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酸菜鱼的做法视频:古代刑具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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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王权至上,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鞭笞、棍打是最常见的惩罚。但将鞭子梳成若干条小辫,每条辫子上又打上几个结,使鞭子落在皮肉上能带走受刑者身上的肉,这已不是一般的惩罚。笞杖的竹棍要开裂或缠绕皮筋,跪上去的石头要锋利,颈枷的木板要厚大……历代酷吏在拷讯犯人时,往往违反刑罚规定,诸刑并用,还别出心裁地创造出各种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在残虐人性时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秦始皇“拜荆”
        秦始皇统一中国,标志着封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出现,标志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从法制发展的角度观察,从此正式确定了中国最高的君主——皇帝是一切法权的渊源。从理论到实践,把法权渊源集中于皇帝一身,对后世的影响是:自秦以后逐渐完善起来的中华古代法系中,既没有民主制的因素,也不见“君权神授”的痕迹,只承认国君是全国最高的立法者,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
        而我从古代刑具这个特殊的角度观察,则将在中国古代历史肆虐横行两千余年,在厚实的土地上留下深深痕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笞杖,“归功”开千古一帝秦始皇。
        秦始皇消灭了各诸侯国,结束了割据的局面。在东至大海,西至今甘肃境内,北到今内蒙一带,南到相当今越南南方的广大地区,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新局面,他在天皇、地皇和泰皇中采用一个“皇”字,又摘取人们心目中的至上神天帝的“帝”字,自称“始皇帝”。表明具有这一称谓的人不仅是人间的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是天上的最高权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将以前人人皆可用的“联”字规定成为皇帝专用的代词。皇帝的住所、车舆、印鉴及命令也都有专用名称。
        秦始皇从泰山封禅开始巡行全国。封禅起源于人们对大自然的崇拜,是中国古代统治者举行的一种祀典。封为祭天,禅为祭地。为什么要在泰山呢?据说,这是因为泰山是东岳,东方主生,是万物之始,阴阳交替的地方。传说夏、商、周三代,虽有封禅之说,但无具体记载,所以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封禅是从秦始皇开始的。封禅的仪式不但复杂,而且神秘还要耗费大量资财。秦始皇为什么热中封禅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封禅有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利用人们对天的崇拜进行欺骗。
        封禅的作用,归纳起来大体上有这么几点:告诉上天已经改朝换代,新的帝王是接受天命,代天统治群民;封禅是“太平盛世”的事,有德政的皇帝才有资格封禅,同时又是颂扬皇帝“功德”的机会;封禅时有“夷狄”首领参加,可以向他们夸示王朝的太平、富裕、受天保佑等;封禅能成“仙”,据说黄帝因封禅而成“仙”。秦始皇“封泰山,本因好仙,信方士之言”,想得到仙丹,长生不老。秦始皇封禅时,召集儒生博士七十人问礼仪如何,儒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遂绌儒生,自定礼仪,乘车从泰山南坡上至山顶,“立石颂德,明其得封”。铭文颇多颂赞溢美之词,宣称“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明确地指出“作制明法”的是皇帝,而不是别的任何什么人。从北山坡下山时遇上暴风雨,因避雨于松树下,封松树为“五大夫”,号五大夫松。因封藏皆秘,世人不得而记。
        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集权制,由庞大的官僚队伍组成金字塔形的统治机器,顶端只有一个人,就是皇帝。丞相地位最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但不主军事。太尉操军权,虽“主五兵”,但军国大计则往往由丞相决定。丞相和太尉又受到地位低于他们的御史大夫监视,御史大夫虽然仅仅是“银印青绶”,却有监察百官之权。一切权力的总根源是皇帝授予,任何官僚的权势决不能发展到威胁皇权。
        自以为江山永固的秦始皇渴望成仙,长生不老。许福带领五百童男、五百童女为秦始皇远航海外寻找长生不老仙药与仙草,成为秦始皇第三次东巡的内因。北戴河海滨长天一色,波澜不惊,沙鸥翱翔,渔帆点点。目送渐行渐远的海外寻仙队伍所乘船舸次第模糊的帆影,秦始皇临风而立,心旷神怡,继而豪情勃发,立碣石刻铭以记。《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其铭文:“遂兴师旅,诛戮无道,为逆灭息。武殄暴逆,文复无罪,庶心咸服。惠论功第,赏及牛马,恩肥土城。皇帝奋威,德并诸侯,初一泰平。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地势既定,黎庶无繇,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群臣诵烈,请刻此石,垂着仪矩。”
        秦始皇一行返回途中,路过昌黎境内一山坳,青山满目,郁郁葱葱,野花烂漫,流水淙淙。漫山坡茂密摇曳的荆丛,生机勃勃,苍翠劲挺。秦始皇兴致之余,心中一动,思绪万千,感慨系之。幼时师儒训诫情形历历如初:
        荆条楚挞通法墨,
        世事洞明赖师尊。
        臀困株木视辽阔,
        人情练达驭臣民。
        师尊早已作古,
        后生终成霸业。
        叱咤风雷神气壮,
        鞭笞山岳威名闻。
        美玉良金思巧匠,
        劲拔荆丛是功臣。
        秦始皇整衣摘冠,对着漫山荆丛深深地鞠躬,三躬揖地,肃穆虔诚。民间传说较为有趣,漫山荆丛受不得惊宠,纷纷俯身还礼,从此以后这条山坳的荆条无论老枝幼苗再没有直立起来,都是俯身生长,更加茂盛。坡度陡峭的地方荆丛甚至头朝下生长,繁茂依旧。
        因此,以荆条为刑具的笞刑,被秦国纳入国家的法定刑罚以及刑讯的手段,被广泛地加以使用。《云梦秦简》就多处提及笞刑。《秦律杂抄》记云:“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大车殿,资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同时也成为制造冤狱的帮凶,《史记.李斯列传》记:“赵高治斯,榜椋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更有甚者,笞刑还成为“具五刑”的组成部分,《汉书.刑法志》载:“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右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致人死命的笞刑,充分体现了秦始皇“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
        主张废止仁义礼教,实行严刑重罚的秦始皇将这一思想变为行动:()案,除将()等二十人灭宗外,又株连四千余农;吕不韦案,受株连的达万余家;荆轲案,灭其九族,尚不解其怒,竟灭荆轲一里。至于一次坑杀方士、儒生四百六十余人,造成了历史上有名的“坑儒”案,恐怕与秦的封禅时儒生博士们的胡谄不无关系吧。
        中国古代最大的“家长”秦始皇祭起“棍棒大旗”,使秦代社会“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激化了阶级矛盾。不无趣味的是,这成为引起秦末农民大泽乡起义地导火索。当陈胜、吴广被征戍边,行至大泽乡时,因天雨误期,而“失期当斩”的秦法,逼得这些贫苦农民揭竿而起。秦始皇安排好的立自己儿孙继位,一代代地传下去“以世计数”,“二世、三世”地往下传,以至“无穷”的秦王朝被农民起义推翻。《史记.陈涉世家》记:那天陈胜故意对押送的军官说想逃跑,军官怒笞陈胜。笞辱头领激怒了所有戍卒,陈胜乘机一跃而起,在吴广的协助下,夺剑杀官祭旗。
        秦王朝巍峨壮丽的楼台宫殿,被项羽一把火烧得一干二净,从瓦砾灰烬中人们似乎看到严刑峻法给统治者带来的恶果。思想家贾谊指出:“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但是,直到今天打孩子屁股还是一种主要家教方式,只是家长手中的刑具常常是一把扫帚,甚至简化到只用手掌。看来,笞刑这种主体形式,生命力蛮强的,还要长久地顽固地存在下去。
       
