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动物救助站:第九章?势态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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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势态与规律

(2010-05-27 13:59:29)转载 分类: 《逻辑起源》完整网络版

9.1 势态的较量

9.1.1 势态的记忆

势态是相互作用者之间作用的形势,是普遍相互作用不均匀分布的样态与格局。这样,势态就只能产生于、存在于相互作用着的实体之间,是相互作用者们共同形成和造就出的状态。

当相互作用着的双方发生分离时,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使得脱离当前相互作用转而进入新的势态、进入新的相互作用关系的实体都还不同程度地记忆着分离之前的势态,双方都以互补的方式各自保持着对于共同势态的记忆。

9.1.2 实体的本底元间

实体保持着对于过去势态的记忆,拥有了特定的元间形式,实体是以这种身份、以这种特定的元间形式作为新的作用者去参加另一次相互作用的。在新一次作用发生之前,这种元间形式就成了这个实体此时此处的本底元间。

新的、各自具有本底元间的实体相互作用时,本底元间就是各个作用方实体参与相互作用的依据和出发点。各方都力图保持自己本底元间的完整,在不被对方改变的基础之上,再以自己的元间影响和改变对方,迫使对方依照己方的本底元间产生改变。由此而形成的新势态就是各方本底元间较量和比较的结果。

9.1.3 实体之间差异的极限

当实体携带着的、所秉持的本底元间脱离生成这个元间的原有势态,转而处于新的势态之中,与新的实体发生相互作用时,新遇到的作用者全都会是和自己属于同一量级、同一层次的对象吗?这不一定。由于相互作用的普遍性,一个实体可能与任何一个层次、量级、规模的实体发生遭遇。

在所有的相互遭遇、相互成为作用对象的各种可能性中,有两种极端的情形:

1、相互作用者极其相似,处于同一层次,同一量级,甚至拥有相同的或互补的元间形式,相互之间的差别处于最小值;

2、相互作用者之间的差别处于最大状态,层次、量级、元间形式之间处于悬殊最大的程度。

实际上,相互作用者之间的差异程度都处于这两种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在这两种极端的边界内取一个具体的位置或取一个具体的量值和形式。

9.1.4 势态的比较

设:

两个形式完全对应的势态相互比较(当然也包括时空因素在内)。

只有如此,双方才能实现对称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势态者,另一方是被势态者,势态者可以实现对被势态者的全面彻底的作用。

否则:

如果势态者大于或小于被势态者,与被势态者差异的那一部分将不受对方势态的制约。

事实上,所有作为势态者的物质势态都是有限的,都具有具体的势态边际和势态强度的不均匀分布,具有具体的势态形式和样态,这种具体势态形式所能覆盖和影响的范围就是这个势态有效影响的范围。

如果同一层次的物质势态都是有限的,同一层次里就不会只有一种物质势态,就会出现多种物质势态相互作用的局面。

只有在双方势态完全对称的极限条件下,才能实现势态者对于被势态者的完全限制,此外,无论是势态者大于或者小于被势态者,都为被势态者留下了不同于势态者性质的存在余地,这个余地就是势态的破缺,是势态者相互之间的非限制、不确定之处。

这样,一种势态与另一种势态之间就可能具有这样一些关系形式:

1、两者之间对应、对称之处,形成了相互的规定性,在两者相对应和对称之处,双方是相互限制的,只有双方的相互限制才使得双方各自成为对方的均等条件;

2、两者之间不对应、不对称之处,双方相互的限制也不对称。

 

9.2势态的规定性

9.2.1 势态的决定性和非决定性

在最初始阶段,只有差别者之间普遍、直接、接近极限均等相互作用的势态形式,势态之间就是势态自己,总是接近理想重合和对称的,使差别者不成其为真正的差别者。因此,极少有破缺存在,也就没有太多的可能性存在。

由于我们不知道的原因,在这个初始的势态中出现了原始差别,差别者之间出现了例外的差别形式,使差别者开始有意义,成为差别中的差别者。这时,势态形式就脱离了重合和对称状态,势态与势态之间的比较不再是同一势态自己与自己的“比较”,而是不同势态之间的比较,不同势态的比较就意味着势态出现了破缺,出现了可能性,出现了分叉的可能。

作为第一个势态层次,尽管由于初始差别无限单调,这个破缺也无限单调,但是,分叉毕竟已经产生。这时,势态的规定性由绝对性退化为相对性,势态的规定性处于最大值极限;势态的可能性、非规定性处于最小极限。

