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脸男生适合子弹头吗: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2:53:54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

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计算方法,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十四条和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规定执行。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在次月7日内解缴已扣已收税款或者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应当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从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迫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杜隽  摘自“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