        汉文帝“制杖”
        汉文帝,西汉皇帝,公元前202—前157年,汉高祖刘邦之子。汉文帝执政期间,能以秦史为鉴,认真听取群臣的意见,比较注意以身守法, 不以自己的意志任意破坏法令的执行。从而很好地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地位,减缓了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社会也一度因此繁荣稳定。汉文帝与汉景帝执政期间,被后人称为“文景之治”。
        自从秦始皇把笞杖刑罚推上中国法制的舞台,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棍棒统治手段也就越来越残暴,越来越严酷以至于发展到了棍棒加肉刑的程度,人类对同类的摧残到了令人不寒而栗的程度。
        汉文帝即位后主张德化教育百姓。鼓励百姓种田养蚕,法律宽疏,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汉文帝通过颁布诏令,对汉代的刑罚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黥、劓、斩趾等肉刑,他在诏书中说:“……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其改行为善,而道亡由至。联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汉文帝从仁政思想出发,主张废除肉刑,取之以棍棒敲捶代替砍脚割鼻子和黥刑。为中国历史上的五刑翻开了新的一页。关于这一点,历史上还有着一段缇索救父的动人传说。
        据说:汉文帝即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因获罪而被处罚。汉文帝下令将有关案犯押解长安,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押解前淳于公骂自己的女儿不是儿子,关键时刻一点用也没有,于是他的小女儿一路哭泣,随父亲来到长安上书说:“我父亲身为官吏,齐国人都称颂他廉洁公正,现在犯法获罪而判刑,我伤心的是人死去不能复活,遭受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原状,即使有改过自新的想法也没有机会了,请允许我进入官府当奴婢,以此来赎父亲的刑罚,使他有自新的机会。”
        上书秦到汉文帝那里,汉文帝怜悯她的孝心,于是下诏书给御史:“听说虞舜时,在罪犯的衣帽上画了某种标志,或者让罪犯穿上与众不同的衣服,以表示他犯了罪,用以进行象征性的惩罚,然而百姓并不触犯刑律,社会安定。而现在的刑律规定了肉刑,可谓法律严酷,但*邪似不断,其中的过失在哪里呢?这不正表明了我仁德轻薄,教化不明……”
        此传说虽不能证明汉文帝改革肉刑是由此引发的,而汉文帝发现肉刑对百姓的残害,予以废除,作为封建专制的君主,也是难能可贵的。
        汉文帝约法省刑的思想指导下,废除肉刑后,犯法者很少,阶级矛盾得以减缓,社会也得到了一些稳定。
        从缇萦救父的传说中,我们还看到文帝是一个善天听取臣下意见的君主,这在一个封建专制时代的帝王也是很难得的,关天这一点历代法学家对此也给予充分的肯定,关于汉文帝能够虚心听取群臣意见,自觉遵守法律,历史上有着很多翔实的记载。
        有一次,文帝过渭桥,行至桥中间,有一个人匆匆从桥下跑出来,慌忙之中惊了文帝车驾,也差点将文帝摔入桥下,文帝大怒命侍从将他捉住。当得知此人在桥下避驾已很长时间,以为圣驾已经过去的情况,文帝宽宥了他。由于汉文帝能够以法律身,遵法执法,使得汉时的法律较系统和严整,在很多方面比秦时有了明显进步,废除肉刑也是汉文帝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行为。
        汉文帝时,由于废除肉刑,用笞刑代替肉刑,从此,铁器制作的手铐、脚镣和荆条、竹板、竹枝、木条、竹板、木棍等刑具进入了法定的刑具之列,用笞杖捶打犯人的数量多少代替砍脚、割鼻子、剁手指等肉刑,当然在笞杖刑罚的过程中,仍避免不了在杖刑罚数还没打完的情况下人已死去的现象,但能通过杖刑罚活下来的人,也有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至少从表面上汉文帝时刑罚的酷烈程度有所减轻。
        而从我们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汉文帝废除肉刑,用笞杖刑罚代替肉刑,使汉朝的棍棒刑罚的使用范围扩大了,景帝时对笞刑的使用又做了明确的规定。文景两帝对肉刑的废除,对笞杖刑罚的确立,使得汉时法制建设进步和完善形成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更主要的是为中国古代棍棒刑罚历史奠定了基础,开了棍棒刑罚法定先河。
        《后汉书》载:“木似竹,有枝节长不过八九尺,围三四寸,自然合制,不须削制。”可见汉代棍棒刑具的原材料多用这种材料,其材料坚挺耐用,粗细适中,除竹子之外就是荆条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腊木杆。
       
        魏武帝“悬棒”
        曹操(公元155—220)字孟德,汉魏之际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今安徽亳县人。
        曹操作为一代文学家,留下了“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人人有口皆碑的诗句,今存乐府诗二十余首,在中国文学史上有着自己的位置。作为一代政治家,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享有优越的政治条件,统一了黄河流域,使魏国成为三国之中最强大的一方。
        作为一代军事家,一代皇权统治者的代表,曹操在三国时期法制建设方面,也有着重要贡献。使魏的法制建设较蜀、吴取得的成果要大一些。被后人称为治国之能臣,乱世之*雄。
        曹操出身官宦之家。东汉末年曾任洛阳北部都尉、顿丘令、议郎,济南相职。汉献帝时镇压黄巾军起义,壮大了自己的武装力量。继而统一了北方,被封为大将军、丞相。
        曹操深受先秦法家思想的影响,注重“法治”,在统治方法上强调“皆一之于法”,把刑法摆在治国、治军的首要地位。早在20岁时,任洛阳北部都尉,对棍棒刑具的使用就有着自己的理解。
        当时,洛阳城内社会治安一片混乱,盗贼四起,流氓地痞混同一气,百姓生活不得安宁。曹操上任后,派人找工匠制作了十几根大棒,并涂上了五种颜色,悬于城门两侧,然后张贴城禁令,违令者,用棒责之,违反哪一条令,用哪一色棒子责打,都有明确规定。五色棒高高的悬于城门旁,震慑了洛阳城内的地痞流氓,维护了社会稳定。后因一皇亲违犯了法令,曹操也毫不留情地将他按令处之痛打。此事在百姓与朝廷内引起很大反响,有人赞他不畏豪强,称他为廌,即正义的化身。
        曹操很有才华很有思想,因此他在棍棒刑具的使用上也就很有创意,这次“悬棒”换来了他政治上的升迁。
        曹操在强调刑法这一统治工具作用的同时,更强调严格恪守法制,反对滥刑,主张狱政之事一定要慎重。他自己也很注意身体力行率先遵守已制定的法令。其中“马踏青苗,曹操自刑”便说明了这一点。
        有一次曹操出兵,领兵前行,通过一片麦田的中间,下令:士兵不要踏坏麦子,违犯者处死。大家听令后,骑兵都下了马,一个接一个地扶护着麦子循序前进,而曹操的马却奔跑起来,行至麦田中间踏坏麦苗后才停下来。随即,曹操命令主簿对他讨论定罪,主簿按《春秋》中所载的意思回答说,罚不加于尊。曹操说:“自己制定法令而我自己违犯,怎么能够带领部下?不过我是做军帅的,不能自杀,请允许自我惩罚。”说完,割下自己的头发放在地上以示对自己的行惩戒。
        曹操还主张明法达理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他指出:“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生死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法达理者,使持典刑。深明法理的主要标志是赏功罚过,出令必行。如果无功而赏,或有功不赏,无罪而罚,或有罪而不罚,都是违背法理的。”
        法制建设,较之蜀吴取得更重要的成就。
        满宠是汉献帝时期,曹操任命的许昌县令,他执法不避权贵。曹操的宾客为非乡里,多次犯法,满宠将他拘捕治罪。曹洪等人先后出面干预,满宠索性将他提前依法处之,然后向曹操禀报,却得到曹操的大力赞扬,曹操对当时法制建设的贡献可见一斑。
        汉末时期,铸铁业已大力发展,铁器广泛应用到了刑具的制作上,脚镣子、手铐等刑具,基本上都已是铁制作的。由于三国争战不断需要大量的兵器也就需要大量的金属,曹操发现铁器用在刑具上,大量的浪费了金属资源,于是下令将一些铁制的脚镣子、手铐刑具等改用木器制作。这也是曹操对古代刑具的一项重大改革。
        提 到曹操与棍棒刑具,在这里不能不提到同一时期的统治者代表之一张飞。
        张飞,蜀国大将,与刘备和关羽结为兄弟。随刘备征战多年,关羽被孙权所害。初刘备桃园起兵剪伐东吴,使张飞为东骑将军。为建立蜀国基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张飞一介武夫头脑简单办事鲁莽,关羽被孙权所害后,终日号啕,泪湿衣襟。诸将以酒解劝,每醉怒气愈加。但有犯者即鞭挞之,多有鞭死者,最后引起士兵的反叛,趁他酒醉时将他杀害了。同样使用笞杖刑法,曹操却用自己的智慧与谋力的最高峰,贵为丞相挟天子以令诸侯。而张飞滥用笞刑,则招致了杀身之祸。这就是枭雄与愚夫的区别。
       
        周宣帝“天杖”
        北朝时周宣帝宇文()于公元579年,即位当了皇帝。只坐了一年的皇帝宝座就让位给太子登基,自称天元皇帝,喜欢二十四数。他坐的车,穿的衣着,用的旌旗和锣鼓皆以二十四数量为基数。他禁止天下所有妇女在脸上施粉黛。只允许皇宫女人施粉抹黛,他让京城的青少年男子穿着女人服饰,到宫殿里唱歌、跳舞为他作乐。这些都引起大臣们对他不满。有许多近臣向他谏言,时间长了周宣帝逐渐排斥近臣,对他们猜疑,常常派左右亲信在外伺察各大臣的行动。遇到哪个大臣有稍微小过错,就要加罪笞以棍棒。凡是公卿以下的没有不被棍棒打的,就是自己的嫔妃,虽然受到他的宠爱也不能因此幸免,大多数都受到他的棍棒打背刑罚,吓的身边大臣和近待不敢在他身边。
        皇帝每次使用棍棒打人时,必须打够一百二十棍,把这种打法称为“天杖”,反映出他的天生霸道心理,认为身为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者。推行“以法为教”的韩非子法家思想,提倡对皇帝必须尊君,强调子不得反父,臣不得弑君,认为“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进而达到绝对的权威“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封建专制的”三纲原则。中国古代天命的思想认,把对犯人的惩处是在执行“天罚”,什么时间执行“天罚”对犯人执行杖刑也要合乎天意是在替天行威。《礼记.月令》戴:“刑者阴事也……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因此周宣帝把明明是自己施威于臣民说成是执行天意为幌子,把打人用的刑具说成是“天杖”。
        还把“天杖”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即“替天行罚”或者叫“恭行天罚”。为此,将这种打够一百二十棍增加到二百四十棍,是他喜欢二十四数的十倍,以此树立皇威。他还制定《刑经圣制》推行这一“天杖”的刑罚。原则将鞭、杖刑罚数都以二百四十下为准,行刑时不够这个数为违制。据史料记载:有一个叫杨文佑的人,因作歌唱,被仇人密告给宣帝,宣帝以歌讥讽朝政为名,下令赐打二百四十棍致死。还有一次宣帝饮酒过度,又有大臣以歌唱的形式讽谏,又被赐杖二百四十下。继而皇甫猛又以歌讽谏,又被他赐杖一百二十下。
        作为“天杖”存在的历史时间不长,但由于酷烈残忍很快被废除了。这是封建专制统治者凭自己的好恶,看似是一种随意使用刑罚的个别现象。实际上它是中传统刑罚上的一个难以掩饰的通病。

