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邮票:关于我省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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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9-07-07 15:18:01)转载 标签:

财经

分类: 调研报告

为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全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治理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按“科学发展,先行先试”要求,把矿产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建立“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目标,近期,在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驻厅纪检组叶伟龙组长牵头,着手进行了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组织对云南、辽宁、江西、甘肃等省份和本省各地矿业权市场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会同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形成了《广东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研究课题报告》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送审稿)等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东省地处欧亚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接处,境内有南岭、武夷山和粤西-桂东三个国家和省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具有“矿产种类多、丰度一般,优势矿产集中度高、储量较大”的特点。截至2008年底,我省已发现矿产148种(含亚矿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6.5%,已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01种,占全国已探明有储量矿种的63.5%,其中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有563处。在已探明有储量的101种矿产中,高岭土、泥炭、铀、油页岩、硫铁矿、铅、锌、钨、锡、稀土、钛、玻璃用砂、水泥用灰岩、地热、矿泉水等矿产储量位居全国前列,具有明显优势。据专家测算,我省已发现的各类矿产储量的潜在经济价值超过2万亿元以上。同时广东省是矿产品消耗大省,每年消耗有色金属产品近300万吨,其中铝加工量占全国总量的30%,铅锌的消耗量占全国总量的20%。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省的石油、煤、铁、铜、铅锌等能源和主要金属矿产以及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需求量大幅增长。经过多年建设,我省拥有一批如凡口铅锌矿、大宝山铁矿、云浮硫铁矿等国内外知名矿山企业。至2008年底,我省矿山总数为2550个,已开采矿种达89种,年产矿石总量2.4亿吨,矿山从业人员7.8万人,工业总产值130亿元。

近年来,我省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开始步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有序管理的发展轨道,矿业权市场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2003年底,我省出台了《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均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截至2008年底,我省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10宗,价款1.2亿元;全省已有偿出让采矿权4053宗,出让价款18.75亿元,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832宗,占采矿权出让总数的20.5%,出让价款13.48亿元,占采矿权出让价款总额的71.9%。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已全部实施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62个县(市)也先后实施了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工作,占全省县(市)总数的92.5%。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为我省依法管矿、依法办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省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较明显成效。全省已关闭矿山1451个,其中煤矿254家,实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全面退出煤炭生产行业的战略目标。全省投入9.2亿元资金,对已关闭采石场进行了整治复绿。还开展了重点矿区、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过整合减少的矿业权达191个,使得我省矿山集中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都呈现逐年提高。2001年至2008年,全省矿山数量由5615个减少至2550个,矿山工业产值由53亿元增加至130亿元,平均每个矿山的工业产值由95万元提高到512万元。

二、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基本上由国家垄断经营生产,企业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矿业权,这种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导致我省矿业权出让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广东省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一个缩影,里面存在的问题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具体表现为:

(一)市场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全面发挥。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的背景下,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一是探矿权出让存在市场配置和行政审批双轨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勘查开采分三类矿产,第一类是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共80种,第二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共85种,第三类是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共5种,第一类矿产明显过多,而第三类矿产过少,直接弱化了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功能。以水泥用灰岩为例,广东省水泥用灰岩资源较丰富,勘查难度和成本非常低,应该直接设置采矿权。但是,按现行规定属于第二类矿产,要先设立探矿权,再转为采矿权。广东省2008年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长隆山石灰石矿,储量为5131万吨,收取采矿权价款2798.86万元,平均每吨石灰石资源收取0.55元采矿权价款;而台泥(英德)水泥有限公司通过取得大耙山-猴岩西山石灰石矿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只花了200多万元的勘查成本,即取得了39588万吨的石灰石资源,按上述平均每吨石灰石资源收取0.55元采矿权价款计算,采矿权价值应为2.16亿元,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造成国家收益流失达2亿元之多。同时由于勘查行业多头管理,一些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没有按规定进行汇交,资源储量没有上储量平衡表,使一些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以钼矿为例,其小型规模上限是资源量或储量1万吨,按规定5000吨以上才属于矿产地,以下则属于空白区。而资源量或储量5000吨的钼矿,按目前的市场价,其探矿权价款最少也要600万以上。如果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就造成几百万元的国有收益的流失。二是2005年为配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暂停受理了新的商业勘查探矿权申请以来,大量探矿权申请人转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申请范围大,实际开展工作范围小,投入工作量少,存在圈占地现象,不利于探矿权规范管理和规划。三是地方政府对探矿权审批登记程序意见较大。由于探矿权申请不必经市、县国土资源局初审,而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截至2009年4月,省厅收到国土资源部发来的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达1294个,面积6.7万平方公里。这种情形致使存在市、县政府不知情、不理解、不支持,也不利于监督管理。四是探矿权准入门槛低,勘查投入标准低,容易造成圈而不探的现象。按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有关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标准是,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才缴纳100元;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最低勘查投入仅2000元。现行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管理是以要件审查为特征的审批登记制度,相对人提交申请,作为矿政管理部门,只要申请要件符合要求就要批准,不批准就是行政不作为。这使矿政管理部门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数量、布局,矿业权审批管理容易引发跑马占地、圈而不探等问题。五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的背景下,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如金融市场、土地市场、建筑市场等),广东省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还没有建立,大部分市、县没有建立专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主要依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交易缺乏统一的规则,不够规范。六是矿业权二级市场发育滞后,亟需放开和出台相关政策。目前,我国竞争型的矿业权市场结构正在形成之中,由于一级市场发展较快,二级市场发育滞后,不平衡的问题对矿业权市场建设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都导致市场配置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全面发挥,矿业权的财产属性未能充分体现。

