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芯有什么用:从视察说到代表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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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级来视察下属忙追捧”说到官员代表强奸民意
达 志
2009年11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14
——闭合的社会圈应该上下有序
在闭合的社会圈中,所有从事社会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都在其中发挥作用,同时也受到从上至下的管理控制,还应该受到自下而上的制约,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也不可混淆。
一、中国自古来,大官管小官
有一年笔者到某地办事,坐长途汽车经某国道,汽车从快速变成了慢速,从慢速又变成“爬行”。好容易“爬过”这一路段,发现国道两侧停满了汽车,有大客车、小汽车、警车、摩托车、广播车等等,熙熙攘攘,人声鼎沸,好不热闹。开始我以为出了交通事故,后又感觉不像,听同车乘客细细道来,才知这是“迎官车队”。
原来现在官场上流行一个惯例,就是“管界迎送”。上级来视察,如乘飞机、火车,迎送要容易些,怕就怕上级带一队汽车来,这时本地要员就必须到必经之路的本辖区边界去迎送,近了几十公里,远则上百公里,人去少了、官阶小了不行,上级不高兴;车去少了,档次低了也不行,长官不满意。例如,据新闻报道,在2006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政府一名科级官员下乡慰问灾民,发现接待方“不对等”,大耍态度,车都没下,“单人独骑,打马回府”,在灾民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后来,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中,这种习惯是怎么形成的呢?中国自秦朝实行郡县制,那时可能就是上级委派下级官员制度的开始了,皇帝任命大官,大官委派小官,皇帝还可能任命“钦差大臣”、“巡抚”等等直接到各地办差,到了明朝、清朝,这巡抚不知为什么就不巡了,变成了常驻官员,但是上级委派下级的制度没改。上级常把自己身边的亲信、秘书或奴婢等等,外放提拔当个头头。上行下效,下级也可将亲信再下派,这样既送了人情,同时有“四梁八柱”在下面撑着,自己在上面也放心。
俗话说:“骗得了一人于一时,骗不了所有人于永远”。一名贪官在此制度下,为了当官、升官,自然会不惜重金开路,事成之后,绝不会亏本。倒霉的是贪官属下的百姓,若赶上一个“刮地三尺”的“父母官”,则呼天地无应,泣鬼神不惊。贪官只要用甜言蜜语和雪花银子堵住上级一人或几人之口(包括顶头上司——相当于如今的党委、政府首脑等,还包括御史大夫等——相当于如今的纪委监察官员等),则“草民布衣”能奈我何!
新中国成立后,政策法律有规定,政府官员由本级人大选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历史的传统不可忽略,现实的情况必须重视。常常是上级一纸公文,就将一个谁都不认识的人送来当官,甚至当“一把手”。东北的干部可以派到西南,东南的可以派到西北,甚至来个三家大换亲(以前边远农村常见,即甲之女嫁乙家,乙之女嫁丙家,丙之女嫁甲家,这是一种落后的婚俗)。大家有意见,可以先“代理”呀!于是乎“代理某长”满天飞,“代理”几乎成了官场上的必经之路,什么人大选举,“一切听我的”。 在四十多年前,笔者亲眼所见,共和国一名“封疆大吏”将自己的儿子派为下属市长,一婿、一女为下属另一地区的正、副高官(表面上履行了“合法手续”,当然说到本质倒也不应该责怪这位“大吏”,因为当时国家对此没有任何限制)。对这些官员笔者不敢全盘否定,但是问题是这种现象成了普遍情况就不正常了。很多官员心里清楚自己的官帽是怎么来的,对上负责,得到上级的满意是首要的,至于管下的草民是否满意那就退居其次了,甚至不管不顾了。于是乎就出现了本文开篇时那一幕极不正常、也似正常并且极其普遍的一幕。这里提请列位注意,笔者如此说法并不是不要下级和上级领导搞好关系,而是反对不正常的上下级关系。