       隋文帝“捶杖”
        杨坚,即隋文帝。公元581年,废静自立,建立隋朝。
        传说:隋太祖生于南北朝时大统七月六日,在尼庵中出生时,紫气充庭,身边一个尼姑见了,大为惊骇此儿非同凡人。将他安排一处居住。一日,母亲抱他时发现儿子头上长有两角,浑身有鳞,吓了一跳,一下子将杨坚扔到地上,正好尼姑从外面走进来,见状说:“这个孩子被惊吓,今后得天下要晚。”
        杨坚长得一身龙相,额上有五柱入顶,目光外射,手中有“王”字纹。十六岁时,一个相面之人对杨坚说:“你将来必成一国之君,将以大诛杀而稳定。”并要他牢记此话。
        这虽是传说,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隋文帝“持法尤峻,喜怒无常,过于杀戮”的无可奈何。
        杨坚执政初期,曾实行均田、奖励垦荒、改革官制、制定法律,多次亲审案件,大赦天下囚徒。留心刑政,在法制领域做了一些贡献,历代史学家都对此给予了肯定。
        尽管如此,杨坚性情好猜疑嫉妒,平素不喜欢学习,他立法、执法又不断地毁法,反复无常。尤其是执政中期和晚年,他对臣下一味苛求,常指使左右侍从秘密窥察官吏,发现轻微过失就判以重刑,经常在殿堂上用杖打人。甚至一天中发生多起。有一次竟因官吏拷打囚犯不狠,立刻命令将其斩首。
        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尚书左仆射高颖、治书侍御史柳或等人进谏,认为在殿堂施以刑罚,有损殿堂的威严神圣。劝隋文帝取消在殿堂对臣子行刑。杨坚不予采纳。
        高颖等人只好都到朝堂跪着请罪,对文帝说:“陛下养育天下百姓,努力除掉各种社会弊闻风而动,制定一些法律。但百姓无知,不懂法律,犯法的事还经常发生,致使陛下处罚过于严苛。这都是因为我们做臣子的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造成的,请求辞去官职,为贤者让路。”
        杨坚听到后,问左右智都田立道:“我用杖重吗?”田立说:“重。”杨坚又问杖罚的状况。田立举起自己的手,说:“陛下杖像手指一样粗,拷打人三十下,等于常用杖几十下,所以常常致人死命。”杨坚听了很不高兴,但迫于众言压力,于是命侍从去掉殿堂内的杖刑具,命令今后如有处罚之事,交到各自主管部门。
        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向杨坚皇帝进言,说杨坚皇帝宠爱颖太过分杨坚气愤异常,双发龙威,令侍令左右用马鞭将李君才活活地打死了,惨不忍睹。臣个个吓得面如土色,面从此殿堂内又重新设置笞杖刑具。杨坚又在威严的殿堂施以杖杀臣民的暴行。兵部侍郎冯基因为坚决劝阻杨坚的做法。因此,惹怒了杨坚,竟然在殿堂上被用杖刑具处死。在棒杀兵部侍郎冯基之后,杨坚又悔悟过来,继而安抚慰问冯基家人,转而迁怒于不进谏的官员。杨坚就是这样,喜怒无常,经常以言代法,乱施刑罚。而且又总能为自己的暴行找到借口。
        隋文帝发脾气,在六月里用棒打死人,大理寺少卿赵卓坚持辩解说:“夏季六月,天地正生长万物,不可在这个时侯杀人。”杨坚回答说:“六月虽生长季节,但这时也必然有霹雷,上天既然在炎热时节,激烈发泄他的威严怒气,我效法上天行事,有什么不可以呢?”遂将人杀掉。
        杨坚晚年执政,用法更严峻,对人对事也已完全不再依法律条文为准绳。将棍棒刑罚推向了极端,也因而加速了隋朝统治的灭亡。隋朝只在历史上延续了三十七年,杨坚也落得了被其子杨广所害的下场。
       
        唐代宗“背杖”
        唐太宗李世民,为太祖李渊第二子,隋开皇十八年十二月戊午,于一武馆内降生,《资治通鉴》载:这时门前有龙戏于门外,三日才离。
        李世民四岁前一直都没有起名字。忽一日来了一位书生,说自己善于相面,而且对李渊说:“贵人也,且有贵子。”看过李世民后,又说:“龙凤之资,天日之表,年将二十,必能济世安民矣。”李渊当时已有相当的势力,但此时还没有成为君王,李渊怕书生对外宣扬此事,对自己和儿子不利,决定杀了他,忽然书生不见了。以后李渊就给儿子取名:李世民“济世安民”之意。
        李世民从小聪颖睿智,深谋远虑,临机果断,不拘小节,不是常人所能比的。太宗凭才智勇武平定天下,天质仁恕。刚在即位时,有人建议他用权威刑罚整治天下,丞相魏征认为不可,因此向他说明。太宗高兴地接受了魏征的意见,因此就用宽恕仁义的政治理念治理国家,对法的使用尤为慎重,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制定了《贞观律》。他们把整顿法纪视为国家的政本,所谓“安民玄政,莫此为先”,通过立法建制,防止司法冤滥,激起民变的历史重演。从而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李世民力求在棍棒统治中,体现他的宽容和仁恕。
        唐代宗十分重视棍棒刑具对犯人施刑的利弊关系。他阅览了《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五脏六腑*近脊背,针灸时偏离了穴位就会令人死亡的危险,那么行杖刑令人死去时有发生也就不奇怪了。杖刑又有五刑中的最轻刑,如此轻刑就有令人死亡的危险!于是下令不许用笞杖刑具打犯人的背,拷讯囚犯时,要求每次行讯相隔二十天,拷讯三次为止,拷打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贞观四年即公元630年11月17日颁发诏书:“罪人无得鞭背。”对于太宗这一诏令,后经六位皇帝二百零四年的时间,仍认可。
        《唐律》在唐太宗的建议下规定:“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拷讯者亦同,笞以下者愿背,听。”
        为减少刑罚的酷烈程序,又在全国颁布关于棍棒刑具和其他刑具的规定尺寸,约束使用方法。
        纵观历代封建统治者,唐太宗的“棍棒”统治是宽仁的,而且还体现了一点人文主义的关怀色彩,这在封建专制时代,作为一国之君是难得的。因为唐太宗曾目睹了百万军队和庞大国家机构的隋朝,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便被农民起义所推翻,总结了教训。唐太宗在立法上提出了“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思想。
        “宽仁”在执法中的体现,使他在唐初期的法制上,就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封建史学家对此评价之词说: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全国犯死罪的犯人共二十九人,可见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
        太宗认为狱讼不公,囹圄人患,时间长了容易引起人民的怨怒,影响国家的稳定,他多次亲自查看囚狱,过问民间审案之事,避免百姓无事蒙冤。
        贞观三年(629年)三月,唐太宗又一次审查记录的罪状,发现犯人名册上有一个名叫刘泰的人,他罪状很让人感到奇怪,原来他脖子上的纹理像一个“胜”字,自称是“当胜天下”的圣人,这种行为按当时法律属十恶不赫之罪。
        太宗看完感到好笑:怎能凭一个“胜”字纹理置人于死地呢?他不以为然,下令将此人放了。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太宗讯查决狱情况,对当时监狱在押三百九十名死刑犯人甚为怜悯,慎重思考后,下令将他们全部释放回家探望亲人,暂时与亲人团聚,并规定他们明年秋天回来宏观世界刑。秋天,规定受刑的日子到了,三百九十名囚犯都赶回朝堂,没有一人延期,没有一人逃跑。太宗大为感动,赞扬了他们的诚实守信,再闪将他们赦免,以褒奖他们做人的诚信。事后,曾对群臣这样说:“我听说有这样的话,一年两次大赦,好人便沉默不语。我治天下以来,不曾两次赦罪,就是不想引诱百姓产生免罪的心理,轻视法律。”可见唐太宗做这件事的心理状态。
        唐太宗在推行他的宽仁并不是无度的更不是随意的。洞悉封建政治的李世民,很清楚官吏的奉法守则是维系封建专制的重要环节。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朝制法毁法的严重后果,不断严明法制,要一方面又施以宽仁,“赐绢示耻”,就是很好的说明。
        长孙顺德是太宗时孙皇后的亲属,曾随李渊南征北战,屡建战功,官至右骁卫大将军,顺德虽贵为国戚功臣,并为皇帝重用,但有一个贪图小利的毛病,他接受了别人的贿赂——绢。事发后,唐太宗大为恼怒,对大臣说:“如果顺德要绢有益于国家,我可以和他共有国的库府,为何偏偏走上这个途径哪!如此贪婪呢?”唐太宗本想将他治罪,但想到他的功劳,便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来惩罚他。
        太宗在大庭广众之下,赐给长孙顺德绢帛十匹,群臣不得其解,问太宗:“长孙顺德枉法爱财,罪不可赦,又怎赐他绢?”太宗回答:“这十匹绢不是赏赐,而是惩罚。顺德如果有人性,必然不好意思接受,即使拿了去也一定羞愧自省,痛改前非,如果他不知羞耻,则不如禽兽,杀了又有何用?”
        长孙顺德果然愧受赐绢,羞得无地自容,最终痛改前非,李世民没有像其他皇帝那样,简单地挥动手中的棍棒,对待有过失的臣下,而用自己独特的方法,惩治了罪臣,也警示了别人。
        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独揽立法权和最后审判权。这样贵族、官僚们也有其身份相称的法定权利,皇帝的遵法、守法关系到官吏们遵法守法的好坏。贞观时期的封建法治秩序的建立,是和李世民的率先垂范分不开的。
        唐太宗十四年(公元640年)三月,广州都督党仁弘曾是太宗父辈的功臣,他收受一些人的金银珠宝私馈赠,自收养婢女和贪民间税赋,有人向太宗告他贪赃枉法。
        依照当时的法律,应该处死,太宗念及他年老又是父辈的功臣,免去了他的死罪,贬为庶人。太宗便召集五品以上的官员,对他人说:“赏罚,是代表上天执行法律,现在我宽免党仁弘的死罪,是我自己玩弄了法律,也辜负了上天。臣下有罪,要向君主请罪,君主有过,应向上天请罪。于是太宗命令官员在南郊铺设席了三天,太宗要在上面跪拜,恳请上天的宽恕,太宗想以此感化训诫臣民,果然,大臣们甚为感动。”
        房玄龄等人一再劝阻李世民:“皇上宽免党仁弘,并非出自私情,而是因为他有功,有什么罪可请!”百官一再叩头阻止,太宗只好作罢,就这样唐太宗不曾动用他手中的棍棒,宽免了党仁弘,在群臣中又留下了个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严于法纪,严格执法的好皇帝的形象,这也是李世民与其他历代的棍棒统治者的不同之处。
        虽然李世民对棍棒刑具的认识很清醒,对棍棒刑具使用最轻。但他终究是为维护他的帝业出发,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为目的,尽管“贞观之治”盛极一时,但皇权的更替,君主之变易决定了它的短暂性和局限性。武则天当政时,酷吏横行,冤案四起,棍棒刑具的滥用,都达到一定的高峰,依然没有离开统治者用棍棒治理天下的老路。
       
