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元子 观音: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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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 | 发布日期:2006-11-25为了建立完整的基建档案,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上级发文、本处文件、各项报告批文、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及附件、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会计帐表、审计结论及相关财务资料、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二、资料收集与管理:
1. 上级发文及本处文件原文由办公室收存,文件使用人员留复印件。
2. 工程档案资料按项目收集。
3. 自工程立项开始及在施期间:报告、批文、设计资料、图纸由报批人和委托人收存;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等按照相应管理制度收存;监理文件、施工日志、竣工图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与设备说明书等均由项目负责人收存。
4.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项目负责人将全部工程档案收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装订成册,送交档案馆或处内存档。
5. 财务资料、审计结论及财产移交手续由会计人员收存。
三、为配合学校维修管理等使用单位的需求,各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还应做出备份文件,供各有关部门存档使用。
四、本办法自2003年3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