第一层次的势态再与已经形成差别形式的其他层次的元间相比较,就会出现更多的不一致、不重合、不对应之处,更多的破缺开始生成。

可见,随着势态层次的增加,势态逐渐远离规定性的极限,规定性的程度趋向于降低;与此相应,势态的破缺和可能性也在趋向于远离极限,势态的非规定性程度趋向于升高。每个具体的势态或势态层次的规定性与非规定性程度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位置。

因此,在决定性和非决定性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世界是决定性与非决定性对立统一,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对立统一。

越是基础层次的势态,就越被更多的实体所拥有,就越能与更多的实体相对应、相重复,就更具一般性;最基础层次的势态就被所有实体所共有,因此具有最一般和最普遍的作用能力,当然也就趋近于规定性最大的极限。

规定性程度的下降造成规定性形式的增加。规定性程度的降低也就是可能性的增加,也是多样性的增加。可能性和多样性逐渐积累起来。

除了普遍联系的绝对性之外没有什么可以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没有哪一个作用者可以绝对影响另一个,也没有哪一个作用者可以不被自己的作用对象所影响。

如果势态就是具体的规律,是实体,同样,除了普遍联系之外,没有哪一个具体的规律可以绝对有效,没有不被势态的对象所改变的势态。

势态的性质首先是这个势态的本底元间,其次是这个势态在参与相互作用中所能实际表现出的相对势态。但是,由于作为规定性的势态是对于对象作用者十分悬殊的作用,规定性的势态自身的元间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属于单纯作用者,可以基本保持其本底元间,因此,可以假定:这种势态作为作用者在参与作用的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可以忽略,可以基本接近其本底元间。

9.2.2 规定性

规定性也就是决定性。势态作为先决条件,把处于该势态之下的事物限制在一个有限的方向、有限的范围和确定的模式之内。势态规定了势态之内事物的变化、发展、运动的模式和趋势,限制了势态内事物的选择范围,这种意义上的势态是具有强制性的势力。

可以把造成势态的诸因素称之为“势态者”;把受到势态影响的诸因素称之为“被势态影响者”,简称“被势态者”。

所谓强制性,首先是势态者阻止和限制了被势态者发展的随机性和任意性,仅仅给其留下有限的可选择范围与可能,超出这些范围的选择都在被阻挡之列。

因此,处于势态限制之下的事物只能沿势态规定的方向变化和运动,不能朝势态所禁止和阻挡的方向运动。就像水管中的水一样,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和方向里活动。

这意味着,势态作为相互作用的形势格局,势态的规定性同时具有肯定和否定这样两种性质,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相反的作用。也就是说,势态者对于被势态者具有肯定和否定这两方面的规定性。

9.2.3 规定性势态的边界与极限

肯定的规定就是允许、承认和许可;否定的规定就是阻止、禁止和不许可。

这是构成任何势态的两条边界、两个极限端点。势态是处于这边界和极限之间的一个具体的范围和区域。在这个范围里,否定和肯定、禁止和允许两种相反的倾向各自都表现为某种程度、尺度的规定性,共同构成了具体势态的程度和性质。

9.2.4 规定性势态的一般性程度

由于相互作用者之间极度不平衡才出现了相互作用的单向性,一种实体占据压倒性优势的特殊条件才会使得一种实体成为另一种实体的具有规定性意义的势态。这种极度的不均衡由实体层次间巨大的差别造成,是两种层次差很大的实体相互作用时才会出现的现象。

作为规定性势态的实体当然是更不容易被改变的实体,相对那些更容易被改变的实体来说,规定性势态就会更多地把自己的元间以互补的方式强行转移到这些更容易被改变的实体上,处于这个规定性之下的所有实体都会受到这种影响,都会或多或少地被烙上规定性势态的部分元间。因此,规定性的势态对于那些被自己所影响的、处于自己势态范围内的各种层次的实体来说,是具有一般意义的、具有某种普遍意义的势态或实体。

一个规定性势态的普遍性程度取决于这个实体通过相互作用将自己的元间强制影响其他实体的广度和深度。

势态的层次性差别意味着势态的一般性差别,也就是说,不同的势态所影响的时空范围有程度和等级的区别。每一种势态都有自己影响、覆盖和有效的范围和领域。

差别者与差别形式的对立统一是一般性程度最高的势态,因而也是最普遍的势态。在这个最一般的势态之下,有各种一般性程度的势态层次,以及平行层次的势态。每一个势态都有自己所能有效影响的范围和领域。