        宋太祖“折杖”
        宋太祖赵匡胤生于后唐天成二年(公元927年),其母杜氏分娩于洛阳夹马营时,赤光绕室,异香经宿不散,婴体有金色,三日不变。幼学骑射,善驯恶马,一次驯服烈马时,不配鞍鞯,不施衔勒。不料烈马性起跃上城门斜道,赵匡胤触门楣坠地,人们以为头颅必被撞碎,没料到赵匡胤腾身而起,追至烈马骑上,终于将烈马驯服,而身无所伤。时襄阳寺僧善术数,对赵匡胤说:“我赠给你丰足的路费,你往北去必有奇遇,将来大富大贵。”后赵匡胤果然北投应募于周祖枢密使李守真账下。南征北战,屡建战功,升为归往军节度、检校太尉,掌握后周军政大权。后发动兵变取得后周政权,建立宋朝,然后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经过二十年征战,统一了全国。
        太祖鉴于五代时的盗贼重法深为民害,在制定《宋刑统》时,提出“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的方针,并定折杖之制。所谓折杖,就是将笞、杖、徒、流刑等折为杖刑的刑制。除死刑外,凡犯笞、杖、徒、流各罪,均可以折杖充抵,作为减轻刑罚的措施。《宋史.刑法一》:“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千,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臂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臂杖十五;六十,臂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臂杖七下。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这里的加役流本是唐代所制,流三千里并服役三年的刑罚,死刑的减等或代刑。《唐六典.刑部》注:“常流之外,更有加役流者,本死刑,武往(唐高祖年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公无622年)改为加役流,谓常流唯役一年,此流役三年,故以加役名焉。”另外,配役谓配流远地令服劳役。有配流,配军之分。配流即流放罪人于边远地区;配军是流放罪人充军边。不治是配流或配军,都要服一定时期的劳役,故叫配役。配役为流刑附加刑。
        自唐虞往古以来,俱有肉刑。至汉文帝始废肉刑,除死罪外,盖以笞代之,然而所用竹笞臀。魏晋南北朝,君臣仁暴不同,俗尚厚薄不一,施刑也就不一样了。隋文帝始定笞、杖、徒、流、死之五刑,凡往代考讯行刑之刑具,什么大棒、束杖、车辐之类,尽除不用。宋太祖皇帝慎罚之意,恤刑之仁,所以制折杖,著于律文乃万世之恢皇仁绵国祚之举。
        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既定折杖之制,却有“脊杖”之刑。宋太祖注意刑辟,哀矜无辜,读《虞书》而叹曰“何近代宪网之密?”仁心溢于言表,慎杀见于实际。唐太宗鉴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失所则其害致死。诏罪人毋鞭背,其心仁爱。而宋太祖定折杖又定脊杖,其原因究竟是读书少,孤陋寡闻,不知历史,还是臣下谏而不听?真让后世之人犯糊涂,文帝废肉刑,景帝定箠令,太宗禁鞭背,人道措施与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相连绝不是历史的偶然。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而杖人脊,复肉刑用黥刑,显失慎刑之义,真可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由此可见,君不如民主,独裁不如法制。
       
        金章宗“铸杖”
        金国初期,法制简易,无轻重贵*之别。刑赎并行,行有长久的法规。公元1128年后,开始逐渐建立法律,原金国旧俗中对轻罪笞以柳条刑罚,对杀人及盗劫者打头颅处死,尽收家资,家资中以十之四入收官府,其大部分赏给被害者,所有犯人的家人充为奴婢。多用劓刑,当时建的监狱以地窖为主,最深的地窖监狱深数丈,出进非常不易。金国建立数年,仍不变旧制,到天会七年(公元1129年)诏令:“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徒终身,还在犯人脸上刺字,五十贯以上的处死。金代的杖刑具竹板、荆条、木条和柳条等。
        金代后参照宋辽之制,颁布《皇统制》作为法典,这个法典中规定杖刑最多一百,以唐代法律为准,不打背部,臀腿分受。金朝不设流刑,专以杖刑代替。无疑执行杖刑的规定开始时不够规范,表现在各地司法部门执刑杖刑具的大小轻重差异较大,一度执行起来造成很大混乱,不该打死而把人打死和该重打而轻打的现象多有出现,犯同样罪遭同样定罪而杖刑罚的结果不一样经常出现。
        金章宗时期是金国开始立法的重要时期,金章宗本人也是封建时代较为重视封建法制的皇帝,他不仅积极推进汉化搞民族融合,针对全国杖刑具不规范问题,为统一定制公元1199年特制铸铜杖,颁发全国,要求以颁发铸铜杖为准,各地不准自行乱制。一年后,刑部员外郎马复说:各地方官喜欢苛刻刑罚的人,不遵守铸铜杖的杖式,多数依照自己用大规格的杖刑讯拷人犯,造成受刑人屈招和死亡,皇上下令各路按察司督察揭发其罪,罢免他们的官职。从此,全国的司法部门在执行杖刑时有了统一的标准。
        秦和元年(公元1201年)尚书省报告,因为现行铸铜杖的规格太细,重量太轻,为非作歹的人不惧怕,社会犯罪制止不力,对杖刑具的大小轻重要给予考虑改正。于是皇上下诏各有关司法官员根据各罪犯的轻重酌情使用大杖,但是下禁令不能超过原铸铜杖的五分粗,重量不能超过半斤。
        实际上,下面执行起来并非如此,有的官员为了树立威严,杖刑具的大小重量远超过规定的程度,有的执行杖行差役说,打分重打轻打,数量同,结果异。有的甚至在杖刑具上装置刀刃,缠上筋胶、暗钉等,其肆虐程度超过了肉刑。到了金代末期,君臣们则喜欢延用寻常旧有的习惯做法,由此把苛刻陷害人的酷刑当作有本事,官吏把残酷拷讯的办案者视为人才,处处刑罚离不开棍棒,甚至对任期届满的大臣,大杖刑罚不断扩大范围,达到中下属官吏时,都要核查他受杖刑的多少,作为政绩的上等或者是下等的根据。
        金代在整个统治者棍棒的历史上,仍属棍棒使用的调整时期,在或轻或重中的过程中摸索着,金章宗可喜的是为了制止全国杖刑不规范状况,采用了铸铜杖,统一颁布,用来治理棍棒乱施现象,比起唐太宗“背杖”,宋太祖的“折杖”并不逊色。只是历史上一些文人没有写及而已。
       
