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伦泽食品有限公司:桥梁坍塌:腐败的“功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20:37

“不管是因货车超载导致了事故,还是因施工问题导致了桥梁的倒塌,都说明了相关责任方的监管缺失。”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切实加强桥梁养护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运行。”针对近日接连发生的桥梁坍塌和断裂事故,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7月24日终于对外界作出表态,“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严格监管并实施卸载等措施,坚决制止严重危及桥梁安全的违法超限车辆上路上桥。”
  近期,江苏、浙江和福建等地相继出现桥梁坍塌事故,尤其是钱江三桥(西兴大桥)的倒塌事故,更是引起外界的极大关注:尽管杭州交通部门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咎于“货车超载”和“养护不当”,但该说法并没有得到媒体和专家的认同。
  “不管是因货车超载导致了事故,还是因施工问题导致了桥梁的倒塌,都说明了相关责任方的监管缺失。”7月25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从法律意义上解读,如果造成了严重伤亡事故,相关责任方不仅触犯了《民法》,更违背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桥梁招标过程中是否暗藏腐败或猫腻等,现在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此外,有关部门或许应出台更明确的条例或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桥梁倒塌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以避免出现各部门推诿事故责任的‘扯皮’现象。”
  事故接二连三
  桥梁安全事故近年来正成为不少地区挥之不去的痛,近期,更是在5天之内发生了3起桥梁倒塌事故。7月11日凌晨,江苏盐城境内328省道通榆河桥垮塌,两辆货车坠落,所幸并无人员伤亡;7月14日,服役仅十余年的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7月15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钱江三桥辅桥主桥面右侧车道部分桥面突然塌落,一辆重型货车因此坠落,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受损,与福建公馆大桥一样,钱江三桥的服役时间不过15年。
  在张马林看来,近期钱江三桥桥面的塌落成了桥梁坍塌事故的“一个符号”,“不仅媒体关注多,争议多,就连我们这些‘局外’律师在饭桌上也会讨论这件事”。
  对于这起事故,杭州市政府第一时间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了回应,但却回避了众人关心的桥梁施工等敏感问题。
  “桥梁倒塌事故具体可分为两个原因:一是设计方面,如桥梁荷载当初验算错误,承载力不能满足现实中车辆的荷载要求;其次就是施工质量问题。”昨日,江苏省一位市政工程设计院的桥梁专家朱先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钱江三桥的事故无外乎这两个大因素。”朱先生认为,“第二种因素犯错的可能性或大于第一个因素。”
  杭州市交通局总工程师朱玉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从技术层面分析,这次事故,一是货车严重超载,二是引桥上铰缝没有及时修复。桥梁的养护工作没有到位,其业主单位杭州恒基钱江三桥有限公司有一定的责任,但最终的原因还有待综合分析。”
  冯正霖7月24日则表示,在最近几起桥梁事故中,多数“与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有关。
  或已触犯刑法
  在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看来,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了桥梁的倒塌,对受害者来说都是不可估量的。
  “相关事故责任方已经侵犯了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吴俊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据了解,所谓民事权益,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诸多权益。在近期的多起桥梁坍塌事故中,受害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明显受到了侵犯。
  吴俊锋说,“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不仅如此,有关责任方还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吴俊锋解释,《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张马林则认为,如果最终认定的事故属“严重性质”,相关责任方甚至将触犯《刑法》。《刑法》第135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罪名则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不过,现在的问题是,事故的责任主体到底该如何认定。因为,桥梁的管理方是政府有关部门,施工方是具体的企业。同时,这涉及到最后具体的量刑、法律责任的赦免等各方面法律流程。”张马林说,“所以,在此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详细地调查取证,并公开、公正、透明地对外公布全部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记者发现,以钱江三桥为例,浙江省政府官方网站就在公告中表示,仅钱江三桥的参建单位就有9家。
  “单从取证上说,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程’。”对此,吴俊锋认为,“但在桥梁坍塌问题上,有关部门或多或少地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背后暗藏腐败?
  更让张马林担心的是,这些质量不过关的桥梁在“源头”上就埋下了坍塌的“种子”。“众所周知,不少地区在桥梁、道路招标过程中当初都有一定的猫腻。”张马林说,“这是除开桥梁坍塌事故本身外,相关部门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实际上,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就指出了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六大问题,其中,招投标问题就占据了两项。
  “在这方面,我们有《招投标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吴俊锋同样表示,“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潜规则’。”
  “目前,最重要的不是猜测,而是如何遏制桥梁倒塌事故的再次发生。”吴俊锋说,“遏制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是一方面,明确责任主体是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让有关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桥梁施工和管理过程中负起应有的责任,真正将普通公民的权益摆在第一位。”
  张马林认为,乱象需用“重典”。在一些典型的案例上,相关司法部门应“加大惩处力度”。
  媒体则建议,“产权方、交警、交通等部门对三桥安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建立一个几方合署办公的‘危桥应急管理机构’,在三桥的评估和维修方案出台之前,临时承担起三桥的安全维护工作,以避免更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