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近千万元,到最后法院判处其死刑。王某生前大量贪污受贿,却深得上级信任,两年内连升两级(媒体专门称此种现象为“带病提拔”),草民们对此很有意见,谁来为王怀忠(按当地方言草民们戏称其为“王坏种”)边贪边升官一事负责呢?至今为止没见到有任何人担责公开受处。历史经验证明,上下级关系不能搞成前述的庸俗关系,也不能搞成人身依附关系,否则这种关系只能一误国家,二误自己,如多氏骨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国家民主制,下情要上达
当今世界,民主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按我国现行法律,省、市、县等各级政府首脑,应由同级人代会选出,选举时应体现民意,应该差额选举。这样,选举前出现了悬念,选举中面临着竞争,选举后的结果体现了民意,选出的官员也体验到了压力,才能在任期内更好地为国家、为人民服务。那种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不是选举,犹如一场只有一支球队的球赛,是没人为之喝彩的,那种选不选都不影响内定结果的选举,犹如黑球、黑哨齐上阵的球赛一样,是没有生命力的,是面临死亡或必须改革的选举。
现在如果你调查一下,公民关心什么选举,可能你身边的大多数人什么选举都不关心,这就是我们的选举制度的悲哀,也可能是我国与世界多数国家的一点明显不同。但似乎有一点例外,那就是农村的村委会选举。这级选举的法律基础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现实的农村村委会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不言自明,所以这级选举就在全国轰轰烈烈的推广开来,甚至惊动了联合国派团考察。这中间虽然仍存在很多问题,如选举作弊、贿赂选民,甚至出现了雇凶杀害竞选对手的惊天大案,但是这级选举毕竟“正在进行时”,而且在不断完善,逐步走入正轨。
接下来出现的问题令所有人始料不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选出来了,但是却与原有的村党支部、乡镇党政组织发生了摩擦,这些组织大多是旧体制下由上级任命的,属于“钦差大臣”,而村委会一般是村民推选的,属于“群众代表”,这“一旧、一新”,“一上、一下”的前沿阵地接合部就在乡镇级与村级之间,这些年这个结合部闹了很多摩擦和矛盾,深刻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按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这么多年了,高层早该考虑立法解决乡镇级党政组织的改革问题了吧?但是非常遗憾,直至今日,关心者没有听到任何这方面的有关信息,也就是说这种矛盾状况还在继续,还在发展,还在扩大化。
说完农村,自然该说城市了。城市的基层人代会据说是县、区级,现在是五年一届任期。每到选举季节,上级多层次、立体式、全方位轰轰烈烈地宣传、鼓励,但是选民们多数漠不关心。也难怪,那些候选人不知是何方神圣,哪里下凡,有何本领,何人提名,素不相识,拿来就选,选民是何种心情?毕竟选民们已经不是几十年前的“愚民”了。笔者不才,有幸当了几十年选民,选过约十几名人民代表,多数是选前不认识,选中没见过,选后不记得。只认识一名和我同单位的代表,还是行政一把手。至于说有事找代表反映,却不知到哪儿去找,说什么“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绝大多数选民没有体验过。据报道,有一次某媒体机构专题调查,有一题大意是:“有了冤屈事、不顺事,你找谁反映?”四项选项中“找人民代表反映”一项首选率不超过5%,是四项中最低的一项,悲哀至极,说明这里是一个断层,也有违立法者初衷。
再说说这些代表,他们也有很多委屈,本来他们很多人是本行业的模范、标兵,在业内驾轻就熟,如鱼得水,如著名工人时传祥,著名农民陈永贵等等,是多么优秀哇。但是不知是谁请他们进入政界,当上了人民代表,陈永贵还当上了国家副总理,他会干的不让干,硬让他干不熟悉的,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或者是某种错位吧!
