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同修笔趣阁:饮食文化视野下的中西方法理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39:27
饮食文化视野下的中西方法理念点击:5671  回复:39 作者:hamletreborn  发表日期:2005-5-15 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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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对文化和文明所做出的贡献来对他们进行评价的。1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其著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有这样一段论述:
  
   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上乃为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了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
  
   根据这段著名论述,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法律作为特定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与文化的其他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3当代比较法专家格罗斯菲尔德(Bernhard Grossfeld)更是干脆提出“法律是文化,文化是法律”。4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意识方面,必须注意它与社会文化其它部分的联系。正如梁治平研究员所提倡的,要“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
   孟子曰:食色,性也。在论及某一民族的文化时,作为满足人类基本生存所需要的饮食文化是我们所必须重视的。首先,饮食文化的出现与人类社会的产生是同步的过程,是历史最为久远的文化形式之一,有着突出的民族特性和丰富的研究材料。然后,饮食文化关乎每个民族成员的生理、心理成长,是其它一切文化形成的基础,很多文化现象都可以在饮食习惯中找到源头。还有一点要补充的,那就是在绝大多数社会,饮食已经不单单是摄取营养的消化运动,更表现为一门生活的艺术,哲学、文学等人文关怀已经直接和饮食联系在一起。
   让我们再回到对法的探讨之上。当地中海地域的自然法哲学正孕育在城邦奴隶制的襁褓中,中国的儒家经典正在宣扬“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法律观。自那时起,西方与东方的法律理念便一个向左走,一个向右走,踏上了风格迥异的两条道路。造物主给予每个民族同样的发展潜力(就众人脑部结构和反应方式的相同性而言,因为思维是人在历史发展中最基础的能力),缘何结果却会大相径庭呢?一如首段所倡导的,这时就要从文化中寻找答案了。饮食文化,由于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或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的理念形成。我们在研究中西方比较法律文化之时,不妨引进饮食文化这个视角,琢磨一下中西方在饮食文化上的区别以及与各自的法理念之间有何联系。这便是本文所要聊到的问题。
  
  一
  
   喝酒的中国人有句老话: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这句话如果被言者用在餐桌上,无论关系远近,感情深浅,对方大抵都只有闷上一口的。于是乎感情得到检验,大家一团和气,不断将酒桌上的气氛推向高潮。中国的酒席就像一口大瓦罐,将形形色色人物放入其中,慢慢熬在一起,炖成一味。中国人接受的是一种熟人文化教育,类似酒宴这样的社交活动,是不可能容忍未进行充分沟通的“陌生人环境”存在的。其实,结婚、丧葬、长辈做寿、孩童周岁等场合的宴会就是为亲朋好友提供了一个相聚的机会,对新建立的纽带予以承认,对旧有的关系加以巩固。于是在酒精和各式各样桌上游戏的帮助下,理想的“熟人环境”出现,一个以感情为纽带的交流平台得以产生。
   既然处在一个熟人社会中,那么处理社会关系脱离不了以下前提:人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在中餐饭桌上,根据在家庭这个特定团体中身份的不同,每人的座位须经严格的安排。中国历代的文学作品对各自时代的社会生活都有不同程度的描绘,我们先来看《红楼梦》第四十回“史太君两宴大观园,金鸳鸯三宣牙牌令”中,荣国府宴请刘姥姥的一幕:
  
   上面二塌四几,是贾母薛姨妈,下面一椅两几,是王夫人的,余者都是一椅一几。东边是刘姥姥,刘姥姥之下便是王夫人。西边便是史湘云,第二便是宝钗,第三便是黛玉,第四迎春,探春,惜春挨次下去,宝玉在末。李纨凤姐二人之几设于三层槛内,两层纱厨之外.
  