(二)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投入不够,勘查程度偏低。广东省大部分地区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偏低。我省区域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平均覆盖率只有35%左右,有个别地区(如梅州)仅只有15%,处于全国五个重中之重的重点金属成矿带之一南岭成矿带的韶关地区也未达35%;而我省周边的湖南、江西、福建、广西等省份的区域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平均覆盖率已达50~70%。另外,近几年省财政投入的地质专项资金安排地质科研、购置新设备项目少。2008年全国投入地质勘查资金达228.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1.78亿元,省级财政49.14亿元,其他为社会资本投入),而我省矿产资源勘查投入1.38亿元,仅为全国总额的0.6%,而省财政资金投入仅2655万元,仅为全国省级财政投入地质勘查资金的0.54%,与广东经济社会地位和地质科技发展水平相比极不相称。

(三)现有采矿权出让涉及前置审批问题关系尚未理顺。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要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出让涉及林业、环保、工商、安监等部门配合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各部门都是按照自己的审批程序办事,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不高。采矿权竞得人通过公开交易竞得采矿权后,还要逐个部门、逐项内容申请审批,往往因其中一项资料未能通过某部门审批,最后就无法登记领证,采矿权就不能成功出让,使采矿权竞得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对政府公信力、部门行政效能提出质疑。因未设立省级矿业交易机构,省厅往往委托各地级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挂牌出让项目。但出让手续完成后,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有相当部分很难顺利办下采矿许可证的,有的几年仍未能办到采矿许可证。一个矿权从挂牌出让后,由于竞得人需准备的各项办证材料很多,需时很长,等到材料报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是政策变了,就是所收的价款早已被地方财政使用。这些问题拖的时间越长越难解决,会引起法律诉讼,影响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和正常工作,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

(四)现有的矿业权价款分成比例影响矿业权公开出让积极性。按国家现行规定,采矿权价款要按国家、省、市、县(市、区)2:2:1:5的比例分成,没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在县、镇人民政府,但在分配上并没有考虑镇、村的利益。首先是分成比例不合理。矿业权出让实际工作大多数是委托市、县操作的,现行价款分配过少,基层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不利于促进矿区的有偿出让工作。二是返还不及时。省级发证的矿业权价款,按要求全额上缴,有时省财政兑现返还的市、县应得的分成部分行动缓慢。价款不及时返还的结果,导致部分县级财政索性截留所收的价款,而是不按“先交后分”的规定处置价款;市、县财政部门无法安排落实矿业权招拍挂的前期工作经费,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垫支,而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又比较紧张,最终导致部分中介机构或投资者以承担前期投入风险为代价,提前介入,造成矿业权出让工作实际上带有主观意向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出让的公平性。