据《百年潮》杂志披露,1975年召开第四届全国人大之前,东部某省由省委书记等内定了代表名单,黑箱操作,对外保密,按人通知,单线联系,很像地下秘密组织,仅为找一位女农民当代表就费尽周折。这样的代表只能是领导满意,该人惊讶,人民叹息。
不说那么远了,就说现在,笔者认识一位某市人民代表,他本是一位优秀教师,长年忙碌在教学第一线,只是到了开人代会前临时准备一下,到了会上见到的都是陌生问题,无处插嘴。开了五年会,只提了两次议案,都是别人提的议案他附议签名,事后提起,多已忘怀,何谈参政议政。
两年前,据报道,有几名在各省市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因长期在京工作,经本人申请,全国人大批准,这几人就近参加人大北京代表团工作。消息传出,不但笔者困惑:此举有何法律依据?也肯定会令众选民生疑:这几人在京代表哪些选民?其原选区又有谁来代言?北京和几个省区的代表名额怎样理顺分配?可以肯定,此举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是违法的、不和谐的,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圈的制约机制。这就好比铁路系统本来是有完善的上、下行线路,但是有人在某省至京的上行线路中抽掉了几根铁轨,又不及时补上,肯定会造成该段大批上行车辆积压,甚至全路瘫痪。这种情况明显是官方制造的“民意堰塞湖”。
按理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定的民主制度,它的重要性不需我重复,它的任务就是向上反映民意。某人当选为人民代表后,首先想的不应该是荣誉,而应该是责任和使命,应该代民建言,仗义执言,以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将底层的意见反馈上去,这种反馈是建立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实行了五十多年,大量事实证明(也是一些专家的意见),目前存在的代表与选民脱节等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管之见)。
首先应采纳多数民主国家的办法划分选区。选区要相对稳定,一选区只选一名代表,人民代表应由本选区选民提名、选举(俗称“按块选举”),上级不应以任何形式将“代表”强加给选民,改变目前选民按工作单位工作系统划分选区、人民代表只代表本系统职工的办法(俗称“按条选举”)。例如一名医生被选为人民代表,不应代表卫生系统(这是一种封闭化的模式),而应代表本选区的全体选民(这是一种开放的模式,也符合国际惯例),否则不论有多少个系统的代表,肯定还有“被代表遗忘的选民”。按选区选举有很多优点,但最大的优点就是便于选民与代表的联系,也就是将法定的下情上达渠道疏通,这样有利于各种事件在基层解决,在开始时解决,用法定的方式解决。别忘了,这可是法定的反馈渠道,也就是说,选民完全可以和人民代表讲,你不给我反映或解决此问题,我就不再选你,甚至可以马上联合其他选民罢免你。注意,这不叫威胁,而是叫行使正当、合法的民主权利。
其次就要解决人民代表的专业化问题了。找代表的选民多了,过去和现在那种“开会握手,选谁举手,吃饭伸手,散会摆手”、“开会代表聚,散场去种地”的方式已远不能满足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据报载,某人民代表从某年至今已当了多少届,堪称“什么之最”,其本人倒也坦率:“开始当代表时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不会讲话,开会一言不发,后来一开会,我就多学习些先进经验带回来……。”别的不多讲,她至少有一点是大错特错了,就是定位错误——人民代表的责任是向上反馈民意,而不是向下传达文件和经验(这些事自有政府执行,不需人民代表劳神),这是法定的,不容商量的,而且应该视为反馈民意的主渠道。如果仅仅为了创造“当人民代表时间长”的纪录去指定某人“连续当选”,而不是看他为选民服务这一首要条件的话,那不仅是选民的悲哀,而且是选举制度的失败。具体说,人民代表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专业素质和办事能力,不是随便由领导指定一个人就能当好。另一方面,已经上任的每一位人民代表都应该有一个办事机构,避免孤军奋战,提高办事效率。以上这些都应该有法律规定和资金来源提供保证
