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校园招聘网申技巧:2010年新政策要点与年度纳税申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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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政策要点与年度纳税申报5 

四、征管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季度预缴

①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③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A、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B、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C、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2)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在季度预缴前将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纳税人自行开具给项目出包方的发票、与项目出包方签订的建安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预缴税款。

(3)管理

①总机构直管项目部的管征机关:

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②跨地区经营项目部的登记资料: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1)申报表结构与表间关系

①结构: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有一张主表及十一张附表(即征即退企业十二张附表)。

一级附表:7

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

附表一(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附表一(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整套申报表只有这

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                                  几张分企业类型填

附表二(2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非金融、金融、其他

附表二(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既是附表三的二级附表,也是主表的一级附表)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十二    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明细表  

二级附表:5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②表间关系——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映

③录入顺序——原则上先二级附表后一级附表,但附表四的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附表五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附表六的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部分项目要在填完主表相关行次后才能填报。主表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1)               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2)            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

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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