   座位的安排完全是按照辈分、主客、血缘远近等身份关系来安排的,可以视作身份社会的一个研究范本。文中只提到有资格入席酌酒之人,还未提到那些被排斥在酒桌之外的人。诸如儿童、小妾、下人一般都受到排斥。作者从小也生长在一个“扩大了的家庭”(Expanded family)7中。祖父母、作者的叔辈和平辈经常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作者直至中学时方才允许上桌吃饭,之前一直由长辈夹好饭菜到一旁用餐,几位堂兄弟姐妹也大抵如此。而在西方,儿童、家庭教师、保姆甚至仆人都是可能和成年主人在一桌就餐的。
   在这种中国式的“熟人社会”、“身份社会”中,大家彼此了解,易于沟通,因而法律的一般指引不但不能发挥其高效的特点,还会由于抽象性而使“实质公道”有可能缺失。再者,一旦遇到纠纷,人们最迫切的是“要个说法”,而如果求诉于法律(在古代中国,法与刑几乎同义),则意味着双方要“撕破脸皮”,在今后的生活中决裂。在注重教化与调解的社会中,这种结果是人们不愿意面对的。孔子曰: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这说明了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潜意识地对法律有一种不信任。
   对法律的不信任并不说明中国人不懂利用法律。法律不能成为“本”,但可以作为“器”。中国社会发达的农业文明和其内敛特点,造成以身份为骨骼、以伦理为筋脉的社会框架得以历经数千年而不朽。法律被剥夺了塑造自身价值的机会,却必须为这种死而弥僵的系统充当鹰犬。其不过为身份伦理秩序提供一种震慑力,使老化的社会细胞勉力支撑而不致为新生细胞及外来细菌所吞噬。从先秦儒家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西汉董仲舒的“大德而小刑”到盛唐长孙无忌的“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南宋朱熹的“德礼政刑、相为始终”,中国数千年的思想史“不啻是一项由单向单一政体模式所特殊要求的社会维系工程”,8这项工程的结果是建构了世界历史上最庞大最完美的人身法体系。虽然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浩如烟海,然而它们都只是身份的附庸,道德的影子。
   反观西方的餐桌,在座的都是矜持、歉疚(apologetically)9地就餐的绅士及妇女。宴席与其说是一项汲取营养的行为,毋宁说是一个展现与席者优雅涵养的舞台。面对或熟悉或陌生的同席者,各种话题只须浅尝辄止,没有面红耳赤,没有掏心置腹。温和与友善就已经足够,但不露声色的高傲和外交辞令也不可少。在这种“陌生人环境”中,各人不知道他人的底细,一切须讲个明白。如果怕口说无凭,还要签字画押方才算数。职是之故,擅长一般指引的法律规范走上了舞台。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平等确定的标准,使A君在与陌生的B君进行交往时,仍然可以较有效地预期对方的行为并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法治在西方由此有了滋生的土壤。
   西方并非天生就赋有吸纳法治的异秉。根据历史法学家梅因的研究成果,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其文化发轫之初,社会的单位均是“家族”而非个人,所有古代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表现有身份的特征。然而自古罗马始,商业文化与私法精神便不断在地中海沿岸生根发芽。摆脱了繁复身份的契约关系逐渐确立了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10西方社会已经基本完成这样一段“进步运动”而走向了法治,走向了现代化。而中国却由于其早熟而过于发达的农业文明始终未更改其发展的火车头。中国现代化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这仍然需要人们付出更大的努力,从制度里、从头脑中剔除身份理念。
  