(五)矿业用地纠纷及法律不完善影响矿业权出让。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出让矿业权出让前(中),未能理顺矿产资源与土地、林地的关系,不是以“净矿”出让,矿业权竟得者在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时,需要自己处理好与土地、林地所有权人的关系。但是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林地大部分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由于边远落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征(租)用土地、林地过程中,一些土地、林地所有权人漫天要价,甚至引起土地和山地权属纠纷,影响了采矿许可证的申报及矿山建设。首先是土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矿区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集体所有,政府出让的矿业权并不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该办理征用土地还是临时用地。因此,政府不可能代表土地所有者与矿业权竞得者达成具体的用地条件,而由矿业权竞得者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者)自行协商,有时矿业权竞得者无法进入矿区,矿业权出让“流产”。土地问题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问题,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收益难以体现到矿山所在群众身上,当矿山企业取得较好的效益时,就容易引发土地、山林、水源等各种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由于矿产法律法规的刚性,政策变化的快速性,管理领域的延伸性,管理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自身操作的灵活性、审批中的不透明性等因素影响,矿产资源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省相继发生了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原处长汤发龙受贿案、深圳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原副处长熊志辉等6人受贿案,惠州龙门县分管矿产副局长廖润添受贿案,韶关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文锦臣、局监测中心主任张庆忠索贿等案。矿产资源管理领域的腐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超越矿种和规模限制权限审批和违反程序审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制度的缺陷为矿老板办事,收取贿赂;二是资料不齐全情况下颁发采矿许可证。包括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方案、无安全预评或现状评价、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三是在采矿许可证延期和年审环节,没有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容易出现“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情况;四是在关闭矿山、矿山整治与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办事的情况,在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方面,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容易出现问题,有“化整为零”、拆散工程的情况;五是收取矿产资源费程序、标准不完善。失职渎职案件多,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压力大,审批难,监管难,特别是打击非法开采的任务很重;六是一些县、镇政府或村委会以招商引资为名,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为无证开采者充当保护伞。七是矿业中介机构监管不到位,个别矿业权评估机构违规操作、行贿问题时有发生。现有的矿业中介类型较多,有地质勘查、方案设计、环境评价、矿业权评估、和组织专家审查报告机构等资质单位。各种中介费用目前并未统一纳入财政,一般由采矿权(申请)人支付,容易造成中介机构与矿业权(申请)人互相窜通操纵评估价格。同时,矿业中介机构更多的只是靠评审机构把关(其中评估业务尚未有评审机构)和行业自律,这种监管难以到位,成为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反腐倡廉的难点。

三、有关对策及建议

近几年的矿业高速发展积蓄了大量的产能,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导致矿产价格急剧下跌,国家矿产资源勘查预算紧缩,社会资金投放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入了震荡调整期。在矿业发展遇到困难的同时,也为我们调整矿业结构,整合矿业权,深化矿业秩序治理,规范矿业权出让提供了良好时机。我省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切实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矿业权市场建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和宏观调控。

㈠明确规定我省矿业权原则上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公开配置。我省已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暂停审批广东省探矿权申请,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公开配置工作,要抓紧出台《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一是新设探矿权,除中央财政出资计划勘查项目可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省财政资金、地勘基金出资项目可采取招标形式授予探矿权外,其他探矿权申请项目均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三是新立采矿权,除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及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的特别规定外,都要招拍挂出让。对于非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允许其直接取得采矿权;石灰岩(含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花岗岩、天然石英砂、油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页岩、泥炭等矿种按原有规定是设置先探矿权的,但这些矿种均在地表上,易发现易探明易开采,故拟不设置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四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矿业权转让,应当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其他矿业权一律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公示无异后办理鉴证手续。实现矿业权由从“找市长”到“找市场”的转变,更好地体现了矿业权公开、公平、公正取得的原则。