9.2.5 势态的一般性与时间的相对关系

设,三个先决条件:

(在有限的定义域里)

1、势态的生成、续存都是时间性的;

2、先期生成的势态影响和规定了之后生成的实体;

3、世界中全部丰富多彩的内容都是从最简单的差别形式不断积累起来的。

那么:

越早生成的实体就可能天然地具有越广泛的影响力和规定性。

那么:

最早出现的势态就可能是最基本、影响范围最大的势态,是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势态。

以上的推论还有漏缺:

1、在积累过程中很多势态会发生变化,会消失、灭绝、会中断。否则,这个世界将是一成不变的,将只有一种势态。

2、并不是所有势态都在变化中消失了,中断了。如果这样,这个世界将无历史和规则可言,将不会是一个统一的世界。

考虑到这两个极端因素,在相对、有限的定义域里,势态一般性程度与时间相关的模式是:

越原始的不一定就是越一般的,越一般的必定是越原始的;最原始的不一定就是最一般的,最一般的必定是最原始的。

所谓“相对、有限的定义域”指的也正是所谓“一般性势态”有效的时空区间和范围。超出了这个定义域,这个“一般性势态”也被颠覆和改变,关于历史的记忆就不再具有连续性,势态的一般性程度和时间就没有了直接相关性。

9.2.6 势态的破缺

1、势态之所以产生规定性仅仅是因为两种势态、两种实体之间出现了极为悬殊的比较。离开了这个极限位置,实体之间的比较并不都是无限悬殊的,都达不到对于对方的绝对限制和规定,都有具体的规定性程度可言。

2、具体的实体都是拥有具体元间方式的具体结构的实体,这样,实体之间的比较就不是理想质点之间的比较,而是结构的比较。

由于差别的普遍性,任何两个物质势态都难以达到在所有时空形式上完美的重合和对应,只能到达某种程度上的对应和对称,势态之间只能在某个局部上对其他势态和实体形成更彻底的限制,这个被限制了的势态和实体只是自己的一部分,没有被限制的其他部分处于相对的自由中,处于这个势态的破缺中。

因此,当两个实体之间不是绝对悬殊时,尽管优势一方作为规定性势态,但是并不意味对方结构中的所有成分都是可以被规定性势态全部、彻底控制的,并不是对方结构中的每一个点位都弱于规定性势态,只要双方势态的差别没有达到无限大,就不能保证规定性势态可以对势态下的实体实现完全、彻底的规定和限制,在局部的点位和区域中,双方势态的比较可能出现被势态实体在某些局部强于规定性势态的情形,规定性的势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漏洞和破缺,存在着例外之处。

“缺陷”是势态的一个普遍性质。

显然,缺陷性是对规定性的局部否定,势态的缺陷就是势态的不完善之处,就是势态所不能影响、不能彻底规定、不能彻底覆盖、不能完全到达的地方,是另一种势态可以发挥影响的范围。所以,不同的势态可以通过缺陷相互联系,这个势态的缺陷是通向另外一个势态的出口。

9.2.7 势态的分叉

势态的破缺就是这个势态通向另一层次、另一种势态的缺口和途径。因此,如果一个物质实体的一部分处于一种势态的限制之中,而这个实体的另一些部分却处在这个势态的破缺中,处在另一个势态之下,这就是说,同一个实体处在不同势态的共同作用之中。

如果说物质实体的元间形式源于环境势态的塑造,是对环境势态的互补,一种物质实体实际上同时处于世界上所有势态的共同作用中,那么,至少有一组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主要势态在同时决定着自己的状态和形式,作为主要势态作用的现象,与这些主要的势态互补,可能同时具有这几种势态的元间形式。

据此,同一类物质,由于它们的主要部分处于同一个势态之下,生成了相同的元间形式,但是,它们的次要部分却因分别和偶然选择的不同势态破缺而处于不同的另外的势态中,面临着不同的规定,形成了不同的元间形式。因此,同一类物质的主要特征相同,其他特征可能是不同的,如果将来的发展恰恰基于这些不同的特征,那么同一物种或同一势态就发生了分叉,就会沿不同的方向分化开来。