  二
  
   中国人摆宴,讲的是丰盛,讲的是排场。自隋唐以降,中国的经济重心逐渐转向农产品丰富多样,水陆交通发达的南方。有宋一代将物质文化发挥到极致,由此奠定了中国人几尽奢靡的餐宴习惯。宋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各式酒楼的描绘即是当时中国大城市中发达的餐宴消费的一种真实写照。在现实里,即使生活再拮据的人,在摆宴待客上也是不会含糊的。大菜如全鱼、全鸭、蹄膀,往往在上了十几道其他菜之后,方才姗姗入席。其实光这几道大菜就够一席人吃饱了。可以说食者肚中的一半是在滋养它们,而另一半是在摧残它们。除了耗费物质,中国人还喜好在酒桌上研磨时间:层出不穷的菜肴和饮之不尽的美酒能够尽情展现在酒桌上,是以宾客乘着酒兴行酒令、耍馀兴、吟诗句、爆笑料、套近乎、闹酒疯为前提的。真正用于汲取营养、享受口福的时间恐怕不到总共的二分之一。
   中国人的菜谱总是让西方人颇为吃惊。因为凡属地球上可吃的东西,中国人都能吃:天上飞的如大雁野鸭蝗虫,地上爬的如果子狸穿山甲刺猬蚂蚁,水里游的如鲟鱼水蛇甲鱼河虾螃蟹,还有各式果蔬糕点,只要想得出的,没有中餐厨师做不出的。这只是就原材料而言。在烹饪风格上,中国有八大菜系,每个菜系还有它的子菜系,每地另有自己的小吃名点。
   总之,花这么多笔墨讲述中国餐桌的绚丽,是为了说明:中国人在饮食上讲究的是一种浪漫主义风格,即没有一定的格式,尽由自己发挥。中国人把饮食当作一种享受的艺术,当作一种炫耀礼节的运动。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中国的整个国家机器都是在一种浪漫主义或者说是理想主义的基调下运行的。这种性格的一部分定是在酒桌上形成的:一方面各种官员须经常应酬各式酒宴,许多时间和精力都放在挥发酒精和抚平肚皮上;另一方面,桌上这种慵懒、铺张、随意、随性的风格不可避免地会带到公务中。此外,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甚至包括当代)本身很少受法律方面的训练。他们首先是书法家,能写诗作赋,了解儒家经典,具有很高的艺术修养。至于手头上的工作,则受礼教道德的指导,根本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程序,审理很大程度上要靠司法官员的“原心定罪”。统治者并不关心法律的技术与原则,也不甚关心司法效率。他们认为:只需要懂得对人民传授教化与美德,就可以构造井然有序的伦理秩序。中国人的法律事实上是依靠“魅力型”统治进行的,11其机会成本是:中国人由此失去了建设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法律的机遇。
   这个机遇结果被西方人获得。马克斯·韦伯说过:只有在西方,有过在理性的国家意义上的国家。12西方人总是惊叹中国人餐桌上的丰富多彩与层出不穷,那是由于他们自己惯以信奉克制、理性、精简的生活哲学。西方人形容最丰盛的宴席为seven-course dinner,即在他们的眼中,七道菜能依次在餐桌上排出就已是奢侈了!西方文明渊源于古希腊-罗马文化,古希腊为后世贡献的是璀璨夺目的人文财富(如哲学、悲剧、史诗等);而关于世俗的一切,则主要来自于古罗马的构建(在罗马帝国晚期,作为西方人的至上信仰—基督教被皇帝君士坦丁定为国教,这是以上论述的一大例外)。古罗马在生活理念上与斯巴达人相类似,信奉严肃、简朴、纯洁的伦理规范。这种理念渗入由此时发展成形的自然法思想,使其也注重理性与理智的价值。在黑暗的中世纪,自然法又与基督教教义合流,产生了以托马斯•阿奎拉为代表的经院哲学。罗马教廷与经院哲学家们鼓吹“禁欲主义”,生活上的雕琢与享受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理性的行为。在对近代西方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的宗教改革中,“宗教禁欲主义”逐渐转变为“世俗禁欲主义”。在这种世俗化的宗教信条下,以理性主义为核心,同时具备勤勉、刻苦等美德的“资本主义精神”得以形成。时间到了18世纪后半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强调的重商主义学说风靡于正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期的整个欧洲。重商主义追求的以最低的比较成本在对外贸易中得到最大的实惠,使得整个社会都热衷于开源节流,提高成品效率,争取对他国尽可能大的贸易顺差。
   在西方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经由自然法→基督教→宗教改革→重商主义这一条思想脉络,理性观念已深深地与西方法理念纠缠在一起。一方面理性构成了西方法的气质,贯穿于良法之治、程序正义与法律职业家阶层这西方法的三大支柱:西方在古希腊就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两层含义,13并成为西方治理模式的经典框架。西方社会忠实遵守立法技术高超、反映时代需求的法律,使其“类似于一台机器可以让人预测”;伴随着法治的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与制度也相继在法治国家中建立,理性化的诉讼制度使案件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和情绪为转移,司法的随意性大大降低;最后,无论是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中世纪神权法学家、波伦那学派的注释法学家还是伦敦的律师、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西方历史上的法律职业家阶层都为法律的理性构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又构成了西方理性国家的脊梁,正如在马克斯•韦伯所说,当拥有了“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测的法”、理性化的诉讼制度和成熟的法律职业家阶层,西方就成为了典型的“形式合理性”制度,14从而彻底排除了如同中国般的人格化治理。
  
