此过上幸福生活”。当然,现实生活中,这类婚姻中从来不缺少并不幸福的案例,在此不做展开。
社会允许个人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这说明,婚姻是微观层面的一项平等机制,原来地位较低的个人,进入较高等级之后,可分享配偶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富。这是今天为舆论所不齿但又现实存在的“拜金主义”婚姻的实质。
拜金主义并非单纯的价值观问题,首先是社会不平等问题。小部分人占有大部分资源,却让占有资源不多的人,不仅自己难以改变地位,还连累子女“世袭”弱势地位,这才是拜金主义最深厚的土壤。婚姻拜金主义严重,反映的是某个社会既存在严重贫富分化,又没有能力让底层人士认命、放弃通过婚姻改变命运的努力。所以,婚姻拜金主义盛行不能归罪于个人,而应咎责于那个既不太公平又不太聪明的社会。
现在好了,我们有了一项可让更多人认命的制度性安排。经过“听取民众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按该解释:婚前个人按揭所买之房,离婚后仍归自己独有;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住房,仍归该子女独有。从财产私有出发,这完全合理,谁出钱,归谁有;哪方出钱,归哪方子女所有。简而言之,婚姻不影响各方最重大的“私有财产”——住房的归属。
正是这条原则,让许多想通过婚姻改变自身地位的人的愿望几成妄想:尽可照样沉醉在爱情的罗曼蒂克中,尽可让对方提供美轮美奂的婚房,但爱情梦醒时,请自觉净身出户,不得纠缠不休,更不用诉讼,因为最高法已预告了结果。
人类学研究表明,婚姻是人类最早的交换形式。古代人通过交换女人,可以建立或加强盟约关系。现代人则试图通过婚姻,改变个人地位。如此这般功利性目的,是婚姻的原始基因,人类绝大多数文化事项都具有实用功能,没必要摆出一副假道学面孔,加以否认甚至批判。
需要质疑的是:在人与人还不平等的社会里,当内含在婚姻中的功利性交换下降到“新低”时,谁是得利者?毫无疑问,是有婚房的那一方:依新司法解释,在“人的交换”中,不会发生重大财产转移,有房者尽管放心,法律站在你这边。
其实,《婚姻法》有原则性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例外”,如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而绝大多数情况,不存在这类约定或合同,最高法的解释是应用范围最广的“默认状态”,可这样的“默认”合适吗?
设想一下,因目前住房在个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住房在婚姻家庭财富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最高法会出台解释,让住房物权不因婚姻而转移,甚至婚后获得的赠予,都不能夫妻共享,那么当家庭其他财富形式占据重要地位,最高法是否还会再度出台“司法解释(N)”,来确保其同样不会因为“人的交换”而发生转移?
哪天一方工资收入大大高过另一方,难道也宣布作为工资和储蓄存款,同样“离婚归各自独有”吗?真到了那天,人们不但可发现社会上贫富分化,而且可看到婚姻家庭内潜在的贫富鸿沟——如果离婚,地位较低的一方会发现,自己再“攀龙附凤”,仍是一无所有。
法律虽贵为“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以其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一直是更有利于弱势阶层的:没有法律,强势阶层可以无所约束地欺凌弱势阶层。但在转型的中国,人们不难发现,强势的有产者既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也在法律上,完全凌驾于弱势的无产者之上,“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只是提供了一个新例子。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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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鸣凤凰博客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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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21:20:27
归档在 经济时评 | 浏览 13667 次 | 评论 12 条
新婚姻法打击丈母娘推高房价论
最新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来了热议,其实两条与房地产最为密切,简要地说,一条是婚前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另一条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该司法解释给那些看着对方房子结婚的人,或者说给骗婚的人,敲响了警钟。
“丈母娘推高房价说”在房地产界由来已久。有个电视短片中,丈母娘对未来的女婿说,“没有房子可是不行的”。出了新条文之后,很多人说,“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也就是说,为丈母娘支招,如何让自己的女儿占据婚姻的有利的地位。
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原文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各方父母赠与子女,体现了物权法的清晰转移。一般来说,父母赠与子女房屋,大部分是基于亲情关系,一旦离婚了,这种亲情关系大部分就不存在了。这个条文堵死了那些骗婚和为了财产而结婚的不良习俗。
其实,这个条文并没有对丈母娘们或者女方显著不利,开发商也没有什么可乐的。这个条文,只不过更加尊重物权法的物权而已,将不明确条文变成清晰的解释,避免混乱不已的纠纷。这么多年,这个模糊的条文,浪费了多少物力和财力,引起了多少悲欢离合,还显著影响着年轻人的择偶观。将含混的条文清晰化和确定化,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的纠纷,也堵住了为了房子而嫁的风气。当事人一方根据条文预期有这样的事情,然后可以选择不这么做,以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现在骗婚行为越来越严重,一个人的行为,破坏了整个婚姻秩序,可谓一个老鼠坏一锅汤。骗婚不仅仅是女孩子,还有的是男人,好多女性都被骗了。还有很多老年人,也被骗婚了。例如,很多案例显示,男性为了获得财产,与死去丈夫的女人结婚,侵害对方子女的利益,如果是房产,就等于骗取了对方的房产。女性骗婚在中国更为普遍,将对方财产骗走之后,就离婚。如果婚姻法不清晰地界定财产继承和产权,那么,很多骗子都会有机可趁。
至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其原文解释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个条文确定的很清楚,即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子,就算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得归于登记者的名下。不过,离婚时不是按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是按着增值的部分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按着市价给予补偿。很多人说,女方多是嫁妆,是消耗品,而男方多是房产,不但不损耗还升值,这有利于男方,该条文已经很明确了,即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按着市价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愈演愈烈的看房嫁人或者骗人风气,明确了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法律的明确有利于当事人按着确定的预期行事,有助于净化趋向乌烟瘴气的婚姻秩序。一个女孩说,这等于确认了“裸婚”社会意义。是的,两个人打拼下来的房产,比啃老更值得赞赏。婆婆赠与房产给儿子,丈母娘也可以将财产赠与给女儿。无论是丈母娘还是婆婆,大部分的人都是希望子女婚姻美满的。为了财产权利转移的公正进行,明确产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新婚姻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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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x888888 [2011-08-15 09:13:44 AM]
这个条文堵死了那些骗婚和为了财产而结婚的不良习俗。