再有,人民代表的素质有待提高。现在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如何提名产生秘而不宣,不得而知,不算和谐,其中确实良莠不齐。从公开途径得到的消息常听说某地有人民代表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已不是偶发奇闻。近年来又见媒体登出:某市一人民代表仅因几句口角,居然驾车追出几百米,将口角对方(是一老人)当街撞死,扬长而去。其行为与市井无赖(如《水浒传》中的“镇关西”,详见《北京青年报》2005年3月31日)何异?估计该代表是没有坦克,否则他一定会将老人的住房撞倒轰塌,灭其三族。这人如何当上了该市人民代表,善良的人们不得而知。俗语讲: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人民代表”竟敢当街故意撞人致死,决非一时性起,肯定是平时缺乏道德(简称缺德)、毫无人性、经常违法犯罪集于一身。这样的事确属极端个案,但是也确有许多人民代表因个人素质、文化水平较差而不能胜任,这样的人现实中如经某一位或几位领导圈定后,或经“几上几下,几次公示”,大多可以顺利通过,“当选”为人民代表,这样领导很满意,但是一旦将他放入选民中,在“阳光下”选举,则极难蒙混过关。又据CCTV的2009最新消息,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行动中,抓获的黑老大中至少有三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令人无奈。
现在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明星”比例过大,这些人唱歌、跳舞、打比赛尚可(毕竟是明星嘛),但当民意代表或力不从心,或志在金牌,或忙于赚钱,或拈轻怕重,不如由群众推选一些久经考验、热心公务的贴心人,能够真正为民众办实事。日前就有报导说南方某省将几名长期不参加活动的文体明星免去民意代表资格,算得上得民心之举。我也很高兴地看到现在许多人民代表素质很高,为民建言的意识很强,甚至有的人民代表自发广告征求民意,自办机构接待选民,深受选民欢迎,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我希望这些代表不会得到“封杀”或“出局”待遇,更希望有关法律为此“大开绿灯”。
其实除人民代表大会这条主渠道外,还有政府信访办、市长热线等等下情上达的渠道,但起的作用参差不齐,难尽人意。关于信访办的作用,笔者前文也提到,下篇文章还会详述,不再啰嗦。至于市长热线,有的的确有点作用,但最近据某国家级媒体记者试验,打了国内几十个大中城市的市长热线,一大半长期占线或无人接听,其效能可想而知。笔者有段时间也因有话要说,打过市长热线电话,确实如此,是电话拥堵,还是有意挂断,不得而知。即使偶尔接通,也是“转一转二又转三,转来转去让留言,三等两等无音讯,一腔希望化尘烟”。据近日媒体报道,广州市长张广宁一次接待市民长达5.5小时,吃午饭都耽误了,一名市民说自己18年前就想见市长,一直等到今日。相反,我们称之为“万恶的资本主义”的市长却各有特点,伦敦市长约翰逊经常骑自行车上下班;纽约市长布隆伯格挤地铁已经五年了,大家不会认为他是穷鬼(虽然他的年薪只有一美元)。我们的市长99%不会、也不敢如此,个中道理,“中国人民都知道”。
近年来还听说各地纷纷聘请了各种“监督员”,不可一概而论,统统否定,开始时他们也可能起一定作用,可是大多虎头蛇尾。其实细细想来,自然明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反馈渠道乃共和国法定渠道,即法律规定强制的由下向上应该畅通的言路,尚且被有些人视为无物,言路堵塞,而其他非法定渠道的命运可想而知。最近据CCTV报道,公民肖某被聘为某市“政府监督员”,他扎根基层摸情况,积极认真提意见,结果引起书记、市长等普遍不满,到下一年就不再聘肖某,而“好好老”却续聘,有专家称该市为新版“叶公好龙”。
说到这儿,想起一个真实故事(并非政治笑话),说的是某小区断水已多日,原因是施工将管路挖断,居民苦不堪言,反映强烈,上级十几日后才派运水车进小区,居民排队接水,都很有秩序,也很高兴,而且此事被当成上级党政领导关心群众的“新闻”上了电视。但是一个月过后,管路仍没修好,虽然送水车仍在送水,但是居民不干了,纷纷通过各种途径表示不满。
对比上边两件事情,虽然大小不同,但是隔行不隔理,究竟哪个渠道是法定的、正常的,哪个是临时救急的,其中道理,“中国人民都知道”。
三、民众办团体,积极作用大
说到民众办团体,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工会。
在我上小学时,语文课本里有一篇文章,名为“刘少奇在安源”,讲的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刘少奇先生作为工人领袖领导安源路矿工人求生存、争权益的故事。当时我作一名儿童,首次体会到工人办工会的威力。