  三
  
   中国人的餐桌上最常用的个人餐具就是筷子,有时还多个酒杯和汤匙。其余餐具一般都是公用。如此以来,中国人吃饭难免会受同席用餐者的影响,比如说对于大汤勺和佐料碟的相互挪用。更甚者如火锅,干脆连各人涮食的配菜和各自筷子外加公勺都一同捣入锅中,搅鼓在一起。如此以来,每个人在餐桌上的行为还必须以观察他人的行为为前提,以免造成餐具上的冲突。在不经意间,中国人表现出一种“团体主义”15的倾向,习惯性地先掂量团体内其他人的行为,却逐渐淡化了个人的意志。团体主义给个人意志带来的淡化,还体现在“夹菜”这一具有中国的餐桌行为上。每个人均有“权力”给他人夹菜,对方必须愉快地接受并吃完,否则被视为不礼貌,尤以长辈为晚辈夹菜之情况为甚。对方即便对所夹之菜有一百个厌恶,亦只好“笑着流泪”地吞掉,同时全程忍受夹菜者心满意足的神情。如前所述,中国人餐桌上存在敬酒这一沟通方式,被敬酒者的意志往往也被酒桌的气氛所左右。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团体主义实例。
   中国的“团体主义”文化中还有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一面。无论是历史上数之不尽的连坐、连诛、灭族案件还是《红楼梦》中薛王贾史四大家族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例子,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中国人餐桌上的“团体性”也深入阐释了这一文化。中餐上频繁的餐具往来,使得唾液的间接交流极为可能。倘若入席者有一位患有传染疾病,那么整桌人受此连累的可能性就会相当高。非典时期中式大餐的蛰伏以及类似西餐的每人制进餐方式得到盛行,恰恰是对这种“团体性”进餐方式的突然警觉与瞬间扩大。有人说非典时期餐桌上的分裂破坏了中国人的和谐观念。事实上这是一个反向逻辑错误,正是中国人过于追求“同一”的团体思想,才使得本来难以统一的餐桌竟然千百年来维持不变。
   正是中国人陷入这种“团体主义”的囚笼中,使得他们只懂得对团体负责,不懂得对自己负责。只知道服从团体、家族的义务,却不知道声张自己的权利。最关键的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生活,往往缺乏“个人主义”的观念。何为个人主义观念?难道就是那个被中国的思想教育所指摘的自私自利的代名词吗?这事实上是一种根源于中国式思维的狭隘误解。要提炼出这个词的准确概念,我们必然要回到西方文化中寻找答案。
   但凡吃西餐的中国人都会被桌前琳琅满目的餐具所吸引。一份正式的西餐,餐具一般有:大盘、小盘、深碟、浅碟、沙拉用叉、肉类用叉、面包切刀、齿状刀、汤匙、开味酒杯、红酒杯等等。如果遇到譬如蜗牛之类形状较为特殊的食物,还会多出譬如壳夹、小肉叉等餐具。一切餐具仿佛私有财产有序一般放在一列,而食物则是按份直接放入盘中或杯中。整个用餐过程入席者都各享有一份天地,相互之间不需要任何餐具或食物的交流。20世纪以来颇为流行的快餐更是将这种风格发挥到极致,所有食品一人一份,均为独立包装,吃完拉倒,一切均随心所欲。
   法治国家的西方人,在个人生活和经济生活方面是随心所欲的。这里所称的随心所欲不是指毫无法律约束的恣意所为,而是指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他不但要维护这种价值,而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这便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它是一种自主人格的主张。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发达的海上贸易使商品经济在地中海地域蔓延,商品经济又推动了私有财产的产生与平权法律关系的发展。这两者大大促进了人的权利的发展,为公民的意思自治、个性张扬奠定了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城市文明的繁荣以及私法的发达又为个人主义的崛起提供了政治法律基础。11世纪地中海贸易的兴起、人文主义的发轫使市民社会在西欧产生,重新将个人置于历史舞台的核心地位。个人主义的生长贯穿了西方的整个发展史。值得注意的是,但凡个人主义得到重视之时,正是私法发达之时。因此西方社会的法律精神,就是信仰个人主义的私法精神。反观脱胎于农业文明的中国,由于长期追求团体主义,奉行道德礼教,私法精神难以树立,个人主义无法立足。在中国人心目中,法首先是属“公”的。它总是以高不可攀的位置借助权力降临身边;它又总是和“刑”字形影相吊,因为中国历代御用法典基本上为刑法典所垄断,其余法律法规仅占很有限的一部分。概言之,西方法律文化是私法文化,是权利文化;中国法律文化是公法文化,是刑民文化。16
  
