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罪恶 演员: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对缠访缠诉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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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透明应对涉法信访对缠访缠诉公开听证

2009年06月22日 09:28新华网

各级政法部门要公开公正地处理好涉法上访,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
      近日,中央对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其中要求,对涉法缠访缠诉,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负责人说,中央在这方面的要求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引起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加。
    “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这位负责人说,中央下发的相关意见,就是旨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成为法定职责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
      据有关部门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客观上是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综合反映,主观上是政法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
    具体来看,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治理方式,从行政手段转为法律手段,司法机关处理矛盾和纠纷多,上访可能性大;二是上访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助引发上访;三是上访人对有关法律、政策不理解或片面理解引发上访;四是执法工作中存在瑕疵又不及时采取弥补措施而引发上访;五是因有关部门执法错误引发上访。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首要一点是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
    对此,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同时强调,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涉法涉诉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重视和及时解决。
    下一步的具体要求是,对涉法涉诉信访,初信初访倒查办案人责任;重信重访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责任。对反复进京上访的,原办案单位和包案领导要向中央政法机关汇报。中央政法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交原办案单位处理、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政法机关将认真审查下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上的失职渎职行为,经督促整改、警告诫勉,仍不能在限期内改进工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积极利用调解手段,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央的要求,下一阶段将紧紧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加大对相关案件的调解力度。
    据了解,针对不同政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其细化要求是:公安部门对一般治安案件特别是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将依法加强调解,提倡调解结案,减少硬性裁决;法院将把调解作为处理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优先选择,贯穿于诉讼活动全过程。
      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调窗口。对涉法涉诉信访,在实体没有明显错误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促进息诉罢访。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也将进一步加强。各地应彻底摸清底数,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接受本刊采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说:“此次中央的要求非常具体,例如要求省、市、县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定期轮流接访,确保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再如,要严格群众来信和初访办理制度,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问题原则上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等。这些有具体时间规定的要求,将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重心下移
     受访的有关专家指出,中央提出坚持涉法涉诉信访分级受理原则,改进中央政法机关向下交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办法,将引导设涉法涉诉信访下移,值得关注。
    据本刊了解,按照新的规范,中央政法机关将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需要跨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原则上不受理一般案件,并劝导当事人到省级及其以下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同时,上级政法机关向下交办案件,应进行初步核实甄别,对非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无理访、已经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开展集中处理行动以来已经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信访问题,不再交办。
再有,各级政法机关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转送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要向其详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诉求。同时,中央政法机关要按新的受案范围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排名。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快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防止重复登记、重复交办、多头交办,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