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简笔画图片大全:7.23动车脱轨事故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17:02
作者:没有名字ABC  发表日期:2011-7-27 3:31:35
一、关于事故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上述可见,本次事故已为最高事故等级。不知道36人一说依据何在?希望知者告之。顺便说一下,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这一指标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发生的事故(均称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有关责任人千方百计把上报的死亡人数压在30人以下的事确实时有发生。
二、关于死亡人数的确定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能以尸体(或遗骸)确定死亡人数,即民间所说“生要见人,死要见尸”。而失踪人的确定则要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恕不赘述)。
网友多有质疑本次事故死亡人数(目前为39人)之真实性,窃以为原因有二,一是应从动态的角度(这一数字完全有发生变化的可能)加以考虑,如伤者的不治(绝非吾愿)或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而对死亡人数做出相应调整(且不论此考虑当否);二是在救援过程中的处置失当(如肢解并掩埋车体)或由于事故现场的复杂性(可能使得清理与辨认工作花费较长时间)而致人生疑。
如果真有人想刻意隐瞒死者的真实数据,无疑是极为愚蠢之举。当今之网络的发达足可达成核定至少是接近于真实数据的目的。不妨拭目以待。
三、关于事故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关于三官员的免职
免职仅为一种组织措施而非处分,其目的应当主要是为了有利于调查(当然亦有担责之意),且不排除被免职者日后应该受到的追责(包括行政处分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可见,责任追究还需假以时日而非当下。确定无疑的是,我们等得到。
可以肯定的是,责任的承担者决非寥寥数人。
五、关于救援
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谁在主导本次救援,应该很清楚了,
本次救援,屡遭质疑,饱受诟病,不再重复相同或相近之内容。仅表示几点尚未见到的看法。
1.高层明令:救人是第一任务。而铁道部曾表示要力争在7月24日18时恢复通车(最终未果),这或许就是拟把桥上的D3115次第16节车体吊放桥下之由来。后由于邵队的坚持才有了最后的搜救,也才有了小女孩在17点05分的获救。现在想来,着实叫人后怕。救人与通车,孰轻孰重?以人的至高无上的生命为代价换来的通车,我们需要吗?如果我们不需要,那么又是谁需要呢?是现有的体制需要吗?(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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