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招聘:温州茶厂关于温州水心饭店资产----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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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供办〔2007〕59号3 |7 k7 ~2 z;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供销社诉温州茶业有限公司、温州水心饭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回贵院重新审理。由于供销社历史悠久,资产属性特殊,体制又几经变化,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审理本案,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我社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向贵院予以说明: b9 b- {& D# h, I) _" q8 D, ]4 j. G% }8 P! t

一、温州水心饭店的历史沿革。


          温州水心饭店系市供销社原独资企业温州茶厂的下属非独立法人企业。饭店使用的土地系茶厂生产、仓储用地,始建于1987年,后分别又于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二期和三期工程的扩建,形成今日之规模。2001年9月30日,温州茶厂与施阿卯签订了《水心饭店租赁经营合同》,将水心饭店出租给施阿卯经营,期限至2011年10月23日。改制后,市供销社一直委托茶业有限公司收取饭店的租赁费。2005年1月,市供销社正式书面通知茶业公司和水心饭店,要求水心饭店的租赁费直接交市供销社收取,并要求茶业公司归还已收取的租赁费,但未果。. @) }1 K" X# y/ E# k& f! C
    二、市供销社选择起诉实属无奈之举,也是彻底解决原温州茶厂改制遗留问题的唯一选择。/ X" T7 R# 2001年起,市供销社根据市府办〔2000〕70号文件的精神,对温州茶厂进行改制,同年10月29日组建了温州茶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5日,市供销社与温州茶业有限公司达成《社有资产处置协议书》,约定将包括温州水心饭店(当时评估价为7111.77万元)在内资产7897.01万元由市供销社抽回。因此,水心饭店系市供销社的抽回资产,其产生的收益亦应该归市供销社所有。对于租赁费的所有权问题茶业公司也无异议,但却以种种借口侵占不还。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茶业公司成立至今并未开展业务经营,而是坐吃老本,该本就是水心饭店的租赁费,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供销社社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是其一。其二,温州茶厂在改制时,由于外贸茶叶经营的帐册在国外没有带回,为了避免改制无限期拖延下去,增加改制成本,故市供销社与茶业公司约定将外贸茶叶暂时搁置,另案处理。后来,我们通过审计发现了外贸茶叶经营存在巨额亏损,但茶业公司又不愿意按原来约定的时间界线承担亏损,故一直不愿意同市供销社算外贸茶叶的帐,并为清查亏损设置种种障碍。为了迫使茶业公司与市供销社坐下来清算外贸茶叶的亏损,就必须截断茶业公司的经济来源(租赁费),为此,我们只得向法院起诉。其三,茶业公司在2003年6月向农业银行借款2300万元,抵押物中包括了市供销社抽回的所有资产。由于茶业公司无力偿还欠款,被银行诉诸法院,现该案正在贵院执行局执行。为了防止水心饭店被拍卖,避免使温州茶厂改制遗留问题更加复杂化,故我社打算在收回水心饭店租赁费的前提下,出资代为偿还银行欠款,使案件得以结案,从而赎回抵押物,为彻底解决改制遗留问题打下基础。+ w( o+ i4 O1 R' d; ?# a% n" B6 B2 ?4 m2 a/ [- n

   三、对案件几个争议问题的理解。 u3 ~4 }7 s9 [: `9 b6 I

  (一)对一、二审判决的理解。我社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上正确的,但一审不支持2002年9月5日至2005年1月28日租赁费返还的诉求有点自相矛盾。二审认定本案为企业改制纠纷,我社认为案由认定有误。企业改制无非涉及两大块内容,一为人(职工),二为物(财产)。而这两方面已经全部到位。本案仅涉及水心饭店的租赁费问题与改制并无关系。所谓的改制遗留问题其实是指外贸茶叶问题,与本案无涉。& m! D" T' m# ?; w5 k) S( e( T( `3 Q" e* I/ M1 y9 K5 ]2 f3 m

  (二)2002年9月5日至2005年1月28日的租赁费归属问题。我社认为,水心饭店作为温州市供销社的抽回资产其收益归市供销社所有无可争议,而事实也表明了,茶业公司管理并收取租赁费的行为,是代管行为,与市供销社存在着事实上的委托代管关系。因此,市供销社享有对上述期间租赁费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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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茶业公司主张的扣除相应垫付款和实际费用问题。我社认为,茶业公司主张的费用,如果合情合理合法的部分,他们应该享有。然而,资产虽然已由茶业公司所置换,但茶业公司至今未将置换金支付我社,所以,我社认为,将这部分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支付给茶业公司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t% j) X; y" Y

    综上所述,水心饭店的资产归市供销社所有,其产生的效益亦归市供销社享有。本案所涉的内容并非企业改制纠纷,而是合同纠纷。恳切希望贵院在审理本案时,能充分考虑到上述的事实和情况,支持我社的诉讼请求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