        元世祖“减杖”
        曾经横扫大漠南北,席卷亚欧非的北方慓悍民族,在以民成吉思汗家族为首的蒙古统治集团率领下,占据了中原大部分地区。元世祖忽必烈火在部分汉族地主的支持下灭掉南宋,完成了元朝对全国的统一,结束了自五代以来长达三百余年的割据对峙。
        元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统治全国的王朝,政权局面制度大体取法于中原,但也保留了大量的蒙古落后传统。忽必烈为藩王时,便接受了汉文化,曾召汉人儒士元好问等咨以儒学之道,任用汉人儒士整饬吏治,建立学校,恢复农业,采用汉法。忽必烈明确提出:“文治”纲领,提倡慎刑恤杀,反对滥杀无辜。在中国五千多年历史,四百多名统治者中,被后世史学家称为“轻刑皇帝”。
        忽必烈沿用汉人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并用轻典。忽必烈曾对身边大臣说:“联或怒有罪者,使汝杀,必迟回一二日,仍复秦。”设法立制及恤杀对改革蒙古的落后传统,促进元代法制的文明有着积极的的意义。在刑罚实践中,偏于重罪处死,一般犯罪多用笞杖刑罚,如以笞杖代替徒刑、流刑甚至死刑,几乎清一色以笞杖为主。这显然有利于人中的增加和社会的稳定。
        元朝的笞杖以七为基数,其中笞刑分为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共六等,杖刑分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共五等。之所以由十减为七,是基于天、地、人(即皇帝)悯于用刑,各减其一之意。叶子奇《草木子.杂制》载,元世祖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此番言论,虽古往今来仁君圣主不及也,其度量弘广,信用儒术,用能夷变,规模宏远,不愧为一代之制者。
        元朝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并分别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不用杖刑。流刑不分远近和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
        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只有称之为“大扎撒”的简单成文法,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为严刻。世祖忽必烈灭掉宋朝,疆理混一,于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并下令禁用宋代鞭背,黥面等刑,被后世称为“法宽刑轻”的时代。

      《元典章》对“国朝之制”的笞杖刑具规定:笞刑刑具以荆条、柳条为主,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五十七数以下用;杖刑刑具以荆条、大棒、柳条为之,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厘、杖六十七数以上者用。另外,用于刑讯的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用小头击打。笞杖刑具均须削平节结,臂受,用力各必均匀。
        世祖曾诏令中书省,对孕妇犯罪的,须待分娩一百天后执行,临近分娩的令其具保出狱,产后二十天再予收监。燕京断事官伊啰翰齐与布智儿一天之内杀了二十八个人。有一个盗马者,经杖刑后被释放。由于新得了一柄精致环刀,又将盗马者捕回,手刃盗马者试看锋刃如何。世祖忽必烈巡幸桓、抚二洲闻之此事,愤怒申斥,将两位昏官贬级罚俸。
        仁宗时晋宁一家喜姓兄弟五人犯重罪,将要被处死。仁宗御批时难过地说,家庭遭此不幸,令人痛惜,能不能将罪行较轻的老三改处杖刑,让他来赡养父母,接续香火,不能断了这个家庭的后嗣啊。
        成宗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上书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何当又加十也。”可见君臣之间,皆以轻典为其崇尚,便知百年之间,天下康宁,绝不是轻而易举得来的。
        俱往世:唐太宗改笞背为笞臂,宋太祖复有鞭背,笞杖之法得其精髓者,莫过于元世祖忽必烈矣。元世祖忽必烈一改千年笞杖刑罚之旧制,以海纳百川,有客乃大之悲天悯人的博大胸怀,凡杖减三,其功德重范千古。从我所制,搜集整理而成的《元末释放死囚与受杖人发生简表》及《大远通制杀伤条死囚改杖刑简表》可以看出,世祖之“棍棒刑罚”,使阴间冤魂骤减,阳间人气旺盛,真乃万世之大法。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忽必烈的汉化程度毕竟有限,在为政一方面利用汉人“祖述变通”;另一方面又猜忌汉人,维持民族岐视政策,并将僧侣置于特殊地位加以保护。
        蒙古是一个慓悍、善战的民族,在成吉思汗的领导下,从阴山以北直打到黄河流域,进而完全占领中国,西方的先锋部队甚至达到欧洲。然而“创业维艰,守成不易”,在统一中国之后,元朝贵族几乎无一人不贪图享乐,其追求声色犬马贪欲,较以前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有过之而无不及。元末顺帝时,右丞相阿鲁图公开承认“臣素不读汉人文书,未解其文”,丞相尚且如此,其他的贵族就可想而知了。元朝只存在了八十余年,就在历史上消失了,这完全是元世祖忽必烈所始料未及的,究其原因,我想用四个字——腐败失国。
       
        元末释放死囚与受杖人发生简表
        年        号         纪       年         死刑犯         杖刑犯         释  放  原  因 
        成宗元贞元年         公元1295年         3人         47人         皇帝即位大赦 
        成宗元贞二年         公元1296年                  20人          
        成宗大德七年         公元1302年                  38人          
        成宗大德九年         公元1306年         30人         100人         皇帝即位大赦 
        武宗圣大二年         公元1309年         100人                  皇太后生病 
        仁宗皇庆三年         公元1314年                  29人         佛事活动 
        仁宗延佑六年         公元1319年         27人         6人         皇帝生日大庆 
        英宗圣治三年         公元1323年         31人         69人          
        泰定元年         公元1324年                           皇帝皇后祈祷福保佑 
        泰定三年         公元1326年         3人                  佛事活动 
        文宗至顺二年         公元1311年         10人         47人         佛事活动 
        文宗至顺三年         公元1332年                  26人         佛事活动 
       