当时,在中国办工会不受法律保护,刘少奇等前辈带领工人冒着生命危险搞工人运动,建立了工会。由于工人团结起来成立了工会,大家齐心协力同资本家斗争,对当时资本家胡作非为、盘剥工人起到了明显的制约作用,资本家不得不做出让步,工人们也尝到了团结力量大的甜头。
到了现代,工会活动在世界各民主国家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些国家的工会起到政党的作用,甚至有的工会领袖经民选后成为国家首脑,如波兰的瓦文萨和巴西的卢拉等。由于工会由下而上成体制、成系统,所以谁也不敢小瞧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当然此举对促进社会和谐大有益处。
和别的国家相类似,我国的工会活动也受法律保护,还专门有工会方面的法律。
但是事情往往不尽如人意。本来工会应该是一个由下而上的群众组织,但是不知何时却把工会纳入了党政机关系列,工会领导上边派,办公经费上边给,工会组织跟党政领导近了,离工人远了。每年的例行慰问访谈、文体活动不少,但是明显的是解决工人群众根本问题不多(例如欠薪问题)。上行下效,各基层单位的工会主席往往也由厂长、经理、校长任命,甚至直接自任,顶多后面加一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例行公事。由于工会长期脱离工人职工,则很多工人职工也就视工会组织为可有可无。
我的一名同学从没当过工人(或职工),毕业后长期在党政机关当干部,熬年头到了一定级别,后来由某市委、政府领导任命为该市总工会主席。同学聚会时谈起他的工作,他苦笑说道,有什么干的?养老倒是个好地方,高兴了到基层转转,到外地找同行玩玩,反正什么待遇都不少。我问起他代替工人反映意见和解决劳资纠纷等(这是刘少奇先生当年在安源办工会的主要工作),他说根本没人就这些问题找他们。一市之工会主席竟如此说法,也是一种个人的无奈、工会的错位和制度的悲哀。
除了工会,还有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情况都与工会差不多,他们的工作中从上向下传达的多,由下向上反馈的少。其他一些协会、学会、联合会则往往都是“政治小矮人”,情况也是如此(领导都是上边派的),除在本行业、本系统有些许影响之外,基本上属于“名不见经传”范围的。
据一些专家介绍,根据一些国家成熟的经验,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除了有一套自上而下的政府及其他管理机构之外,还应该拥有大量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成系统的、非盈利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社团组织,这三足分立,缺一不可。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国家应修改完善法律,扶持以工会组织为代表的各行、各类群众组织,特别是基层工会组织、外企工会组织、草根群众社团等等,使各种群众组织从下至上形成系统,组织健全,渠道畅通,形成合理的、合法的、和谐的“社会安全阀”。基层公民有事知道去找谁,知道找谁能真心替你解决问题。这样一般就不会出现动不动大批群众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甚至有个别人铤而走险,迈上杀人放火的道路。
四、现代传媒兴,活水八方流
说到现代传媒机构,笔者就想起伊拉克战争时,新闻记者不顾危险,冲上前线,记录下许多第一手新闻资料,甚至有许多记者付出了生命代价。据说交战双方高官(包括美国总统)每天都要看新闻,以弥补军事、情报系统信息之不足,可见现代传媒机构的重要性。
那有没有不喜欢传媒机构的人呢?当然大有人在。
据媒体报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江苏省镇江市有一份很显眼的《江声日报》,创办人为刘煜生先生,此公忠厚耿直,倡导仗义执言。为此,刘公受到报社员工拥护,报纸受到民众青睐,发行量与日俱增。该报除卖报和广告收入外,从不接受政府馈赠和单位、个人赞助,以免“瓜田李下”之嫌。时间一长,刘公及其报纸触怒了当时的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也许还有一些人的添油加醋),顾某人以“含共党口吻,意颠覆政府”为罪名,先将刘公下狱,并查封《江声日报》,后又未经法院审判,将刘公秘密处死,酿成震惊全国的“江声事件”。手握重权的省政府,居然害怕“一介书生几支笔”来颠覆,真是既可笑又可悲。当时民间传媒铺天盖地,共同声讨,以宋庆龄、李烈钧先生为代表的重量级知名人士共同呼吁,调查真相,严惩顾某。当时掌权的蒋介石确比顾某棋高一着,下令撤销顾某职务,许诺严查(是否兑现是另一回事,据说顾某不久后又担当重要职务),才稍平息事态。由此事引起,民间倡议设立了“记者节”,以期保护传媒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详见《炎黄春秋》杂志2005年第一期)
