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纳雍县图片:建议中国的刑法废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21:16:55

『天涯杂谈』 建议中国的刑法废除死刑

点击:665  回复:38 作者:qq1162328768  发表日期:2010-9-1 16:00:00 回复          建议中国的刑法废除死刑
中国刑法将进行第八次大修。据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委员们展开了激辩。

    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许多网民的“拍砖”反对。这不难想象,中国素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的传统,尤其当下贪腐形势严峻,民怨很大,在老百姓的朴素印象中,“死刑”俨然是最后也最严厉的震慑,有死刑罪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胆大包天了?
  
    俗话说得好,理越辩越明,就当下中国能否“取消贪官死罪”,不是绝对不可以讨论的。恰恰相反,通过公开的博弈、辩论,不仅有助于推动刑法的进步,更有助于我们谈清当下治理贪污腐败的一些现实窘境;至于最终会不会取消,我不相信经过全民敞开式的自由辩论,会得出一个很糊涂、很落后的结论来。
  
    说起来,这个话题是法理、现实、国情等多种因素纠结在一起的复杂体,法律界早有触及。综观争议可以发现,主张“取消贪官死罪”一方,多是从理念上认为贪污受贿属于经济犯罪,又没有直接剥夺谁的生命,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严惩”不必非得用死刑。这在法理上貌似正确,但在现实中无法不“搁浅”———它无法说服“重典治贪”的文化传统;无法让人信服“取消死刑”不会导致贪腐“井喷”;无法廓清因为贪腐导致豆腐渣工程继而导致人员死亡当中的责任分担……即便支持者说“很多发达国家贪污受贿罪一般都没有死刑”,也会被质疑“如果你贪腐程度总是与世界最贪腐的国家比,就不要指望定罪与很少有贪腐的国家比”。
  
    这种各说各话暴露了当下治贪中的现实问题———为什么“死刑”会被视为最后的威慑?为什么死缓、无期徒刑都没有这么大威慑力?问题就在于,只要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要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儿便有充分的运作空间,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死缓有时候就这样成了贪官的“免死牌”———难怪有贪官听闻被判“死刑”之后还有“缓期”二字,竟会长舒一口气。再加上据媒体披露,一些贪官狱中大享优待,能住单间,连脂肪肝、“三高”问题都消失了———坐牢如疗养,贪污的诱惑极大而落马后“安全性”又很高,哪里还有多少震慑力?
  
    如果说老百姓反对“取消贪官死罪”有情绪化的成分,那么说服大家接受,就绝不是法学家们凭口舌便可实现之事,法律执行层面要有更多的应答:比如说关于减刑的规定,怎样避免各地乱搞权钱“变通”?比如说,有无可能让大家看到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再比如说,从制度体系着手,从初始阶段规避并减弱贪污腐败的危害程度?法学家徐显明先生说:“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的方式。”———这的确是大前提,中国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据的减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轻刑”修法只换来贪官们和潜在贪官们的欢呼,这种“进步”是有问题的,最起码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
  
    温家宝总理27日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由此可见,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是中国需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基本态度,沉重又需慎重。在上述具体国情下,“取消贪官死刑”或许确实还不成熟,甚至有点像伪命题:现在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滥吗?显然不是,很多动辄贪污几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会感觉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这样的话题刺激老百姓的神经呢?
  
    那么,中国现在的官场清廉情况怎么样哪?自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的官场腐败呈现了由单个到集体,由局部到全局,由小额贪污到巨额贪污,由小范围到大范围,由一部门到多部门,由小官到大官,由横向蔓延贪污到上下联动延伸贪污等等诸多特点,总体来讲,就是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不贪。针对如此剧烈的贪污犯罪活动,政府应该依靠重刑尤其是死刑,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但事实上,政府在这一方面却无能为力,法律惩戒贪官的神圣威严荡然无存,这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几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政府的打击贪污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不够。其实,在资改派掌控的社会里,要他们做到这一点,无疑是让资改派自寻绝路。二是中国的法律条文定制的较为粗浅,条条款款不明不细,这就给了贪官们钻法律空子并大肆贪污受贿的机会。比如灰色收入、期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在法律上就是盲区。三是中国的法律的伸缩度较大,容易使贪官死罪变活罪,活罪变无罪。比如规定有重大经济犯罪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到底贪污多少钱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有说清楚。
  
    以上就是中国的官场腐败现状和法律存在漏洞和缺陷的现状,因此,中国政府现在要做的是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和进一步完善法律惩贪治贪的神圣使命,而不是减少死刑和取消贪官死刑罪。中国政府在打击贪官的力度上较为无能,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除了加大决心惩贪治贪防贪的决心之外,更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填补法律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的漏洞或盲区,加大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应该对贪官使用重刑,增加惩治贪官的死刑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严厉地打击贪官的嚣张气焰,减少贪官的蔓延和滋生,才能彻底扭转贪官猛增这股不良势头,才能真正能地取悦人民,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有了法律来惩治贪官还远远不够,整个官场能不能风清吏正,还要取决于执政者的决心和手腕。在毛泽东时代,刘青山和张子善因为贪污和挪用万元公款,就被毛泽东毫不客气地判了死刑。一万元人民币大约相当于现在的10万元人民币,而现在的贪官,贪污个十万甚至百万的,基本上就不过问了,贪污了上千万才过问,至于上亿元的,也不过判个有期徒刑或死缓,这些贪官要比刘张二人幸运的多了。现在的黑社会头目也风光多了,虽然草菅人命,无恶不作,但也是判个死缓,与死罪无缘了,如此下去,黑社会能消灭吗?恐怕越来越多啊!
  
    这次国家拟取消的死刑有以下十三种: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从这些取消的死刑来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二是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三是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死罪的减少。
  
    经济犯罪死刑的减少,必将滋生更多的腐败,会导致腐败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是对贪污腐败丑恶行为地鼓励,而不是惩罚,这势必导致中国的官场更加黑暗喝腐败。
  
    走私盗窃文物死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文物大量走私海外,中国的皇陵、古刹、古墓等将无一幸免,说不定天安门也会被推倒。
  
    至于猎杀和走私珍稀动物罪的减少将导致中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大量珍稀动物会灭绝。
  
    最后,要说的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只知道闭门造车,不知道调查研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制定一些不能实现或效用低下的条文,又有何用?况且,动不动就拿西方国家作比,要知道中国不是西方,依照西方国家的情况制定法律,也应该增加终身监禁才是。也不能用无期徒刑代替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我认为;中国刑法要取消死刑增加终身监禁。
  
    北京中美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