㈡加大财政和社会对矿产勘查的投入。我省矿产勘查工作程度较低,加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等尚未出台,矿业权招拍挂的基础工作有待完善。矿产勘查需经过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多个阶段,且重点成矿区带有其自身特点、规律。但如果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和随意设置勘查区块,就人为割裂成矿区带的内在关系,使出让设立的矿权不利于对成矿规律的研究,不利于国家层面整装勘查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建议对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重要成矿远景区带,实行统一规划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我省可用于矿产勘查的空白区面积7.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42.2%,主要限定在南岭、武夷和粤西-桂东重点成矿带广东省行政区范围内,该区域面积10.2万公里,占全省总面积17.8万平方公里的57.3%。在重点成矿区域内,已颁发探矿证513个,面积8573平方公里;已颁发采矿证1452个,面积239平方公里,已颁发矿业权证面积占重点成矿带面积的8.6%。上述区域矿产资源储量潜在经济价值巨大,开发前景十分可观。以刚发现的肇庆市封开县圆珠顶铜钼矿为例,该矿探明矿石储量2.95亿吨,其中金属铜39万吨,钼18.7万吨,潜在经济价值超过1000亿元。以稀土为例,未来10到15年,我省稀土原材料产值达500亿元/年,稀土元器件产值达4000亿元/年,带动终端应用产值达1万亿/年。因此,建议我省范围内南岭、武夷和粤西-桂东重点成矿带区原则上全部纳入国家财政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开展基础地质、区域地质矿产调查、优质矿种勘探等工作,由省财政每年投入勘查资金10-20亿元。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由政府统一收回,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我省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业权市场。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及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摸清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业权市场做好基础工作。也要建立诚信信用制度,禁止规模小、资源利用水平低、浪费破坏资源诚信度低的企业获得矿业权。同时发挥国有地勘队伍找矿主力军作用,以财政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推动对我省重点成矿区带及优势矿产勘查。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出资的探矿权项目,其出让时成果收益以一定比例的分成给国有地勘单位,可转增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或发展资金。设立找矿激励机制。建立地质找矿突破奖,对在地质找矿中发现大型规模以上矿床的地勘单位和探矿权人,按矿床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在重点成矿区带和专项规划勘查区及预留区实施勘查的,指导和支持其争取国家地勘基金,省级地勘资金、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㈢坚决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增强广东矿业竞争力。广东省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中心是必要的、可行的,是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广东省参与全球资源竞争并取得桥头堡位置。全球矿产资源的竞争非常激烈,而广东省又是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广东矿政管理要为保障广东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储备。二是有利于国内外客商来我省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广东区位优势和保障广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广东省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我省矿产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培育壮大矿业支柱产业,必须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并使之逐步发展面向港澳、东南亚地区的区域性矿业权交易中心。三是有利于严格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市场能最大范围地掌握矿产资源信息,控制各地矿业权的流转,督促矿业权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同时严禁场外交易和违法擅自交易,从而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将矿业权市场引上良性发展轨道。四是有利于矿产资源在全省范围内的优化配置。矿业权的招拍挂出让,需要有矿业权交易中心作为平台。我省有大部分符合招拍挂条件的成矿区也未设置矿业权,都需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于全省统一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和统一的矿业权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影响了投资热情和回报。五是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腐败问题,完善国土资源惩防体系,从而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职能。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对本级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安监、林业、经贸、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审查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内容,对于经审查通过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项目,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加强规划管理、计划投放,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明确今后凡新设立矿业权的地区,必须与国家、省的矿产、地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衔接,按照规划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未制订规划的地区,一律不批准举办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计划投放。依据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矿业权审批权限,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并依法进行管理,促进资源勘查、总量调控、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等规划目标的实现。

㈤认真规范矿业权出让准备及操作程序。一是稳妥下放采矿权发证权限。国土资源厅已在积极稳妥适当下放部分采矿权的发证权限,对一些出让量较大的,保障基础建设用的大型砂、石、土等非重要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下放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以提高采矿权出让的效率。二是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分摊,共同管理长效机制。目前矿产资源开发主体责任在县级政府,非法开采监管责任在镇级政府,巡查发现报告责任在村级,要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就要在科学分配上利益,特别是对山区等滞后发展地区,在比例分成上加大比例。建议出让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由2:2:1:5改为中央2、省2、市1、县3、镇1、村1。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三是积极探索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对于矿产资源勘查需要使用土地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于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由用地单位与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补偿或复垦协议,按临时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不能复垦的采矿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和征收土地的手续,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则上矿业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地下开采除外),各项用地的年限,应与矿业权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四是完善矿业权评价规则。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介机构。建立一个高效畅通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快速便捷的信息平台。五是规范矿业权交易规程。《广东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程》、《广东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规则》、《广东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程序》等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

坚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矿业权市场配置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让权力在社会监督下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才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商业贿赂和渎职犯罪。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探矿权的退出机制。严格核定勘查年限和最低勘查投入,对于“圈而不探”,没有勘查实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勘查成果要求或者没有达到最小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应坚决收回或核减勘查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或监管不力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全面遏制非法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和违法审批现象。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对一些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