新中国建立后,传媒机构经历了“从传统媒体到现代媒体,从平面媒体到立体媒体”的发展过程,传媒事业大大发展,取得成就不容置疑,但是其中也确有不和谐音。
建国不到十年,一大批新闻记者,其中大多为仗义执言、勤于事业者,被划为另类。据说在划“右派”时,各单位都有指标(可笑吗?确实如此),而各传媒机构得到的指标论比例都远高于其他机构(像我这样的,放到当年,极有可能会“荣幸”地得到一顶右派帽子)。虽然没听说像前述刘公那样被当局非法处死的,但是为追求真理而付出生命代价的却大有人在。
在“十年浩劫”期间,本人所在的小城市一切传媒全都停办,只出一份报,报名为“新闻电讯”,全部刊登上头指定的新闻;广播电台里除转播统一的国家电台内容外,再有全是上头指定的文艺节目,如“八个样板戏”等等,据说有的中小学生能背诵演唱所有的样板戏唱词,笔者真不知道应该称当时为“文化革命”还是“文化荒漠”!
现在好啦,传媒机构遍地都是,无孔不入,你想知道什么,“上网查查”成了很多人的口头语。传媒机构不但满足了上情下达的作用,也满足了下情上达、左右畅通的要求。据说在某些调查中民众被问及:“有冤屈事、不顺事去找谁”,回答“找记者、找媒体”为首选的达到50%以上,可见现代传媒的重要性。
查字典,“媒”字指对双方有关的人或物,也就是说,现代传媒机构应该能起到双向传递信息的作用,你用、我用、大家用。我不赞成将传媒机构称为“喉舌”,因为“喉舌”只能一人用,没听说过我可以借您的“喉舌”一用的,你用你的喉舌,我用我的喉舌,各不相扰。只有媒体才可能公用。
我国的众多传媒机构中,最显眼的多为国家开办,或者说用纳税人的钱办的,那就不应该成为某个人或某些团体的“喉舌”,传媒机构应该以“真实、全面、及时”的精神发布新闻,传播信息。真实就是不应有虚假,不应有某个人将新闻垄断,隐瞒真相,发与不发,应该由各个媒体自己决定;全面就是不应有关键点被遗漏,不应由某个人批准说什么,不许说什么,把新闻记者的口、笔占为私用;及时就是从时间上不拖拉,一件大事当前,应该以第一时间告诉民众,反馈民众呼声,不应由某个人决定立即发还是拖后发,玩“时间差”。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信息传播能够达到“真实、全面、及时”的标准,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也是安全的。
传媒机构传播新闻、传递信息,沟通八方、地位重要、影响巨大,理应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正因为如此,现在世界上很多民主国家都有《新闻法》,使传媒事业、新闻机构的工作有法可依。非常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新闻法》。记得某届人大首次会议期间,召开记者招待会,某记者问某人大高官:“中国何时会有《新闻法》?本届人大能否通过《新闻法》?”该高官表情僵化,冷漠地回答:“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讨论、通过新闻法”,令新闻界同仁和民众望眼欲穿。但是直到五年后该高官离任,回家抱重孙子去了,甚至直到今日,都没有听到关于《新闻法》的直接信息。据某些知情者说,《新闻法》是我国起草时间最长、“起草人从黑头发变成白头发”但还没起草完成、最难产的法律。
由于无法可依,新闻事业和传媒机构步履维艰,难以大步发展,许多新闻从业人员都说,现在出现好多“告媒体”的案件,原告方以各种法律为武器,向媒体进攻,而媒体却赤手空拳,无法律可以抵挡,在很多案件中新闻媒体有理却无法,无端败北,令新闻从业人员心寒,同时这种无序状态对新闻事业的发展,以至对全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相当不利的。
说到这儿就使我想起几十年前国家管理企业的情况,那时投资是国家给的,厂长是官员派的,生产计划是上级定的,原料产品是政府包的。没有相关法律,谢绝市场经济,党委文件、政府指令如同“婆婆管儿媳”一样全都包办了。企业越办越萎缩,工厂越干越亏损,后果是什么,“中国人民都知道”。现在好多了,在法律范围内,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显示出生机勃勃的现象,虽然开始也出现了“当教授不如卖烧鸡挣得多”等现象,但是现在再也不会出现类似现象了。
