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坊大都饭店: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42:34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对培养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适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桂西资源富集区、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和自治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专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按需设置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提高专业设置的整体效益和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一)负责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工作;

(二)负责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工作;

(三)负责中等职业学校试办和设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外专业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一)负责统筹规划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二)负责审核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设置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第七条  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一)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二)负责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负责审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设置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专业设置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自主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及“专业(技能)方向”。

(二)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标准和程序,自主设置具有专业设置资格的专业对应的《专业目录》内“专业(技能)方向”。  

(三)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未通过合格学校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未通过合格评估前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具备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以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专业纸质图书资料不少于2000册;

(三)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达到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l.至少有1名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可为聘用教师,但须已聘用3年以上,且有4年以上的续聘用合同;

2.至少有2名本专业本科学历以上且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在编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可为聘用教师,但须已聘用3年以上,且有4年以上的续聘用合同;

3.至少有3名以上“双师型”专业教师,县级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学校至少有2名以上;

4.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在审查新设专业时,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办学条件好、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培育专业品牌和特色化办学。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专业培养目标、教学方案、课程标准等须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目录》内专业,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试办,试办满三年可申请正式设置,经评估合格,取得专业设置资格。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其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学校申报开设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原件各2份):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的理由),并附办学主管部门意见;

(二)论证报告(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新设专业的实施性教学方案;

(四)新设专业所需的师资、教室、学生宿舍、实训场所、实训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汇总表及教师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于每年1月份第5至第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开设《专业目录》内专业,由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于每年2月份第5至第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业不安排招生。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专业,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将中等职业学校停办专业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对试办的《专业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由行业、企业和教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依据审批权限取消该专业的设置及招生资格;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桂教职〔2000〕5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抄送:区直学校办学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