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铃木锋驭共振问题:傅达林:刑罚适用“不患寡只患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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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刑罚适用“不患寡只患不均”

2011-07-30 09:22:59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有38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

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逻辑,那么舆论的影响所带来的看似是个案的正义,从普遍意义上又何尝不是一种司法的混乱呢?

作者:傅达林

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逻辑,那么舆论的影响所带来的看似是个案的正义,从普遍意义上又何尝不是一种司法的混乱呢?

广西一肇事司机醉驾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三口,法院仅判四年半有期徒刑。不少网民将其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作对比,质疑法院判罚过轻。

人们的质疑不难理解,因为进入公众视线的此类案件,多是在交通治乱背景下择一重罪惩处,这很容易给普通民众造成一种错觉:大凡这样的案件司法都应当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人们所忽略的是,受到媒体关注的个案毕竟是少数,那些更多没有进入舆论领域的案件,则未必是同样的结果。

就广西个案而言,由于发生在今年1月2日,当时醉驾并未入罪,按照刑法的定罪标准,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适用。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在犯罪行为明确符合某一具体罪名时,就一般不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口袋罪”。在没有引起舆论足够的关注情境下,法院在本案中选择交通肇事罪定罪,并在衡量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的因素基础上量刑,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然而,这种司法实践中“正常”的事情,在被媒体重新挖掘出来后,很可能就变得“不正常”,因为它不再是当初那个处在司法常态下的案件,而具有了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同样的舆论关注度,相比之下它就显得“破坏”了司法的统一。

不难看出,对于舆论关注下的个案,司法很可能采取一套判决标准;而对于舆论没有关注到的普通案件,司法则可能采取另一套判决标准。问题是,如果司法不能秉承一致的逻辑,那么舆论的影响所带来的看似是个案的正义,从普遍意义上又何尝不是一种司法的混乱呢?

中国有句俗语:民不患寡,只患不均。从国家的法律统一而言,刑罚的适用同样“不患寡只患不均”。秉承现在法治的理性思维,我很难接受在某类案件都以轻罪处罚的实践中,因为舆论影响而对个别案件选择重罪处罚;同样我也很难接受,司法实践中对某类案件形成重罪处罚背景下,而对某些个案作出轻刑化处理。因为这两种现象,都伤害了国家司法的统一性,违背了法治的可预期价值。

 

 

如此考量,我们便很难说广西案的判决究竟是否正当。或许与“北京陈家酒驾2死1伤案”这些重判的案件相比,本案呈现给民众的是“同案不同判”印象;但与那些并未进入公众视野的此类案件相比,这种轻判很可能未必显得“格格不入”。

由此,对于类似已有定论而后来又被舆论重新关注的案件,在启动所谓的“纠错”机制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原有的判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究竟是不是一种常态?如果是,出于平息舆论的压力而轻易改变终审判决,表面上与舆论所关注的个案保持了一致,但在更大程度上仍旧构成对司法统一性的破坏;如果不是,那么就应当以舆论之力,促进司法的公正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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