        明太祖“廷杖”
        廷杖,是明朝独特的刑罚,通俗的解释就是皇帝叫人用棍棒打臣下人的屁股,顾名思义也就是指在朝廷上施行的笞杖刑罚。就如同封建家庭中父亲对待不听话或者犯错的子女那样,家长有权予以杖责。那么具体的行刑地点,责打的方法和过程都是怎么回事?
        紫禁城,又称故宫。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是我国现存最好最完整的古建筑群,曾有二十四个皇帝住在这里,对全国人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紫禁城的正门前为凹字形的广场,东西两侧的阙左门和阙右门以及城台下的左右两个掖门,构成正门前的封闭格局,显示出庄严肃穆的气氛。凹字底是皇宫的正门称为午门,上面四座亭式楼阁金碧辉煌,簇拥着凸顶式正楼,间缀勾连的廊檐,雍容华贵,称作“五风楼”。午门的结构和风格,在故宫是独具特色的,突出的表现出皇权至上的气派,日晷和嘉量表现皇家授时和授量,控制着宇宙的时间和空间。午门上下,成为行使皇权的场所,征战凯旋、盛大庆典、集会颁诏、册封典仪,多在此举行。而在明朝,一种重要的刑罚——廷杖,就在午门下举行。
        行刑地点的午门前的御路东侧,也是锦衣卫值勤的地方,东西两厢及禁门下站满了禁军校尉,肃穆森严。廷杖方法与过程据《明.刑法志》载:“凡廷杖者以绳缚两腕,囚服逮赴午门。每人一门,门扉随合。至杖所,列校尉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司礼监宣驾帖讫,坐午门西墀下。锦衣卫士坐右其下基层。徘而趋者数十人。须臾,缚囚至,左右厉声喝‘阁棍!’则一人执棍出,阁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之三,则喝令,着实打!或何上意不侧,曰‘用心打!’则囚无生理矣。五杖则易一人,喝如前。每喝则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则举布掷诸地,凡绝者十恒八九。”
        看来,杖打的时候是用布将囚犯兜起来行刑的,打完还要把布兜起来往地下摔,难怪很容易致人于死命。
        其实,君主在朝廷对臣子施行杖责当早在东汉初年,至三国时的东吴,“廷杖”之名开始正式出现。杖刑在隋朝被正式列入五刑之中,成为笞杖刑罚成熟的重要标志。晋代、南朝、北魏诸朝令史有过亦不免杖责。开创“开元成世”的唐玄宗也有在朝廷上杖责大臣的劣迹。但历代廷杖与明朝相比,显然相形见绌。频繁与酷烈,远胜往代,成为皇帝处治大臣的常刑,最后确定为由民事礼监监刑,锦衣卫施杖。这种明确的分工代替了皇帝临时指派,具有不正规性,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套程序。
        明太祖朱元璋,字国瑞,幼名重八,兄弟四人中排行第二,安徽凤阳人。据传其母陈氏妊娠时,夜梦一仙人给她一丸药,拿在手中熠熠闪光。服下以后,余香满口,堕入梦乡。及至分娩时,红光满室,尤其至夜晚,几次红光透空。邻居望见,惊以为火,相继赶来救护,来到时又什么都没有了。幼儿相及长成,姿貌雄杰,奇骨贯顶,举止雍容,谈吐大度,人莫能测。
        朱元璋十七岁那年,早旱大饥,瘟疫流行,父母、兄长相继死于饥饿和瘟疫。在邻居刘继祖给了他一块坟茔地的帮助下,才埋葬了亲人,这就是后来的凤阳陵。朱元璋孤无所依,到皇觉寺剃度为僧。饥馑荒灾三年,寺中僧徒众多,朱元璋在寺中一个多月后游食四方,就是现在所说的*乞讨为生。濠州富户马家将其收为牧牛人,风餐露宿,与牛为伴。乡里群童因其为()力过人,智慧颖悟,推为头领。一次豪兴所至,宰幼牛犒赏群童,箐火大野食,童趣盎然。事毕,恐无法和东家交代,急中生智,将牛头嵌于一座小山丘前,牛尾嵌于山后,对主人说,牛钻山了。马财主不信,用力扯了扯牛尾巴,山前的牛头居然像忍受不住疼痛似的“哞哞”叫唤了几声,弄得主人啼笑皆非。
        马小姐的闺房在后院与牛棚遥对,午夜时见牛棚红光骤起,以为失火,忙唤待女相伴前去,红光尽失。只见柴草堆上一条黄龙盘卧,鼾声如雷,始知牧童乃非常人也。佳人有意,常庇护之,驱寒问暧,关怀备至,终遂其意,即高皇后也。
        朱元璋二十五岁时,投奔郭子兴起义军,以骁勇多智屡建战功,逐渐成为起义军首领。公元1369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鉴于元末法纪松驰而导致的各种弊病,主张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并因此采取了一系列以“猛”和“严”为主要特点的法律措施。用刑刻峻、凌迟、枭首、诛族几千例,弃市以下万人,十几万人被杀。重典制吏,对贪官污吏惩治极为严厉,除上述刑罚外,还使用抽肠、剥皮、挑膝盖骨等各种酷刑。
        太子劝谏父皇朱元璋说:“皇父杀人太多,不利社稷。”朱元璋沉默良久,怎样才能让天性仁厚的太子理解“刑用重典”治理天下的道理呢?朱元璋指着地下一根遍布刺的荆杖说:“你把它给我捡起来。”太子面有难色,犹豫不前。朱元璋哈哈一笑说:“荆杖浑身是刺,用手去拿能不被扎吗?如果将棘刺除掉,不就好拿了吗?刑用重典,杀一些贪官污吏,就是将棘刺除掉,这个道理你明白了吧!”太子实在不能苟合这种比俞,说道:“上有尧舜之君,下有尧舜之民。”
        为了加强对官吏和臣民的控制,严肃法纪,禁止内臣干预政事,凡违令者,无论亲疏贵*,一律严惩不贷,还建立了由“检校”和“锦衣卫”组成的特务网,执行察听、侦伺的任务。此外,朱元璋首创对朝廷大臣的“廷杖”制度,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明史.刑法志》载:“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广东番禺县,*商串通一气,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知县道同将*商逮捕游街。其他*商见大势不好,害怕不久将要祸及自身,便筹集重礼贿赂镇守广东的永嘉侯朱亮祖。朱亮祖收下礼品后,亲自赶到番禺为*商们说情,番禺知县道同秉公执法,当面将朱亮祖予以严词斥责。朱亮祖当场丢了面子,便恼羞成怒,依仗镇守广东的大权,强令官兵将*商们全部释放。番禺县的一个姓罗的豪绅,将自己的女儿嫁给朱亮祖,自以为有恃无恐,纵容两个儿子胡作非为,两兄弟欺行霸市,抢男霸女,坏事做绝,知县道同不畏强权劣绅,将罗氏兄弟逮捕下狱,依法治罪。永嘉侯朱亮祖依势强权,再次派官兵将罗氏兄弟释放,并反咬一口诬告知县道同谋反。贼咬一口,入骨三分,朱亮祖蒙蔽了太祖朱元璋,道同终于以谋反罪名被屈枉杀掉。后来朱元璋得知了真情,悔恨不已,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将朱亮祖父子押解至京,在午门外用皮鞭活活打死,工部尚书夏祥受到牵连,也同时毙命杖下。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茹太素奏疏犯上,被当堂施以杖责。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 工部尚书薛祥被朱元璋廷杖致死。
        朱元璋开了廷杖先例,明朝后来的诸位皇帝,无不留下了廷杖大臣的斑斑劣迹。
        明孝宗成化十五年(公元1479年),都御史牟俸、侍郎马文升和司礼监汪直不合。汪直便诬陷御史牟俸、侍郎马文升等、给事中(言官)、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等二十九人两面都不得罪,互相容忍而不发表见解,结果各被处以廷杖二十。这是早期开始打御史,即管弹劾和监察的官吏的先例。
        明武宗正德朝时,皇帝荒淫无度,要到南方游玩,一批官僚和御史上谏,于是武宗厚照下旨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十六人,当场打死十一人。
        喜靖号称盛世,但朱厚聪这个皇帝非常反对臣下进谏,经常打那些给他提意见的人,他本来是外藩亲王继皇帝位,却非要把他的生父追封为皇帝,为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一大批官员认为违反了皇家礼法,“群臣争大礼,聚哭左顺门”。臣下的眼泪反而激起皇帝大怒,结果“杖五品以下丰熙等一百三十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嘉靖打得最多的是御史,给事中一类“言官”。有一次嘉靖派太监替他祭太庙,户部给事中张选进谏,说应该让武定侯郭代祭。嘉靖大怒,“命执选阙下,杖八十,帝出御文华殿听之,每一人行杖毕,辄以报数,杖折者三,曳出已死。帝怒犹未息。”此次施威以后,廷杖不断,而且皇帝每每亲自坐镇监杖,杖下冤魂,累累系之。这种拒谏之风,始于嘉请,成为明朝腐败政治的重要表现之一。
        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辅命大臣张居正不愿丢开权力回家为父亲守孝,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礼部主事艾穆、沈恩孝、进士邹元标等人上奏弹劾。张居正和宦官冯保勾结,让小皇帝神宗朱翊钧下旨,廷杖上疏的各位朝廷大臣。上述五人被穿上囚衣,绑赴午门廷杖。这就是所谓“江陵夺情”事件。吴中行和赵用贤各挨六十杖,其余三人都被打了八十杖。
        廷杖,伴随了朱姓王朝的始终。明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中,只有一次廷杖是打得对的,那就是廷杖宦官刘瑾。刘瑾是明史上著名的逆阉权*,亦可称之为廷杖整人的专家。廷杖在他手中成为消灭政敌排除异已的有力武器。刘瑾对行杖校尉进行专门的训练,办法则又阴又损。用皮革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面包裹上一层纸。要求打第一个时看似轻,而砖块全被击碎,打第二个时看似重,而纸不曾破。刘瑾指挥这支“专业化”的行杖者,生死存亡全交付给他的手中,而且假传圣旨,杖毙大臣与政敌多人,更不要说其他无辜者,尤其是囊中羞涩不能行贿的犯者。正德四年(公元1508年),刘瑾因谋反被捕,之后绑赴午门廷杖。一些官宦终于抓住了复仇的机会,看来,这次廷杖打得痛快。因为没有皇帝的命令,也没有皇帝在场,只因刘瑾作恶太多、太大,致使众怒难平,一批臣下利用廷杖痛打他一顿,算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明朝的末代皇帝崇祯随着政权风雨飘摇,越发变得喜怒无常,滥用廷杖。大臣妾()因直言进谏,惹怒皇帝,绑赴午门廷杖。趴在地上,丝毫不能动,只露出屁股和大腿受杖,打折了好几根杖。他弟弟姜垓采用民间秘方,口含人尿喂哥哥,才醒过来。等到杖伤逐渐痊愈,准备去被勒令谪戊宣城时,闯王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祯帝吊死煤山。
        封建社会早已覆灭,午门尚存,而“廷杖”一词已成为历史。

