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快乐大本营直播: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46:08

废除死刑的第一步:

凡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犯免予死刑

(兼作对范克军死刑复核的辩护词)

·刘治成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两百多年前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说:“当政府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时候,国民也会残忍地对待政府,或者说残忍地相互对待。”死刑就是政府最残忍地对待国民的手段。为专制助威而阻碍民主。

今天死刑的废除已逐渐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的共识。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美国所有杀人案件中约1%的死刑犯被处死。2008年37个人被执行死刑,每一位都会引起一番议论,出书和电影。美国这种执行死刑的情况,还受到活跃于世界舞台上的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权人士的诟病。因为除了美国和日本之外,几乎所有的西方民主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人口只占世界总数六分之一不到的中国,过去十年执行死刑的总数可能高达世界总数的90%以上。(据知名人士杨恒均在 2010-2-25 日内瓦有100多个国家的1600多人参加的国际废除死刑会议上的发言)

“杀人偿命”似乎公平。但一些事出有因,激情杀人的,你我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形也会杀人的或者误杀的,就不应该偿命。目前我国很多不该杀的甚至完全无辜的人却被判处死刑!在不是法律至上的国度里,死刑更残酷!不如干脆废除死刑,让杀人的人害怕会被他人杀而不敢杀人!也让受太残酷压迫和虐待的人敢于反抗!甚至敢于去杀该杀的人!

枪是做什么用的?美国宪法给予每个公民拥有枪支的权利,并不是要每个公民去杀人,而是要他们在遭到人身、财产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

在中国,废除死刑的阻力无疑是很大的。所以笔者提出先废除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犯的死刑。这样提出,是不是说凡是有过错的人就该被杀?不是的。但是如果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才杀了他,政府就判被告人死刑,这不是互相残杀吗?

范克军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范克军已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称,控方指控“2008年4月22日下午四时许,因两家宅基地纠纷问题,被告人范克军、范朝磊父子同其南邻居被害人牛书光、牛继光等人引发争执,在争吵当中,先是被告人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

二审裁定称,“原审判定被告人范克军家与南邻牛国治家因宅基地多次发生争斗。2008年4月22日下午4时许,又因宅基地纠纷问题,被告人范克军、范朝磊父子同其南邻牛国治之子牛书光、牛继光等人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被告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这里二审裁定与一审判决相同之处是都认定发生争执时被告方是二人,被害方不止二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二审指出两家多次发生争斗。第二,二审裁定将一审判决书中的“先是被告人范克军拿着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单刃尖刀”中的“先是”去掉了。

另外二审裁定书称:“上诉人范克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前因上有明显过错;2、被害人先动手,有防卫情节,应减轻处罚。”该裁定书在评判时称,“经查,一审已经认定被害人方在上诉人范克军家办喜事前在过道上挖坑,直接引发了本案……并且没有否定被害人先动手。所以否定“有防卫情节,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二审对于未被否定的上诉理由,就应该采纳。“均不予采纳”就是司法专横。

为什么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多次争斗?2001年,范克军盖房后与牛家中间一条公共通道,(见刑侦正卷二,侦查1中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牛国治家宣称这条通道是牛家宅基范围,范家人不能走。为了阻止范家走路,牛家在该路上栽满了树(见附3:牛凤仙陈述词的附图)。无论牛家阻路的理由如何,范克军房子的唯一出路被禁行。范克军孤门独户农民,其住宅与牛家长排阔宅相比悬殊太大。牛家儿女媳婿均在许昌,牛国治夫妇多半也在许昌住 ,只是偶而在村上小住,但却霸路禁行态度强硬,村委会称“协调不了”,牛国治的妹妹是镇土地所所长,范克军的宅基地使用证批不下来。范克军为此上访八年,牛家动用关系,使范克军四处信访无果。

牛家栽树阻路虽然给范家不方便,但树与树之间总不能没有缝隙,大约牛家若用墙堵路还觉理屈,就在范家娶媳、嫁女等时刻挖坑断路。范克军为了饮水,在自家屋后地下导个水管,这是唯一可以埋管子的通道,但牛国治说“这管儿你可埋不成”(见繁城派出所2007年6月8日对牛国治的讯问笔录)并为此“跑到范家院子里厮打(见目击证人张秀花询问笔录);2006年阴历12月18日,范克军长子范朝磊结婚,牛家子婿在该路上挖沟以阻碍范家人及客人通行;2007年8月15日范克军之女出嫁前一天,牛国治夫妇、及其两个儿子又在该路上挖沟且挖断了范家的水管(见2007年8月15日在繁城派出所对牛凤仙的询问笔录)范克军之妻还被牛继光狠煽耳光,造成其“左眼上眼睑近外眦处有一2×1cm皮下出血(见附7:临公法活检字[2007]第595号鉴定书)。

2008年4月22日,范克军庆祝新得长孙宴,牛家再次挖沟断路。案发当天,牛国治在繁城派出所被询问时称,其对范克军的大儿子说:“这路你先别走哩……到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倏,俺老大孩牛书光,老三孩牛继光和俺女婿石有强一块开着车(专程从许昌)回来了。俺老大孩回来后问我要铁铲,说把路上的沟再挖一下,不让范克军一家走……”侦查卷一中2008年4月23日在临颍县公安局对牛国治的女婿石有强询问时,石有强说:“我继光哥回我岳父家拿了一把四条腿儿的农具叉子,就到我岳父家房子后边小过道西边口处挖沟”。

开庭笔录记载:

辩护人发问:范克军,你当日是在什么情况下用刀刺牛书光的?

