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清子床吻戏:转企改制:总编辑的位置在哪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0:37:29
继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之后,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意见》,酝酿多年的全国6000多家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改革终于正式启动。然而,随之产生的一个新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事业体制内,作为第二责任人的总编辑,转到企业体制内,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因为《公司法》中只有“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的设置。这是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和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和后续发展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公司法》“总编辑”岗位缺失

  所谓转企改制,就是新闻出版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事业管理体制改变为企业管理体制。应当说,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十分完备,企业管理体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但是,就我国新闻出版业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将经营性出版单位由事业管理转为企业管理只是近几年的事,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体制相对滞后。根据中央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精神,无论是经营性出版单位体制改革,还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最终都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注册为“公司”,不仅如此,转企改制后的新闻出版单位也要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依据《公司法》开展经营。然而,现行的《公司法》不完全适合我国转企改制的新闻出版企业。“总编辑”岗位设置的缺失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例证。

  长期以来,总编辑岗位一直是我国出版单位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作为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总编辑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社会上对总编辑的地位和作用产生了不同认识,在一些单位,出现了总编辑岗位淡化、弱化、边缘化、缺失的倾向,有些单位在讨论改革方案的时候,简单套用物质生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甚至取消了总编辑职位的设置。

  “出版社转企改制以后,‘有三个没有变’,决定了总编辑的地位和职能不能削弱”。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编辑学会会长桂晓风在2009年12月北京举行的 “出版社转企改制后的总编辑工作高峰论坛”上指出:第一,出版产业是内容产业的性质没有变;第二,出版单位实行两个效益相结合、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没有变;第三,编辑工作是出版工作中心环节的地位没有变。此外,还有“三个变了”,决定了总编辑工作还必须加强:第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较之于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基本小康问题阶段,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大大提高了;第二,国际形势的新格局对出版单位为国家文化竞争力作贡献的要求提高了;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单位和出版队伍中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的危险增大了,一些单位出现的总编辑职能被弱化、淡化、边缘化的倾向正是同这一倾向联系在一起的。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也在这次论坛上强调,转企改制后总编辑的地位更加重要了,而不是可有可无;对总编辑的要求更高了,而不是要弱化;总编辑的责任更大了,而不是减轻了。他要求,总编辑要与时俱进,承担起从出版大国到出版强国转变的历史责任。

  桂晓风会长和邬书林副署长的观点都很精辟,高度肯定了转企改制后总编辑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经营性出版单位,还是处在“进行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他们转企改制的主要依据和制定转企后的“宪章”即《公司章程》的蓝本,都是《公司法》。而在现行的《公司法》里,上述桂晓风会长和邬书林副署长的观点丝毫不存在,甚至“总编辑”三个字都找不到。其实,不只是《公司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出台的所有涉及企业或公司的法律中,甚至包括今年三月修订的被称为“新闻出版大法”的《出版管理条例》中,都很难找到“总编辑”的字样和“文化企业”或“新闻出版企业”的相关规定。

  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出现这种现象不难理解。《公司法》是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它是针对我国物质生产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当时,作为从事精神生产的新闻出版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制定《公司法》时不可能考虑到今天我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为企业的特殊性。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新闻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不会因为转企改制而改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所以,当我国新闻出版单位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时,虽然同是企业,但不能简单套用适应于物质生产企业的《公司法》。如果仅仅以《公司法》指导转企改制,总编辑职能的淡化、弱化、边缘化,甚至缺失是必然的。换句话说,由于法律的不衔接和不完善,导致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总编辑”职位在转企改制后的缺失,首先具有法律上的根源。

  其次,还有思想认识上原因。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有一个本质不同,即事业法人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尽管许多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前早已实行“事业编制企业管理”,但都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见《出版管理条例》);企业法人则是以盈利为目的,股份制企业更是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业”转为“企业”,很自然将“经济效益”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这很容易理解。《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同于原事业单位,或者有一定的差额拨款,或者背后有一定的行政资源,生存压力增大。

  但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同是企业,新闻出版企业与其他物质生产企业具有本质区别。它的生产者是知识分子,运用的主要材料是思想,生产的产品是思想结晶,其作用也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属于知识、思想、精神和文化产业;它的投资收益需要一定的培育期,尤其是报刊业,需要新闻质量的提升、发行量的扩大、品牌的塑造、公信力的提高,然后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它虽然类似物质产品,也有一定的制造标准,但只是表现在形式上,它的内容,每期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永远是新的,所以新闻出版企业也被称为“内容”企业;它的产品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直接影响社会舆论和社会状态;它要求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在经营上,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一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哪怕是牺牲经济效益。忽视新闻出版业这些基本特征,新闻出版单位一旦改制为企业,就混同于一般企业,简单套用《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比照一般企业开展经营,结果,不仅必然贬低、淡化总编辑的地位与作用,而且长期下去难免偏离航向,最终经济效益的目的也很难达到。

