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锅羊肉汤: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谈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操作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39:55
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谈规范化量刑的具体操作方法 作者: 李伟    发布时间: 2011-05-03 09:10:36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根据黑龙江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试行后,萝北县人民法院采取边学习边实践的方式,积极开展规范化量刑工作。去年十月份至今,按照规范化的量刑规定审结的五十余起案件,无一起案件上诉、抗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面通过一起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故意伤害案件,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规范化量刑。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昌林,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3月,本案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2010年9月19日12时许,在萝北县鹤北镇居民王英会家中,施文东、李彬彬与王英会、王显忠父子二人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施、李两人被王英会父子追撵出宅院外后,李彬彬在一家货站告知孙昌林发生厮打一事,孙昌林等人赶至王家。在王家宅院外,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昌林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王显忠胸部一刀,致王显忠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昌林逃离现场。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昌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伤害他人事实。

    双方当事人在庭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在得到赔偿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量刑的方法、步骤

    第一,根据《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确定本案的起点刑。

    1、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审判实践及本案的被告人仅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刀的故意伤害行为,可将量刑起点确定为13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因本案不存在《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可以增加刑罚量的四种情形之一。所以基准刑亦为13年。

    第二,确定减少基准刑的情节与比例。

    1、自首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被网上追逃)投案自首,从客观上来说,本案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具有一定的被迫性,所以减少基准刑的20%。

    2、赔偿经济损失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被告人亲属在应赔偿经济损失43万元的前提下,赔偿45万元,该赔偿数额虽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但也应考虑到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不仅仅是为了悔罪,也有为了减轻处罚的主观目的,所以减少基准刑的25%。

    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死亡,其亲属具有出于能够得到较多赔偿的目的,而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以上三项合计减少基准刑的55%。

    第三、确定增加基准刑的情节与比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持上述凶器伤害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尖刀伤害他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增加基准刑的10%。

    2、前科劣迹

    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010年3月,本案被告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仅隔半年的时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恶性较深,所以增加基准刑的5%。

    以上两项合计增加基准刑的15%。

    第四、计算应增减基准刑的百分比数量。

    经过增加、减少量的相抵计算,确定本案应减少基准刑13年的40%(55%-15%)。即减少量应为:62.4个月=156个月(12月x13年)x40%;实际量应为:93.6个月=156个月-62.4个月,即7年8个月(93.6个月/12月)。

    第五、确定宣告刑。

    合议庭认为,本案虽可在法定刑以下处刑,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8个月有些偏轻。按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即最高增加9.36个月(93.6个月x10%),即8年5个月(93.6+9.36=102.96个月/12个月)。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宣告刑为8年。

    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了几个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如:

    第一、起点刑问题,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何在跨度较大的幅度内确定一个确切的量刑起点,对于每年仅有不足百起案件的法院来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第二,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所规定的幅度较大,增加、减少的比例把握的不是很准确;

    第三,枪支、管制刀具的确认工作,需要在诉讼过程的哪个阶段进行,对此应作出相应的解释规定;

    第四,伤害、强奸等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未对被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害人亦未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如何确定基准刑。

    上述问题,需要在今后审判实践中加以总结,上级法院也需尽早给予明确。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裴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