:他教学的儿子拿叉子打我,我身上有肋骨伤。

范朝磊,你将案发当天的情况陈述一下

:4月22日上午我去带肉,牛国治无理取闹,我没理他。下午他带他儿子和家人到我家闹事,我没出声,他们打我,我就往路上跑,后他们追出,我回家拿了一根木棍,见他围攻我爷爷我就回去了,后他们又对我父亲殴打,我就跑回去,在我家门口打了110,120。

问范朝磊,08年4月22日下午你们打架之前有人在你们家大门口挖沟?

:有人挖沟,是牛书光、牛继光、牛国治父子三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载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牛继光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其拿叉子在被告人家南门口附近过道挖路,双方发生争执,范朝磊持棍打其左手,其用撬扛将范朝磊木棍打断,后用撬扛将范克军打倒后……

2、……证人李天才证言证实,范朝磊和牛继光互相打……证人石有强证言证实,范朝磊打牛继光一棍,牛继光将石有强手中铁棍夺走,牛继光用铁棍打范克军时,范朝磊掂铁锨朝牛书光身上拍;

上述事实证明,本案的历史原因,是被害人一家长期侵犯被告人一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比如人格权利)。案发的直接原因是牛家在被告人家门口挖沟断路并首先动手打人,多年来以及事发当天都欺人太甚,逼得被告人走投无路出于义愤而拚命。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有“被害人牛继光手持钢筋棍朝正在持刀行凶的被告人范克军身上数下,将范克军打倒在地”的叙述,如果本案被害人一方将被告人的头用钢筋棍打崩了,被告人用刀刺死被害人当属正当防卫,可惜那时他就无法防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范克军是在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损害被害人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没有对行凶规定定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行凶]指打人或杀人。甲无缘无故的殴打乙,在甲持续对乙殴打时,乙用刀将甲刺死。殴打他人是对人身的不法侵害,乙刺死甲是为了不再继续受殴打或者受到更大的伤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说乙不该刺死甲,也属于防卫过当!不能不论是非的以“互殴”或者“争执”、“争斗”论。

反对者攻击:如果这样适用法律,该有多少人因打人一拳而被杀呢?辩护人以为,不见得比现在更多。可以用这样的事实来论证,法律规定对正在实施强奸的人可以杀死而不负刑事责任,可现实中有多少强奸者在实施强奸时被杀呢?美国法律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发出警告仍不停止的可以枪杀他而不负刑事责任,但美国并没有很多的人因此而被杀,只是少了中国这样的抄家、强拆住宅的事。辩护人以为,完全应该依照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来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则。不必担心因此而有许多人被杀。相反恶者会慑于正当防卫的威力而不敢恣意妄为,因此社会正义会多些,邪恶会少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后花园里,一块巨石上一个古写法的“法”字(很遗憾,那个字不知道如何打出来)下面几行小字是“法平如水  定纷止争  国之权衡  时之准绳”。法这个东西是最公平的,如水;是解决人们之间的纷争用的,有了这个东西,一切纷争就可迎刃而解;法这个东西是整个国家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人们的一切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就是用这个绳子来量的。

法平如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平如水,就像建筑上用的“水平仪”,一放就知道那头高那头低了。而现实中水平仪中的水实在是太少了,惊涛骇浪,瀑布所形成的落差也是由水造成的。

水要达到平的状态,要具备不受干扰的条件。而我国现实中“法”受到的干扰就像海上的飓风,“水”怎么还会平呢?要达到法平如水,德国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要求“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生命,以正义为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于建嵘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论坛中,曾指着一名著名法学家对数百名政法大学师生说:“你们千万不要学他们这些人的逻辑和理论。不要说法官们有良心但现在没有办法!如果舍不得自己的乌纱帽去守住法律公平这一底线,就是没有良心!就不配来讲法律和做法官!”

法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要求衡器要精确,是真的能衡量出物的分量,不是伪造的,或者是粗制滥造的。绳子要拉直,不能弯曲,才能叫做准绳。

本案是在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被非法侵害之时,二被告人正当防卫致伤(轻伤)、致死各一人,而被告人是什么伤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判处一人死刑,一人十六年徒刑。这样的判决不是依法权衡,以法作准绳的,而是以“势”来衡量的。

被害人与被告人家的势是怎样的呢?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有:牛国治夫妇、其子女牛书光(牛书光妻子、两个子女)、牛继光、牛凤仙、牛君凤,(牛君凤的丈夫石有强)。牛国治2008年6月的两份控诉都自述,曾任南街村支部书记二十多年;牛书光曾任南街村会计、主任;牛书光的堂姑牛英恩,任繁城回族镇土地所所长;牛继光、牛凤仙、牛君凤、石有强均就职于许昌教育系统。

被告人范克军的家庭成员:父亲范长富,妻子侯凤兰、子女范朝磊、范磊朝、范朝平。全部是农民。被害人亲属控诉中唯一提出的被告人家的权势是范克军的妹妹范小凤,是本镇另一个村的妇女主任。

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退一万步讲,被害方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两审裁判认定的。即使被害人的过错,罪不至死,但是如果因被害人的过错而致被害人和被告人都失去生命,被告人难道不比被害人更冤吗? 如果最高法院对于范克军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辩护人认为,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核准该死刑的法官将记录下耻辱的一页!

 

 (刘治成,2010年4月17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