其实现在国家管理新闻媒体就是沿用了以前管理企业的办法,无法律可依,无市场可谈,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是一种暂时的、僵化的、封闭的模式。它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走向开放、多元化和欣欣向荣的模式(另一个我是不是可以不提了?)。在法律框架内,媒体应该是有自主权的。不要怕小乱,地震专家说,小震可以释放能量,减少大震的可能。同理,小乱好于大乱,也好于一潭死水。依法管理媒体,象办企业那样办媒体,到窗外去看看吧,人家都是怎么办的,而且办出了“世界传媒大亨”,相比之下,我们的传媒还都是“七个小矮人”。
当务之急,国家应该尽快起草、通过《新闻法》(哪怕是一个试行的),其中既要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惯例,也要考虑我国国情,依法管理媒体,破除目前这种“异口同声说新闻,看了一张不再看”的局面。
其次,各种媒体应该多练内功,增强独立性,学学国外有些媒体和《江声日报》式的媒体,高压之下不低头,赞助面前莫垂涎。不图急功近利新闻造假,多行高瞻远瞩仗义执言。在法律范围内,在“真实、全面、及时”的新闻原则下,办好媒体,办活媒体,“多与民众鼓与呼”。
还有,国家应该鼓励成立新闻从业人员工会、学会和协会,并促其自立、自行,从道德和纪律层面规范新闻人、媒体人的思想,多报独家新闻,不要人云亦云。说什么,何时说,说到什么程度,什么范围,文责自负。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可使生物圈、大自然欣欣向荣,京剧中的马、谭、杨、奚和梅、程、尚、荀各流派纷呈可使艺术水平蒸蒸日上,而新闻媒体的多样性也必然使传媒事业蓬勃发展,使其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下行与上达,分道各畅通
据报载,2005年元旦刚过,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因涉嫌犯罪免去7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仔细观来,这七人都是“熟人”,多为省部、厅局级执法官员,如省高级法院院长,省检察长等。再说一条新消息,据中国新闻网2008年2月16日报道,上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有29人因各种原因犯罪而落马,其中百分之百为厅局级以上高官和大中型国企老总,含陈良宇和13名省长、市长和部长级高官(行情“全线飘红——见涨”,不知本届全国人大、政协5年内会不会再创纪录)。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落马的行政管理或执法高官,居然百分之百同时担任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最高民意机构的成员,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通过层层选举出来的?
有人可能会说,他们当选时声威显赫,光环笼罩,犹如“神仙天降,钦差下派”,“当选”为人民代表是很自然的。我却要说,行政执法官员当选为人民代表是不应该的,是一种错位,尤其是大量行政执法官员当选为人民代表就更不应该了。
笔者对自己熟悉的一个中等城市进行了一个小小社会调查。该市人大常委会共有41名委员,含下属某区两名委员,其中一人是该区党委书记,另一人是一街道办的书记兼主任。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二人都是执政官员,而且都是所谓“一把手”。执政官员“当选”为民意代表,而且是“百分百”,这恐怕是我们国家的一大特色。本来人大代表是监督执政官员的,现在运动员成了裁判员,这“球赛”怎么进行?据了解这情况很普遍,亟待解决。各位看客,您可以试着上网查一查,您那里的县长、市长、省长是不是人大代表,答案十有八九是肯定的,他们主要代表官意,而不是代表民意,何谈“民意代表”。正因为如此,公务员财产申报等等世界公认的“阳光法律”至今无法通过,致使腐败盛行,愈演愈烈,令国人叹息。按照各个民主国家的一般惯例,总统、总理、市长等高官往往来自议员,笔者认为这样言路比较通畅,可是我们国家恰恰相反,高官卸任去当民意代表,甚至既当高官又当民意代表,如此言路如何通畅,社会又何谈和谐?