  清宣统“竹板”
        宣统皇帝姓爱新觉罗,名溥仪,满族,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继承皇位时只有三岁。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懿旨摄政王载沣监国,凡军国机务,中外章奏,悉由摄政王裁处,称诏行事,重要大事还要听取太皇太后决断,所以宣统充其量只是个傀儡皇帝。鸦片战争的大炮打开了大清帝国的国门,接着便是割地赔款,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二十世纪初,一场如火如荼的世界潮流冲击着腐败的清政府。列强入侵,处处挨打,民不聊生,危机深化,大厦将倾的情况强烈地唤起了一部分有识之士的危机意识。
        在西学东渐,西方法律文化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中国的状况下,大法学家,清朝修正法律大臣沈家本开始了参照欧美立法来灌注传统法律大厦的具体操作,这种重大举措对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沈学本从“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的认识出发,集中精力积极制定刑律。根据改良的精神,改订《大清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与时代截然相悖的落后与野蛮部分,同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订了《大清新刑律》。
        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颁布之《大清现行刑律》刑制遂大有变更。其五刑之目,首罚刑十,以代旧律之笞、杖……其笞、杖虽不入正刑,仍留竹板,以备刑训之用。此外各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亦一概芟削,刑制较为轻省矣。清朝的笞杖刑罚,用的是大荆条和竹板。清太祖治理辽东时,笞杖的执行数是在原定笞杖数上折半计算。康熙朝时又进一步减免执行量,改为四折除零。即笞十折为笞四,笞二十折为笞五,笞三十折为笞十。好在清朝笞杖规格明显比往代大出许多,才有了折杖法,否则受刑人都将不胜其杖而死。
        就在《大清现行刑律》颁布的第二年就爆发了“辛亥革命”,各地反清浪潮此起彼伏。新刑律未及正式施行便进入了废纸堆,中国末代皇帝正式下台。但毕竟新刑律在清朝统治的最后两年里生效实行过,在法律上取消了笞杖官刑。就其保留竹板作为刑讯之具,则说明棍棒统治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退一万步来说,它在统治者的思想意识中还占据一方圣土。
       
        头部的刑具
        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就是从头开始的,而施用于头部的刑具更是五花八门,不可胜数。
        从头开始当属暴君商纣王“金瓜击顶”首开先河。金瓜为古代兵器,青铜铸造亦称铜锤,到汉末唐初则作为仪仗有具。施用于同一部位即头顶的还有“商鞅变法”时期的凿颠酷刑。《汉书.刑法志》载:“秦用商鞅,……增加肉辟,大辟有凿颠、抽肋、镬亨之刑。”赵背户村秦刑徒墓出土的M34一具骨架,除头骨上有两个小洞外,其他部位均未发现受刑痕迹,属凿颠而死。所用刑具为铁凿和铁锤,有时击凿过猛,深入颈部,顿时致死。《晋书.苻生传》载:“生推告贼者杀之,刳而出其心。左光禄大夫强平谏,生大怒,以为妖言,凿其顶而杀之。”故此,史书又称凿颠为凿顶。《说文》载:“颠,顶也。”
        从头顶稍微下移的部位亦是头部刑具施威的区域。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发明了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在铁箍和头皮的空隙加木楔,有铁锤敲打。铁箍越收越紧,受刑者疼痛如刀劈,甚而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溢出,此种刑具便叫脑箍。宋代的脑箍是用结实的绳子箍住头部,再加钉木楔,明代镇抚司的刑具库中也 脑箍。
        眼为视觉器官,感受外界影像,弥足珍贵。眼见则如同身受,失去了眼睛之痛苦简直难以想象。施用于眼部的刑具是什么样呢?让我们从汉字“臧”之本源来窥其端倪。甲骨文的“臧”字写为“()”,本意是用戈兵器来刺瞎人的眼睛的情形,古代就是用这种残酷的力法来把人变成失明成为瞎子的刑罚。《汉书》注:“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历史上有刺瞎、剜眼等刑罚,刑具有矛、尖刀等。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复杂而灵敏的神经和大脑相连,*它产生视觉认知一切,毁了双眼跟死究竟有什么差别呢?隋代的鱼赞官至车骑将军,竟然用竹签子刺瞎为他烤肉的人的眼睛,竹签子本是微小之物,也挤上了角色齐全的刑具舞台。
        割掉鼻子和耳朵,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破坏了容貌,同时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很大摧残。割鼻古称劓刑,产生于上古,年代极为久远。夏、商时普遍使用,夏时受劓刑者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周代则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秦灭六国之后,把俘虏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部分割鼻,造成没有鼻子的比有鼻了的人还多,人们以没有鼻子为正常,有鼻子的反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有鼻者丑。”
        割耳朵,有人说蚩尤时有其刑,未必可信。而此刑广泛运用于商、周时期,则是有据可查的:康王时《小盂鼎》铭文记叙盂奉周王之命,两次大战鬼方告捷,周王在周庙举行庆功大典,功之大小,必须以献耳计数。对拒不投降者,斩其首,接着截耳。
        割鼻、耳所用之刑具,显系兵器之利刃。后世繁衍颇多。魏时缺铁或用琉璃碴代之。俗话说“人有脸,树有皮”,脸面于人举足轻重,我国古代奴隶主贵族在对广大人民群众施以残酷野蛮的刑罚时,并未忽略人的面皮。产生于西周的墨刑称作黥面刑罚。就是对应处墨刑的罪犯,先黥(刻)其面部,再在被刻处涂之以墨,让其永远留下受过刑罚的记号,脸颊受到损伤俗称破相,盖有惩罚与羞辱之意。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以前,施行时用兽骨磨制成的骨针。人类掌握冶炼技术以后,尤其是将该技术运用于兵器中,黥面刑具改用为刀。再后来又采用钢针刺面。
        墨刑虽是轻刑,但人的面部神经极为敏感,以锐器刺刻也是十分痛苦的,并且伴随终身,对精神的羞辱必将如疮疤一样,深深刻在心上。
        口又称嘴,人及一般动物进饮食和说话的器官,用于口中的刑具大部分以剥夺其发言功能为目的,古时用核桃塞入口腔,后世特制分型号之木丸,以防止受刑者愤怒詈骂和揭露某此危及权力者的秘密。最残酷的方法是割舌,又称抽舌,有用刀割舌的也有用剪子将舌头齐根剪掉的。
        说起古代刑具,很自然让人联想起林冲、武松戴的木枷;*夫淫妇过堂时用的夹棍、拶指;还有老虎凳、木驴、掌嘴、竹签以及在大堂上抽打白花花光屁股的竹板等等 ,难道还有用于嘴中的刑具吗?回答是肯定的。
        秦朝宦官赵高为夺帝位,施展种种卑劣手段拘陷绊脚石名相李斯,卑鄙龌龊之徒得逞,秦二世下令将李斯具五刑、夷三族。赵高在行刑时先叫刑吏用利刃割掉李斯的舌头……
        唐朝酷吏魁首来俊臣在洛阳牧院审讯大将军内侍范云仙,范云仙因表白自己奉公守法恭事朝廷,反遭法司冤苦,言词尖锐,来俊臣下令截去其舌头……
        北魏崔浩撰史,直书原陷,触动了鲜卑氏贵族的利益。太武帝大动干戈,竟将当时几家著名的大族拉扯进去一并殛灭。行刑那天,崔浩被绑在槛车上,数十名卫士轮流在他身上撒尿。崔浩的脸上泪水和着尿水流淌,他说不出话来,只是发出屈辱的“嗷嗷”声。槛车到了都城南面,在众人围观下,崔浩被斩杀了。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魏浩国史之狱”。
        前两侧非常明显是用利刃割去舌头,也非常容易理解。当时赵高因为杀人过多,害怕直臣入朝揭发,便劝秦二世深居宫中,不要和群臣见面。而秦二世胡亥终日沉溺酒色,拥红依翠,不理朝政,一应国事由赵高决定。赵高设计要去掉李斯这块绊脚石,玩弄种种手段终于得逞,行刑时深惧李斯举劾自己的桩桩劣迹和罪行,残暴无道的将李斯舌头割掉。唐朝酷吏来俊臣出身寒*,面柔心狠,行险德薄,*告密钻营赢得武则天的信任。在范云仙慷慨陈词历数政弊之时,唯恐揭了自己的老底,便下令截去其舌,叫你有话说不出。
        那么,知天文,识爻像,撰《国书》“备而不典”的北魏功臣崔浩是不是也被割了舌头呢?一段亲身经历的往事浮现在我的面前……
        1992年仲秋时节,我在六朝古都洛阳与友探讨有关甲骨文字的解释工作时,闲暇之余沐落日余晖徜徉于牡丹之乡,情趣却也别致。在白马寺附近一个文物店中,玻璃橱内有一粒木丸勾起我的好奇,此丸质地缜密坚实,纹络古朴天然,表面在夕阳余晖中微呈斑痕略显凸凹,又依佛是齿痕。若以工艺品视之,却我琢磨雕饰,若说是健身球之类形状又呈椭圆,况为木质,店中一长者见我对这枚木丸的专注神情,便笑容可掬地与我攀谈起来。原来,这枚木丸就是名案“娥浩国史之狱”的主角崔浩在行刑前,被强行塞入口腔的木制口中刑具。当他得知我正在从事收藏研究古代刑具便更觉投机,后被我的诚恳与执著所感动忍痛割爱,只收了五十元钱将这枚木丸转让给了我。
        长者娓娓道来,木丸之前有用大个核桃的,奈其体积小不能充塞口腔全部空间,刑吏们才制木丸,并分为大、中、小若干等。其目的无非是惧怕受刑者揭短、詈骂,再说,历史上封建的统治者有其丑闻劣迹者最怕人言。
        宋朝时陇安县吏专门谋图钱财,逼良为*淫人妻女。一次堂审时,被告在大庭广众之下,将该县吏缺德事揭发出来,急得县吏情急之中将一大把秽物塞进被告口腔 之中,在当地被人们当作笑话传开了。此外什么臭袜子,破鞋垫等破烂物经常被派上了这种用场。
        到明清时,这类口中刑具进化了。比如用刀割掉舌头、割断声带等等。当一代名士方孝孺与皇帝朱棣针锋相对,写下“燕贼篡位”并呼喊:“要杀就杀,诏书决不起草”,朱棣怒不可遏,喝令左右用利刃割裂方孝孺的嘴,一直割到耳根之下。
        囚犯人呼喊而派生出来的嘴中刑具,我们看到的史书文献,多是封建统治者御下修编的正史,野史又难以延传,涉及嘴中刑具记载几乎是空白。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重刑罚,而选择的施刑部位几乎全在头部,人没了脑袋,地球上也就自然少了一条活鲜鲜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今大都定在秋后,《周礼》中刑官的名称就叫秋官,秋为万物肃杀收敛之时,天子设秋官主刑,取肃杀之意。《左传》中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说法。把犯人处死是在执行“天罚”,什么时间执行天罚,也要合乎天意,起源于周朝的“协日刑杀”就是刑杀要选择适合的日期。《礼记.月令》记载,孟秋之月凉风至,白露降,寒蟑鸣,鹰乃祭鸟,始行戮。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孟秋、仲秋、季秋,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伐,但要斩杀必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毋留有罪。
        除了在季节选择上有秋冬两季的选择外,刑杀的具体日期一般选在“望后利日”才施行,望是月亮最圆的日子,利的本意是吉利日,就是在每月农历十五、十六以后的适当日子。在望日之前,是不准刑杀。加外,行刑的具体时辰若白天行刑必须到午时,夜间则要等到天明,秦朝名相李斯被赵高诬陷,就是在秦二世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午时被腰斩于咸阳闹市中心。但司法官吏们往往自己践踏法律,寡妇窦娥被诬控杀人,被官府判死刑并在六月执行,窦娥死时血溅白练,六月降雪,大旱三年,冤屈苦情感天动地。从远古时就形成的头部刑具家族,在中华古代五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刑罚大戏的主角。
       