9.2.8 规定性的程度

在实体的比较中,更强的一方被作为更弱一方的势态,更强的一方被作为具有规定性的势态,这意味着,势态和规定性势态都只是实体间相互作用程度的表征。事实上,实体间相互作用并不总是处在绝对悬殊的极端状态,而是处在两个极端之间的具体位置,所以,势态的规定性不都是绝对的,而是有程度可言。

势态规定性的程度取决于实体之间对比的悬殊程度,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差别。

两个实体之间的比较大致可能出现以下两种主要的差别形式:

一是“强度”之间的差别。

实体之间的比较实际上也是对于对方的限制,用自己素材之间的关联程度去抵抗对方素材之间形成的关联程度,只有自己的强度超过对方时,才可能限制对方,才可能成为规定性的势态,只有自己结构的强度在每一点上都超过对方,才能彻底制约对方,否则就会留下一个个破缺。

二是“密度”之间的差别。

由于实体都是不是抽象的“质点”,都有具体的元间形式,同一个规定性对于不同的被规定者就会出现不同程度和样式的“密度”差,就像一张渔网对不同大小的鱼虾有着不同的限制程度。同一个限制条件对不同的被限制者有不同的规定程度和非限制程度。

因此,势态的规定性和缺陷性都只有相对意义。

9.2.9 势态就是规律

势态以其驱动性和限制性规定了势态之下的实体和事物运动发展的走向和趋势。

同样的势态下产生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规律性。

比如,形式逻辑中的三段式推理:

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  苏格拉底会死。

实际上,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势态,作为处于这两个层次势态之下的实体苏格拉底被两种势态所规定,被限制在势态规定的范围之下。

势态的强制性有肯定性和否定性这样两种极端的情形,在这两个极端情形的边界之内,势态的强制作用有程度上的和分布形式上的区别。

势态分布形式上的差别为势态内实体和事物的活动留下了选择的余地,使得大体同一的势态之下有出现类似但不完全等同的多样性的可能,这也是规律性。

总之,势态对于被势态者作用的具体形式取决于双方元间的比较,取决于双方的元间差,这样,就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势态,如果我们说势态就是规律,那么,规律也就只能是相对的了。   

 

9.3 规律的性质

9.3.1 规律是世界自己的

自然规律是由具体势态形成的规定性、约束性、驱动性条件,这些条件制约、推动着被势态者发展的进程。

势态既然是时间性的,是积累起来的,就不会是世界之外的抽象力量,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世界自己的内容。

世界以具体的方式自己建造自己,自己规定自己。

任何一个存在者都是这个世界规定性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被规定者,是这个世界规定性所产生的结果。

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规定着另一部分世界的内容,被规定者反过来又重新规定着规定者。

因此,作为这个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者,规律也是自己生成、发育、变化、积累的结果,规律本身不断地处于生成、发育、积累和变化之中。因此,规律不会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是一套已经编排好了的程序和指令,以形而上的方式,以绝对精神的方式,从世界的开端的那一刻就颁布给了我们,从此,世界的演化都是这套程序的合理展开和物化。

规律首先是具体的存在者,是存在者自己规定自己,是世界自己为自己生成的规则,所以才能被称之为“自然规律”。

9.3.2 最一般的规律 

起点的势态是最早的、最一般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规律,同时也是世界本身在起点时的实际状态。世界的全部历史和内容都是这个基本势态自己演化、发展的历史和内容。所有的发展和变化都发生在这个基本势态的范围和规定之下。

有什么理由使得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呢?

这是出于势态的条件性。不论势态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是限制还是驱动,归根结底都是条件。

在世界的起始阶段,这个条件是单纯的,除了差别和差别者之外,任何具体的内容和差别形式都还没有出现。既没有限制也没有驱动,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因此,也就是无限的肯定和无限的否定。势态还处于没有分化的极限阶段。

差别形式的分化和产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在这唯一的条件上形成,这个条件是所有新生成的差别者和差别形式的依据与素材,所有的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以差别和差别者对立统一作为素材和形式依据。所以,差别和差别者对立统一的原则是最普遍的原则和规律。