  四
  
   从以上文字,我们大概可以勾勒出这样一幅人类法律从东方到西方的图景:
  
   (中国) (西方)
   内在:身份 契约
   气质:浪漫 理性
   本位:刑罚 权利
  
   这是中西方法理念的一种相互对照。这里所谓“理念”,实是西方的舶来品,翻译自西语“Idea”。该单词的实在涵义必须上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最真实的存在,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存在的根本原因。17我在这里着力从饮食这一视角,剖析出中西方文化各自的基本精神和特点,进而总结出法理念中三位一体的部分:内在、气质与本位之所在。所谓法的内在,指法之内容实体所散发的知识取向,在中国表现为身份,在西方表现为契约;所谓法的气质,指法作为一项生命体所显露出的性格与气质,在中国表现为浪漫,在西方表现为理性;所谓法的本位,指法之设计的出发点与基础价值,在中国表现为刑罚,在西方表现为权利。这三者如同人之躯体、精神、灵魂,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整体。正是它们所同构的法理念,将中西方文化截然分开。
   反者道之动。任何差异都不能阻碍暗合的发生。事实上在人类文明萌芽之际,所有民族都倾向于相近似的发展模式。由于地理、气候等客观原因才使得东西方法理念渐行渐远,使一块思想大陆硬生生地分裂成两端。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客观因素逐渐被人们克服,智识上的东西方交流愈来愈盛。由此,以上图景还可以看作是可欲的东西方法理念弥和的流程图。然而中国法理念的道路,是正如箭头所指的采取一概向西方法理念靠拢的拿来主义,还是在两者中寻找某种契合?这是一个值得反复思量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家们对两种理念的历史传统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至找到差异的原因和暗合的基础。两千多年前,两种法理念还在襁褓之中时就被造物主拆散。当重逢这一天降临,他们须得将对方的容貌身形打量仔细,在发现彼此原来有着同样的血脉时,融合便发生了。
  
  后记
  
   这篇随笔缘于课堂上的一点灵感。在我讲授伯尔曼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思想时,一位调皮学生竟用大呼腹饥的方式抗议我的拖堂。在紧接的课上,我即兴作了中西方法律传统和饮食文化比较的分析与讨论,籍以刺激那学生的饥饿感,给她小小惩罚。然而课下她居然恭敬地将随堂笔记给我检查。感谢这份笔记,这几日修写了其中内容,查找了一些理论出处,又思考添加了几点,整理成拙文。我所希望的只是,读者能不鄙其陋,勉强阅之,并能借这块砖引来更多金玉。
   撰写文章之际,突闻费孝通先生驾鹤西去。我虽与老人素无渊源,但费老一直是我崇敬的一位学者。我的许多法社会学观点,包括本文的某些思路,皆在费老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在此,我要表达我对费老的深深哀思与怀念。他是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当之无愧的第一人。
  
  
   作者 谨识
   乙酉年立夏于武昌珞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