棚棚子子 [2011-08-15 09:18:08 AM]
我不这样认为,丈母娘为了女儿的安全会自己掏钱买房的。

LYJason [2011-08-15 09:30:26 AM]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娶老婆是大多数男人的刚性需求,肯定会对女方让步的。文章交流《民进党模糊的两岸政策》(LYJason原创94)

atmanchen [2011-08-15 09:45:42 AM]
结婚买不买房与婚姻关系中怎么分配房子是两个问题吧。

只能说一点点 [2011-08-15 09:52:20 AM]
丈母娘们要挺住!不见房子不嫁女,宁可女儿老死在娘家里!

tieshan [2011-08-15 10:08:35 AM]
文题有问题——只能够是遏制了所谓的由丈母娘推高房价的歪理——实际上是房产商与地方政府的联手行动。新婚姻法给出的是进一步的男女平等的理念。

珍珠人 [2011-08-15 10:26:10 AM]
既然生男生女都一样,这法有什么不对。这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儿子女儿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为什么给儿子买房不给女儿买房,难道连父母都拿女儿不当人看吗,还想让别人看得起你女儿吗!给女儿买房,法律同样保障你,法律并没有性别歧视,是你们在歧视自己的女儿。如果你实在不愿给女儿买房,又觉得结婚吃亏,那你可以选择不结婚。结不起婚的男人多的是,有谁为他们说话啊。

ufo大吼一声 [2011-08-15 10:48:47 AM]
家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出现双赢的情况。如果一个人成功了,肯定另一个人付出了十倍以上的成功的艰辛。我们这个社会,大多数群体是打拼者,是有良心的人,有几个是为了骗婚而结婚的,因几个特例就抹杀了广大妇女的权益,你们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我问你,婚后谁身体变化?谁容颜改变?谁带小孩?谁做饭?谁整理家务?谁辅导孩子的家庭作业?谁拿出时间陪孩子一起成长?谁陪伴老人?谁侍奉老人?陪伴的过程中心灵的成长失去多少?错失掉机会有多少?。。。成功无缘,财富无份,这些无言的付出谁用金钱衡量过?谁衡量过?谁衡量过?有如果在两个人的事业中,只能一人成功,多数又是女人作出让步,这一让啊,失去的又是多少?谁计算过?谁计算过?谁计算过?。。。女人是不需要怜悯,女人为什么要牺牲那么 多?女人是要活出自我,女人的时间为什么那么少?女人是要工作?为何在工作岗位上又做限制?社会呀,你一方面要女人柔弱,适应男人。一方面让女人刚强,创造财富。一方面要女人退出,成全家庭,一方面要女人挺进,离婚时财产没份?我问问你们,女人怎样活,才能在男人眼中永远的光鲜?女人怎样活,才能保证付出的得到应有的回报?现在,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完全付出后又要女人净身出户,那么要女人存在何用????????就为了给他抚养了孩子后,被小三占有家庭,就为了让他事业成功后,年过半百女人在从零开始?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

ufo大吼一声 [2011-08-15 10:50:00 AM]
家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出现双赢的情况。如果一个人成功了,肯定另一个人付出了十倍以上的成功的艰辛。我们这个社会,大多数群体是打拼者,是有良心的人,有几个是为了骗婚而结婚的,因几个特例就抹杀了广大妇女的权益,你们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我问你,婚后谁身体变化?谁容颜改变?谁带小孩?谁做饭?谁整理家务?谁辅导孩子的家庭作业?谁拿出时间陪孩子一起成长?谁陪伴老人?谁侍奉老人?陪伴的过程中心灵的成长失去多少?错失掉机会有多少?。。。成功无缘,财富无份,这些无言的付出谁用金钱衡量过?谁衡量过?谁衡量过?有如果在两个人的事业中,只能一人成功,多数又是女人作出让步,这一让啊,失去的又是多少?谁计算过?谁计算过?谁计算过?。。。女人是不需要怜悯,女人为什么要牺牲那么 多?女人是要活出自我,女人的时间为什么那么少?女人是要工作?为何在工作岗位上又做限制?社会呀,你一方面要女人柔弱,适应男人。一方面让女人刚强,创造财富。一方面要女人退出,成全家庭,一方面要女人挺进,离婚时财产没份?我问问你们,女人怎样活,才能在男人眼中永远的光鲜?女人怎样活,才能保证付出的得到应有的回报?现在,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完全付出后又要女人净身出户,那么要女人存在何用????????就为了给他抚养了孩子后,被小三占有家庭,就为了让他事业成功后,年过半百女人在从零开始?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新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死路!不合理!不公平!。。。。。。

黄汉 [2011-08-15 10:52:55 AM]
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多,女方带楼带车做嫁装的大有人在,因此不应对新解释看成只对女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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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1年08月12日 12: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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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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