        颈部的刑具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动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种械具就已全备。后出现颈枷。由最原始的树杈夹脖子演化而来,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传说三皇五帝时,有一个长的牛头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执戈,一手执剑。传说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在一个称为宋山的地方,黄帝在这个地方与蚩尤神大战并俘获了蚩尤神,在处死前将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丢弃在这座山上,不久这座山都长满了枫树,这种枫树的木头被人用来做枷板,干湿不裂,非常坚挺耐磨,从那以后历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枫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际的梏刑具的变种,梏刑具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开始出现时就有人制造了一枷夹两人的情况,同时受打谷农具的启发而名为枷,始于晋代,沿用到清代,达一千五百年之久,在这样长的历史中,规格、重量、样式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别施用在手上、脚上,更多的还是以枷脖子为主,从材质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出现过用铸铁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戴两人的,还有一枷戴三个人的现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对枷的使用必须对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
        枷有种种,唐代酷吏来俊臣发明了“十号大枷”即一号枷为“定百脉”;二号枷为“喘不得”;三号枷为“突地吼”;四号枷为“著即承”;五号枷为“失魂胆”;六号枷为“实同反”;七号枷为“反是实”;八号枷为“死猪愁”;九号枷为“求即死”;十号枷为“求破家”。《旧唐书.敬羽传》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后负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闷死。隋唐时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两人,宋代还有专门写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边短一边长的枷称为长板枷,还有一种叫毕尾榆的大长枷,其枷长八尺余,隋唐以后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异,有的称盘枷四周无角,方便犯人的饮食,有的配有铁叶钉在枷板上。大多数为方枷、长枷。
        枷《唐六典》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历朝枷的尺寸规定,大体相类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枫木制作。并分别在枷上刻明长宽、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样繁多,宦官刘瑾的爪牙为了拷讯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几乎活不成。
        北魏时有一种重枷,犯人戴枷后胸前挂上石头站立,这是后世立枷雏形。立枷为明代正式创制,清代称之为站笼,也就是后人称为的木笼,犯人直立于木笼之内,笼子顶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数日犯人就会在立枷笼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脚下垫砖,使囚犯脚不能着地,刑吏迫害他时将砖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样即刻丧命,据说为明神宗时刘瑾所创,锦衣卫经常使用它处决犯人。有人上奏请求废除,皇帝不听,到魏忠贤时大枷多有出现,元代的史料里记述了押解战俘用的是树杈枷,原因是由于战争带来了大量的战俘,木枷少,临时使用树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共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枷重为三十五斤,与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来束缚囚犯的刑具。明代时在犯人应受的戴枷的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这种刑罚即将木枷夹在犯人的脖子上,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有的为示众招人来看,派卒吏鸣锣开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惨的。枷刑具是两块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夹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长时间的压在双肩上,几个小时过后,往往肩膀都被压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觉,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时间要动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处往往会被枷的棱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给一块破布或棉花垫在脖子好儿,没有这个条件的只好忍受着磨破伤口流血流脓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时可以用手触摸到自己的嘴,接受亲人和别人送给的食物。遇到戴长板枷或者大一点枷的,眼睛只能看到头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脚都看不到,别人给食物吃不到嘴里,遇到好心人会帮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无法吃到嘴里,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锁铐锁上,有的枷不仅夹住犯人脖子,还同时可夹犯人的双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号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有的最多为永远枷号刑。
        一般情况下,叛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判服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号刑三十天。应服流刑三千里的,枷号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判刑服枷号刑九十天。后来成为各种犯罪都要进行号枷刑,而且成为后业的专门刑罚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后,枷号时间开始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者永远枷号的,枷重七十斤的,轻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规定二十五斤。
        当然,古代木枷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已经脏了的木枷什么时间清洗有着具体规定。枷号刑和戴枷历朝历代也都有着具体规定。大枷重量都有严格的规定,不是随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检查仁和县监狱时,发现木枷按当时木枷重量规定不符,皇帝知道后下诏令将其官降一级的处罚。这个例子在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后期,施用广泛,犯人押解,监狱提审等基本让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时在闹市和马路、驿站上,经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中国考察中国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为我们作证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后的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刑具历史。后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之下,才改戴木枷为交罚金随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战国时,在冶炼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风,使得冶炼时的温度大大提高。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炼铁的效率和质量,因为铁的熔点远比青铜高。铁的冶炼取代了青铜器的地位而进入铁器时代。秦汉遗址出土的刑具便为铁制作,出土最多的钳和钛。钛是脚镣,钳是颈部的刑具。《汉书.高祖本纪》载:“自髡钳为王家之奴”下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秦汉遗址大批出土的钳钛,说明秦汉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兴土木需要大批刑徒们去承担,改梏为钳,用铁链把钳钛连接在一起,既可以严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们在沉重的铁钳铁钛束缚下,用双手为他们建造地下宫殿。 这就是从梏到钳发展变化的社会根源。
        要说丝绢也是刑具,很多人会感到奇怪和怀疑,如果说丝绢是用于颈部的刑具,就会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绞杀就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为绳子和铁索 ,刑名也为绞刑所替代。《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可见春秋时代就有绞刑了。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肪,能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斩首为轻,怪不得有些人选择了上吊这种方式。
        用绳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罚始自周秦,《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光,下卿之罚也。”《仪礼.丧服》载:“绞带者,绳带也,此以绞缢为下卿之罚,当为周制。春秋时,如鲁杀成得臣、公子侧,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绞罪之名,汉以前未见,春秋时多称为缢。
        秦始皇时,大规模的兴建使全国壮劳力约二百万人在服徭役。男劳力不够,甚至强迫妇女运输。许多人经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边的树上,出现“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
        隋朝末年,隋炀帝“急令暴条以忧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反隋烽火燃遍全国,炀帝惶惶不可终日,晚上睡觉要几个宫女摇抚才能睡下。炀帝被困有江都(今江苏扬州)侍卫军都是关中人,他们思念故乡,图谋出逃。将领宇文化利用侍卫军的怨愤心理,于公元618年三月打入宫中,用丝巾勒死了隋炀帝,腐朽的隋王朝终于灭亡了。
        再说斩首,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初称“殊死”。唐颜师古《匡谬正俗》解释:“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但要把人头一下子从脖 子上吹下来,光凭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够的。于是专门执行斩首的刽子手们找到了各种方法,想出了许多窍门。

        斩首时通常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或利斧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恶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成为热潮这种现象,采用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名为“铲头会”来处死和尚。这种方法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颈处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个土坑,将抓来的十五个和尚埋在土坑里,刽子手执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头。
        刽子手们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不但要有胆量,还要有一定的技术。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再说人血的热度会使刀身弯曲,刽子手也要懂得砍头的窍门。
        清朝咸丰年间一次处决五十多名海盗时,对一名海盗连砍好几刀还能砍下头来,就找来一条伐大树的大锯,两名刽子手对拉才锯断这名海盗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锯,也成了颈部的刑具。施用于颈部的刑具还有砍头刀、剑、戟、戈、铖和斧子等,表现方式都是残酷的将死刑犯的头颅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