比如,在沙漠上建房子,只有砂子这一种建筑材料,所有的房子都是砂子作的。因此,砂子就是最普遍的。

在这个模型里,建筑者、建筑工具和建筑思想都是从沙漠外进入的。因此砂子只是对于建筑物才是普遍的,对其他不是用砂子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普遍的。对世界来说,没有什么外来东西能够“进入”。元子作为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同一和分化体所形成的差别与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就是初始时的“砂子”,一切物质实体和元间实体都是这种最基本“砂粒”拼装、组合、堆积的结果。元子的性质就是当时世界的唯一性质,这个性质被继承、扩散、演变为整个世界所有实体和存在者的性质,成为最一般的原则和规律。

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贯穿世界全部发展过程的一般原则和规律,这个世界才会是一个统一的世界。

在定义域里,最基础的势态也就是最一般的规律。

9.3.3 规律的生成

在我们曾经假设的逻辑起点或世界起点里,微不足道的原始差别使得差别并不能绝对均匀地施加在每一个差别者上,也就是说至少有一个差别者不能被统一在唯一的一种模式之下,必须有第二种新的模式来支持这个例外。绝对均匀的势态无法弥合自己的破缺,无法实现自己消除所有差别和差别者的最终目标,无法实现绝对统一的极终目标,不得不为第二种势态——差别者之间的对立或差别与差别者之间的对立留下余地。

对立和统一这两者对于对方来说,分别就是对方的破缺。

初始势态的这个缺陷或缺口使得极少的元子可能表现出与绝大部分元子不同的差别形式。这意味着出现了与众不同的、新的差别形式,新差别形式的产生实际上也是新势态的产生,势态本身得到了发展。

对立统一这个规律允许差别与差别者不直接同一,允许差别者不一定同时就绝对是差别,允许差别和差别者出现适度分离,允许元子的差别性和差别者性出现分离;这就导致了有的元子更多表现出了差别性,有的元子则更突出地表现出差别者性,最终导致由差别者性积累形成的物质实体以及由差别性的积累形成的元间实体;导致产生了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新的势态和规则。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物质与元间的世界就处于这些基本规律之下。

由此可见,新势态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势态本身具有的非限制性。势态本身拥有破缺,势态不限制的地方或者强度与密度的限制力不足的地方就是新势态生成的机会。

缺陷是新规律生成的一种机制。

9.3.4 规律的改变

这里讲的“改变”是指突破现有势态的格局,使之变成另外的势态。

势态具有更广泛的影响能力,势态的改变不仅仅是个别事物的改变,它的改变将引起这个势态影响之下的所有被势态者的改变,是规律和规则的改变。

势态作为实体,是相互作用中的实体,只要作用力达到了足以使作用对象发生改变的程度,超过了这个势态足以维持自己稳定的能力,势态就会发生改变,作为势态的实体就会被改变。就像一座被攻破了的城墙,已经不能再具备原来意义上的阻挡作用了。

具备和掌握了哪个层次的能量和方式就能改变哪个层次的势态,就能制造哪个层次的新势态。改变了势态就改变了规律,规律的改变就是新规律的生成。

这样看来,规律是发展着的,是可以改变的,而且规律也是可以创造的

9.3.5 规律是具体的存在者

如果规律是世界的自己的规律,不是世界之外的超自然力量,那么,规律就只能也是一个存在者,而且是一个没有任何特权的存在者。

世界本身是发生、发展中的过程,规律作为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者当然也只能是发生、发展着的过程。自然界自己管理着自己,不存在超发展、超过程的绝对规律和绝对理念。

规律不是形而上的,而是实际存在着的势态。因此,规律只能是具体的,只能具体地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除此之外,实在没有一个合理的逻辑位置可以安置一个抽象的、形而上的、绝对精神和绝对理念的统治者。

世界发展的横截面随时间不断扩展,而每一个横截面都是具体的。在先的具体势态会对后来的势态发生影响,有些势态会在以后的势态发展中得到继承,使更多的实体拥有这个元间特征,这些被更多不同实体拥有的同一元间特征就是我们常说的“共相”,成为了相对于“殊相”的具有一般性的势态。

除了人为的抽象之外,自然状态中的殊相与共相都是具体的元间实体,只有势态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区别。势态不是抽象的“质点”,不是单一、纯粹的规定和信条,势态都是具体的。

这种具体性表现为任何势态都具有实际的样态和构造,表现为所限制和所允许的具体内容和样态。这种具体的样态和构造构成了对于势态影响所及的事物的限制性和驱动性的势力,构成了限制和驱动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所谓“势态”实际上就是指这种影响力的具体状态。

