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务新观察李瞳瞳内衣: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14:59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浏览次数:3710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1-4-27 22:23 | 提问者:我爱睿真 最佳答案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又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赔偿诉讼等,皆属行政诉讼范畴。如果原告经告知拒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驳回起诉。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种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事诉讼中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都有哪些?浏览次数:1337次悬赏分:100 | 解决时间:2009-6-19 11:54 | 提问者:sunshuo16       最佳答案 
一、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请问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呢?谢谢。浏览次数:1074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1-4-2 22:51 | 提问者:林洁仔       最佳答案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用于解决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判决用于解决审判中的实体问题。二、法院在尚未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发现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不应对案件做实体上的审理,而应裁定不予受理;在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发现原被告双方或一方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应裁定不予受理。所以,法院不可能用“判决驳回起诉”。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认为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可能是你误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做“判决驳回起诉”理解。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诉讼有什么区别?浏览次数:18327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5-12-23 17:45 | 提问者:oldcrane
驳回诉讼请求后,可否再起诉?驳回诉讼后可否再起诉?再起诉有什么条件要求?
最佳答案
裁定驳回起诉一般原因都是 程序问题 ,即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通俗点说1、不应该由你来起诉。2、你没说明白你起诉的是谁。(至于起诉了错误的被告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现在貌似还有定论)3、你没有明确你要起诉什么。4、这事不归这个法院管。驳回诉讼请求是 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通常是由以下几个原因构成的。1、你的证据不足或不足以推翻被告方的证据。2、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法律规定了你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找到原因了,自然就有解决的方法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你有新证据,你可以上诉,上诉期过了可以申请再审)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适用作者:丁品学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黄娟 | 更新时间:2010-4-26 18:14:50 【字体: 小 大 简 繁 】1382                                                              
  案件: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证据仅仅有借据一张,但借据欠款人签字是乙妻,乙当庭答辩认为此借据不是其妻子所写,且家庭生活中没有用过此笔借款,乙的妻子现已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现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者的不同点: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二者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二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有时也适用于开庭审理后(本案就是这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二者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一般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对诉讼请求或主张予以判决驳回。
  
  二者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结合本案,通过审理可认定,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是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
  
  持第一种意见的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一、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就说明原告主张的权利没有被侵犯,此时原告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此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即原告不“适格”,在此意义上,也说明原告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就说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此时被告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此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定,即被告不“适格”,在此意义上,也说明原告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此应是对该规定的违背,也就是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在此意义上,原告不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持第二种意见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从实体意义上来讲,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说明原、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原告就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了,对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仅仅出示了借据,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事实上借了此款是不确定的,实践中依照民诉法,应给于立案。但经审理,被告否认此借款的存在,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此本案应以原告无证据或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来终结诉讼。
  
  那么对此种情况,是不是说既可以从程序上解决也可以从实体上处理,则这样就出现了一案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局面。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原、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是否适格应通过只有通过法院的实体审理才能确定第108条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二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这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指的是起诉时的形式要件,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就是事实,只有通过审理确定。所以,原告起诉时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故不能以被告不适格或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原告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而本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无法确认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应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持有第一种意见的人会认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 如果本案中的甲即使再收集到新的证据,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能再给甲立案了,这样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如果原告有新的证据(如通过鉴定或是乙妻回来对此债务的自认)再起诉,这时在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原告也可以通过变更或者增加被告来行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这两种方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此事就变为了原告新诉的彼事,原告此时当然可依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新的诉讼。
  
  另外笔者认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保留了原告的诉权,根据新的诉讼费收取办法,诉讼费会全额退回,这给当事人留下 缠诉的机会,如果当事人一段时间后再立案诉讼,这样就会导致审判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审判资源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高效、经济原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本案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原告举证和劝导原告更换被告,如原告在有法院指导举证的情况下,仍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也不更换被告,法院可释明法理,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申请撤诉,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黄娟|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