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锌管焊接要求:查无下落经济户口规范处理初探(请大家提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4: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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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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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卫东

随着经济户口管理规范化的深入,查无下落经济户口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查无下落经济户口,不仅加重了基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负担,也不利于上级机关对经济户口数据的综合运用。如何规范处理查无下落经济户口,已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类型及形成原因的角度,探讨规范处理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途径。

一、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在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根据查无下落经济户口形成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虚假的经济户口、“死亡”的经济户口和迁出的经济户口三种类型。

1、虚假的经济户口。目前我县的虚假的经济户口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招商引资招来的外商,在注册登记以后,由于无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本地条件不适合其发展等原因中途撤资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形成的查无下落经济户口,这类查无下落经济户口多表现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是某些现在已经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以前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根据江苏省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的政策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办理营业执照而形成的查无下落经济户口,这类查无下落经济户口集中表现为个体工商户。

2、“死亡”的经济户口。目前,造成“死亡”的经济户口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市场主体在投资时缺乏市场调查或是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经验而经营不善倒闭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二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的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3、迁出的经济户口。迁出的经济户口是指这类市场主体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是该市场主体变更了经营场所,不在原经营场所所在的监管网格或者不在原经营场所所属管区。这类查无下落经济户口主要是由于某些经营者缺乏工商法律知识,变更经营场所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造成的。

二、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认定

查无下落经济户口,顾名思义是经过“查”而发现是不存在的经济户口。因此,“查”是认定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关键,固定“查”及“查”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据也成了认定经济户口的重中之重。那么,究竟如何“查”及什么样的“查”的过程和结果才能够认定某一已经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是查无下落经济户口呢?

首先,“查”要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从事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其次,“查”的过程要穷尽监管手段,全面记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无法找到某一市场主体时,要在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地点,填写经济户口检查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摄像拍照,记录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现在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向周围的相关经营者询问该市场主体的去向。如果是找到这一市场主体,只是该市场主体已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可以指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为个体经营者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上门办理注销登记服务。

最后,“查”的结果要科学保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并进行软件处理前后,作为固定某个市场主体为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证据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只有上述三个条件都成立,才能够认定某一已经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是查无下落经济户口,处于查无下落状态。

三、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规范处理途径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权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从注册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来依法控制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产生和规范处理已经产生的查无下落经济户口。

1、有效开展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总局令第9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职权,因此,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把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否真实作为需要进行核实的内容,严把核实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查无下落经济户口的产生。

2、依托年检验照职能,依法吊销查无下落经济户口。《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3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只要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时进行规范处理就可以了。

3、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吊销查无下落经济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依法固定市场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证据(如何固定证据,上文已阐述),及时作出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