规律是势态的现象,势态的具体性决定了规律的具体性。

规律之所以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里甚至直到现在仍然被视为抽象的、绝对的力量,有这样几个原因。

1、势态作为元间实体不如物质实体那样表现直观。例如,人只能观察到苹果落到地上,却不能看到引力本身。

2、当科学还没有彻底揭示事物深层次的结构和原理时,我们理解的规律很多都是统计的和经验累积的,不知道造成这种自然现象的原因是另一种自然现象,不知道作为原因的自然现象本身也是具体的。统计和经验的人为抽象性被当做了自然本身。

3、元间实体与物质实体可以出现相对分离的情形,元间分量占绝对优势的实体或者相对分离的元间实体很容易被认为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

 

9.4 规律与确定性

9.4.1 确定、序、相关

所谓“确定”是指一个实体或状态具有明晰的边界,具有特定的要素和结构,具有既定的趋势和走向,并且在定义域中能保持这些特征。

但是,仅就实体本身并不存在确定与否的问题,实体自己不能确定自己。确定的东西是存在者,就必须处于普遍相关之中,“确定”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存在”定义的另一种角度的表达。所以,“确定”只在相对于另一种实体、相对于普遍相互关系时才有意义。

这样,“确定”就是在相互作用中受到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在普遍相关中获得的,是处于普遍相关中的状态的明晰度和稳定度。

一个实体的确定以及确定程度由其他实体决定,由和其他实体的相关性程度生成。因此,确定就是相关,确定的程度就是相关的程度。

这就意味着规律作为一种规定性的势态也面临规定性程度的问题,也面临确定性程度的问题。

再来看一个物理学和哲学中经常讨论的概念 —— “序”,这是热力学第二定理中“熵”的反向表达。用我们的思路来说,确定的相关才是秩序,才是规律的。秩序减少就是确定性减少、在普遍相互作用中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定性减少、规律性减少。

“有序”、“无序”只是一种粗略的说法。如果“序”就是相对确定的相互关联的话,所有的对象都无一例外地处于相互关联之中,不参与相互关联的就不是对象,就不是存在者。所以,只有“什么样式的序和什么程度的序”的问题,绝对的有序与绝对的无序只是两个极端状态,实际上并不存在纯粹的“有序”与“无序”的问题。

这样,确定性、序、相关性、规律性这些概念表达的是同一个意义。

9.4.2 两个极端的重叠

这个世界的起因点被假设为在一个趋近于绝对均匀的实体中残留了一个无限小的、没有任何内容的纯粹差别。世界初始状态里的不确定因素是相对于趋近绝对均匀的实体中的不确定者,是这个几乎将要达到绝对确定的实体所无法驾驭的不确定因素,是绝对相关中的异己。

这显然是矛盾的,如果初始差别和系统不相关,就不可能影响系统,如果它和系统相关,就不是不确定者。这个矛盾造就了最初的对立统一。

不确定者与系统之间只能处于既相关又不相关的临界状态。所以,才会是趋向于0又不等于0的无规定的纯粹差别。确定性最大和确定性最小这两个极端的初始状态点重叠在了一起。

分别理解上述重叠状态的其中一个片面,会得到确定和不确定两种极端的情形。

9.4.3 不确定原理

仅仅从绝对不相关角度分析:

既然是任意的、没有任何内容的、缺乏任何规定的,就不可能是确定的,因此也就是不确定的。

如果世界起源于这个不确定的、任意的差别形式,这就把整个世界和世界的逻辑、规则都建立在这个不确定的基础之上。

最初的不确定性显然是一个缺陷,是一个没有内容的抽象的缺陷,是一个纯粹的缺陷,纯粹差别就是纯粹缺陷。

在差别与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差别作为基本的范畴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整个世界是不确定的,不能确定差别者之间最初的差别是怎样一种具体的差别。这就是不确定原理。

如果这个不确定性原则作为这个世界的最初始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势态和规律,那么,差别本身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就成为这个世界的基本势态的性质,至少是基本性质之一。