  总编辑岗位更加重要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3月11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对当前我国新闻出版改革,特别是对近日启动的全国6000多家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意见》指出:“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营性出版单位将陆续完成转制任务,其今后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新要求、新任务,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企业和内容生产企业,其意识形态属性不会改变。出版单位转制之后,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岗位不能缺失,其地位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各出版单位应按董事长(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依次配备主要干部。”《意见》明确要求,无论是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的出版单位,还是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单位,均必须设置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属行政职务,为出版单位第二责任人,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中小型出版社可由符合总编辑任职条件的社长兼任总编辑,行使总编辑职责。在总编辑岗位之下,应根据出版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副总编辑岗位,并设置相应的编辑业务部门,形成以总编辑为首的编辑业务工作体系,以保障总编辑领导下的编辑工作顺利开展。《意见》强调,“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总编辑工作,把好出版物内容质量关,对于出版单位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对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广义上讲,《意见》属于法律的范畴,对当前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意见》属于部门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一旦《意见》与《公司法》在某些方面发生抵触或冲突,诉诸法庭,根据《立法法》“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的有关精神,《意见》必须服从《公司法》。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见》对原有事业体制内的新闻出版单位具有无可争议的规范性,但对转制后的新闻出版“企业”,特别是股份制新闻出版企业,其规范性就会大打折扣。因为,《公司法》适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从理论上讲,新闻出版企业也不能例外。

  加快修订完善出版企业法律法规

  当然,我国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法律法规出现不衔接或不完善是正常的。但是,由于新闻出版企业与一般企业具有根本区别,所以,随着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应当加快修订、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形成适合我国转企改制后新闻出版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转企改制,归根到底,就是从计划经济行政管理为主转为市场经济法制管理为本。这也是对我国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峻挑战。但是,挑战是进步的台阶,我们必须积极应对这一挑战。为此,提出六点建议:

  一、新闻出版单位改企转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公司时,不能仅仅依据《公司法》,还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是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出版活动和开办出版企业的最权威、最全面的法规依据。忽视《出版管理条例》,只是依据《公司法》改制为企业,一开始就很容易将新闻出版企业混同于一般企业,影响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加快制定和出台《出版管理条例》细则,特别是要对“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和“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等条款做出详细解释,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规定》等精神写进细则。

  三、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的体现,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公司注册往往准备有《公司章程》范本,现在网上也可以下载。但是现行的《公司章程》范本同现行的《公司法》一样,是针对物质生产企业制定的,不完全适合新闻出版企业。所以,应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新闻出版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

  四、修订《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规定》、《关于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等规章。转制后,大批新闻出版单位改为企业,将按照《公司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新的管理结构中,一般不再有“社长”的设置,出现了“董事长”“经理”或“总经理”、“监事”等新的岗位,形成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新的高层管理结构。这不只是称谓的改变,而具有实质性变革,是转企改制的内在要求。例如董事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对这一重要职务的地位和职权做了明确规定,与原事业单位的社长职务具有本质区别。令人遗憾地是,一些改制后的出版企业,把董事长混同于原社长,沿用原社长体制管理新的企业,导致转企改制这一时代变革流于形式,造成新的企业错失新的发展机遇。

  五、严格考核新闻出版企业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领导团队的选配直接决定着我国新闻出版业改企转制的成败。因此,建议对改制后新闻出版企业的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进行普查,不够资格的,应当提请主管单位及时给予更换;对当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申请转企改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加对董事长、总编辑和总经理资格的审查和报批。无疑,做强做大新闻出版业需要资本引入;但是,不能因为资金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只要有钱就能当董事长、总编辑或总经理。不可否认,企业管理具有一般规律,一些天资聪慧的企业家,既能管好物质生产型企业,也能管好思想生产型企业;但是,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管理与生产思想产品的企业管理各有千秋也是客观存在的。术业有专攻。一定不能因为出资,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改制后出任新闻出版企业的董事长、总编辑或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事实反复证明,缺乏或没有从业经验,管理思想密集型的新闻出版单位或企业,不仅管理者力不从心,而且客观上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这样的教训过去不少发生,现在转企改制时如果把关不严,以后更会后患无穷,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六、加快新体制的培育。有效的改制绝不是“翻牌公司”,而是观念变革、制度变革、经营变革和文化变革。关键是观念变革。既不能将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作风带入新的企业,也不能照搬物质生产企业的管理模式;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性,又要把握企业的一般经营规律。为此,一方面对公司战略投资者进行《出版管理条例》学习、新闻出版业务培训,认识新闻出版经营规律和投资前景;另一方面对原新闻出版单位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者进行《公司法》普及教育,了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特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营造新的文化环境,实现体制创新,尤其使既懂出版业务又会媒体经营的综合型人才脱颖而出。唯其如此,才能诞生既能实现社会效益又能实现经济效益的“双效益”的新闻出版企业和新闻出版集团。详情参阅:http://www.ceccen.com/html/2011-08-01/2011-08-01_1312176568.html

  (作者为中国企业报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