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团队管理方案:一位执业15年律师眼中的《消法》15年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中国法学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17:42:22
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 消费维权案件竟然很少被引用
一位执业15年律师眼中的《消法》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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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从粗放型经济向自主创新经济的转型,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是,具有15年为消费者维权经历的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从自身的从业经历出发提出:1994年以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无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针对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新侵权现象,很少甚至根本就无法引用《消法》的规定为消费维权行动提供法律依据,《消法》的修改已迫在眉睫。

有了《消法》无法引用

“《消法》的施行与我的法律职业生涯几乎是同步进行的,这十五年来,我可以说见证了老百姓作为消费者的维权历程。从一开始消费者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到今天消费者权益的大大增强,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影响外,《消法》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耿爽对记者说:“我的一位女性当事人由于误信了电视里播放的购物广告,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丰胸保健品,使用后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副作用。她在我的劝说下改为向消保委投诉,但由于消保委认为这种新型购物方式无法可依而不了了之,最终起诉到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的赔偿依据和法院的判决,援引的法律竟然与《消法》毫无关系,而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赔偿额。”

耿爽扳着手指对记者历数了《消法》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定义不明确、无实施细则不便操作、对产品质量的三包不明确、缺失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缺少向消费者赔偿的标准和依据等等。

现行《消法》中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品以及相对应的经营者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消费者生病到医院就医,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受《消法》保护不明确;单位集体消费其权益受到侵害能否受《消法》保护等没有予以明确。

《消法》无实施细则,不便操作。《消法》中许多条款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在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具体权利。但是,如果经营者不理睬,《消法》却没有规定明确的罚则及处罚依据,使消费者难以真正享受到《消法》规定的权利。

《消法》对许多产品的“三包”没有明确,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四部委1995年重新修定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中,“三包”名录仅18种商品。商品房、汽车等大件商品,在现实生活中花费的金额较大,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消费者只好吃哑巴亏,自认倒霉。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性能、品质凭直观很难判断。而《消法》中对如何鉴定商品质量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由于过于复杂以及鉴定的高额费用,使消费者不敢依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定义和标准没有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国从司法理论上尚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但在实践中,消费者的精神确实受到损害,在执行过程中,因没有依据而无法操作,畸轻现象在所难免。

《消法》中诸多条款都提到了向消费者赔偿的问题,但没有赔偿标准、赔偿依据,从而使消费者在赔偿问题上实际操作的难度非常大。

消保委功能太弱无法发挥作用

“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时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作为协调解决消费投诉主要部门的消委的功能太弱。一个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始让我对消保委的作用产生了疑问。”耿爽告诉记者,消费者肖先生在跻身于豪宅之列的广州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当肖先生收楼并装修完成后不久,房屋就严重渗水,导致肖先生耗资上百万元的装修全部“泡了汤”。

经过专业机构勘查,发现漏水的源头是铺设在客厅水泥地面下10厘米处的进水管接头漏水。于是肖先生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的态度也非常积极,多次组织开发商和肖先生协调,但始终无果。开发商认为,进水管漏水是肖先生在装修时震动而导致接头松动,而肖先生则坚持认为进水管铺设的深度及接头安装的方法本身就不符合建筑业的技术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消保委答复确实无法继续提供帮助,只能到法院起诉。而肖先生在缴纳了高额诉讼费律师费的情况下,历经一审二审,其中又有多次专业技术鉴定,甚至最后连建筑质量监督站的专家都出动了,历时五年才赢得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耿爽对记者说:“虽然是迟到的正义,但好在最终还是打赢了官司并获得了赔偿。但这五年时间对肖先生来讲又意味着什么呢?有家不能回,豪宅作为证据被法院保全查封,自己则在外租房,并且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四处找专家鉴定,缴纳诉讼涉及的各种费用等等,这些损失难道仅仅是拿回来的装修费用补偿得了的吗?”

“办完这个案件,当时我就掩卷沉思,其实在五年前这个问题本应就可以解决。当时肖先生的本意只是要开发商负责把装修重新搞好,这个要求怎么看都不过分。如果当时消保委在处理纠纷时稍微有力度一些,也许这个问题当时就已经解决了。那么是不是消保委工作不认真负责呢?当然不是,症结就在于法律规定上,《消法》并没有赋予消保委除了调解之外其他的职权,消保委又怎么能够做到有理有力地帮助消费者维权呢?”

耿爽指出,作为为消费者维权的机构,消保委没有消费教育的职能,没有代表消费者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行为起诉的职能,没有独立就消费者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检验、检测和调查的职能。而这些职能正是这一组织肩负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命所必需的。

耿爽建议: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上林林总总所有的问题,但大面积的立法缺失却也不能置之不理。基于现行《消法》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应尽快对其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中,要对《消法》的条款加以具体化,尤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细化罚则。另外,在《消法》中,应当让消保委真正发挥作用,除了赋予消保委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验、检测和调查的职能外,还可以向国外学习先进经验,引入仲裁机制,在消保委里设立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对纠纷进行仲裁,程序简便快捷,让许多消费纠纷止步于消保委,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诉讼案件,节省社会司法资源,同时也更加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据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得的最新信息,针对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滞后、不够完善等问题,该局结合广东执法维权的实际情况,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关于修改《消法》的意见。这份修改意见共有55条,其中包括建立独立的消费仲裁制度、在法院设立小额索赔法庭、细化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具体情形,并建议加大赔偿金额、设立最低赔偿额度等内容。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