原始势态中的不确定随世界发展断面的增加而增加,成为继承者们的共相,成为普遍现象,这就造成了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所有的势态,所有的规律,所有的存在者之间都无一例外地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对缺陷和相对破缺,都不能绝对制约相互作用的对象,不能绝对掌控势态之内事物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如果势态没有破缺,当我们知道了世界某一时刻的状态,按照它的规律,就能准确预言它在任何时候的状态。事实上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总会有不确定的意外出现。正如卡尔·波普尔的理论揭示的那样,一个规律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因为,无论你做多少次成功的试验也不能保证以后不会出现例外。这个道理也适用于逻辑势态,没有绝对有效的逻辑,没有定义域无限大的规律,逻辑也不适用于自身,我们只能用一个逻辑说明另外一个,逻辑自己不能证明自己。既然势态没有绝对的规定性,也就没有终极规律和原理。

9.4.4 确定性原理

仅仅从普遍相关角度来分析:

当仅有的两个差别者处于普遍相关之中,如果这种相关性作为这个世界的基本势态和规律,将意味着之后世界中每一个差别者都处于与所有差别者的相关之中。

如果这种相互关系完全均等,任何一个差别者都将被任意一个或每一个其他差别者所规定。同样,任意一个差别者也规定着所有的、任意一个差别者,任何一个差别者单独的行为都将是世界整体的、每一个差别者的集体的行为。任何一个差别者不会比另外一个具有任何一点更多或者更少的性质和内容,任何一个差别者都不可能有任何随机的动作和行为。

这样,所有差别者都是被规定的,都是确定的。这就是确定性原理,而且是确定性原理的极限。

确定性原理实际上是普遍相关性的另一角度的表述。

9.4.5 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

世界的产生既然被假设为是由一个趋近于无限均匀的实体无法再容忍内部残留的任意差别而发生的大爆炸,那么,作为最初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性的势态就不仅是无限均匀的,也不仅是任意差别的,而应当是这两种因素共同发生作用才形成的。

无限均匀意味着确定性;任意差别意味着不确定性。那么,基本势态应当是这两种相反倾向共同作用的结果。

确定和不确定是两个极端的情形,在这两个极限端点之间是我们实际生活的世界,我们的世界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对立统一的世界。

而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实际上仅仅是差别与差别者之间对立统一的表现形式,是普遍相关性和这种相关性的相对性的表现形式。

9.4.6 必然与偶然

世界起源于绝对确定和绝对不确定这两个极限条件重合之处,出现于这两种相反倾向的对立统一中。

确定的就是必然的,不确定的就会是偶然的。这样,必然性就是确定性的极限,纯粹偶然就是不确定的极限。绝对的无破缺和绝对的无规定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必然和偶然。

实际上,这两种情形都不可能单独出现。因为绝对的必然等于绝对的偶然,没有规定与绝对规定是同一个点,同一个状态,是对立统一的起点或极限。

实际发生的一切事件和物质实体都处于这两个极限之间,由这两种相反倾向共同作用才产生了具体的事物。因此,不能简单地区别和断定一个事件、物质实体、一个元间实体的出现是必然或者是偶然的,只能说多大程度上是确定的,多大程度上是不确定的。

所以,离开极限点之后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有程度可言。必然性受到了偶然性的规定,是有限的必然,偶然性是必然性的程度指标;偶然性受到了必然性的规定,也是有限的偶然,必然性是偶然性程度的指标。

9.4.7 确定性的程度

必然性和偶然性都被对方规定和限制,都只有相对意义。这样,也就没有了纯粹意义上的必然和偶然,只有被必然性和偶然性共同作用的、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必然和偶然,或者称之为确定性程度或不确定性程度

这样,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已经成了同一过程和对象的两个端点,对于处在端点之间的事物来说,既不是确定的也不是不确定的,而是某种程度上的确定或非确定。确定性程度就是相关性程度,没有绝对的相关,也没有绝对的不相关,只有相关程度的不同。

比如用手指拨动茶杯的边沿,就能推动整个茶杯移动,但是,用手指拨动杯中的水就不可能使杯子里的水整体朝一个方向移动。这是两种联系程度不同的系统,在同一势态之下不同联系程度就意味着不同的确定程度。

相关性程度高的系统,素材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紧密,关联度高,可以更准确预测在外力作用下这些素材将可能产生的行为和动向,表现出更多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倾向。反之,对于偶然性倾向更多的系统,之所以无法更准确预料素材的趋势和走向,是因为系统的关联程度较低,素材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制约,势态的破缺较多。

由于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相对概念,所以,日常我们所谈到的“确定性”和“规律性”只是特指确定性程度较高的情形,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