近些年来,似乎形成一种惯例,官员从行政执法机构退下后,往往都由官方设法将其“选举”为人大、政协成员。这些官员由于惯性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行政执法的姿态,由上向下贯彻执行、宣传文件,他们违反法律,把民意机构错当成了行政执法机构,这样从下向上的渠道就不畅了,甚至于被堵塞了,本来行政执法机构和民意机构就是两个政治性质、两种工作方式、两套法律意义、截然不同的机构,对于某一位公民来讲,将来是到行政执法机构工作当官员,还是到民意机构工作当代表,你是可以选择的,但是你不可能一忽儿在前者,一忽儿又到后者,甚至同时两者兼有之,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是严重违反科学规律的,也是与多数民主国家制度或法律相背离的,正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1948年,美国科学家维纳的《控制论》一书出版,从此,一门崭新的学科——控制论诞生了。维纳提出控制论的基本概念为信息和反馈,揭示了机电工程、生物世界和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律——信息变换和反馈控制规律。这里的“反馈”是指系统将输出的信息之一部分返还到原输入端并发生影响,起到控制作用。
根据控制论的观点,有效合理的制约(或控制)应该是“闭环控制”,例如由上向下的行政执法机构为“闭环”的半边,而从下至上的民意机构是公民选出代表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的,是为“闭环”的另半边,这两半边构成“闭环”,但两半边不应交叉,更不应重合。
说得通俗点,例如在体育赛场上,运动员(就像行政机构)和裁判员(就像民意监督机构)绝对不应是同一个人,甚至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和裁判员都不能出自一个队或一个国家,这已经成了体育赛场上一条“铁律”,这对于防止作弊,杜绝黑哨是非常有效的(但还不是绝对有效的)。
举例来说,现代化大工业生产中一般采取自动化流水线,其控制机构中必须有一个反馈部分,它独立地、随时地监督生产线运行正常与否或产品合格与否。假如该流水线的产品是茶杯,而该茶杯可能有高低、粗细、厚薄、轻重、颜色等等几十个指标。仅以高低为例,假如合格品的高度为15厘米,误差为加减1毫米。一旦产品变大到接近15.1厘米,反馈部分马上将信息反馈到输入端,反馈信息传递得越快越好,系统马上发出指令将茶杯的原料或半成品变小,以免出废品,反之产品变小也类似。如果反馈时间(也叫响应时间)过长,等出了很多废品才达到反馈效果,则该流水线就是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合格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将控制论用于社会学也是很有用的,行政执法机构是由上向下贯彻执行法律的,贯彻执行的效果如何应该由全体公民来评价,然后由民意机构从下向上汇总,反馈到行政执法机构,由于这种反馈是法定的、强制性的,或者说民意机构可以选举或撤换行政执法人,所以行政执法机构对民意机构的反馈是不可能忽视的。这就如同人体的血液循环一样,血液从心脏经动脉到毛细血管的流动固然重要,但反过来经静脉的回流也同样重要,如果静脉发生了阻塞,血液整体循环就无从谈起,人体就要生病,而且动脉和静脉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不可代替,不能交叉,如果在手术中医生将病人的动脉和静脉接反了(这是假设),后果不堪设想,那是要出医疗事故,甚至出人命官司的。
在现实社会中,行政执法机构是相当强大的,它可以动用几乎全社会的资源,例如警察、法院和军队等等来实现自己的执法效果,普通公民在行政执法机构面前是渺小的。如果民意机构的反馈渠道是畅通的,这种反馈及时修正了行政执法机构的错误或偏差(注意是及时的而不是拖拉扯皮的,是修正而不是姑息纵容的),那么整个社会的运行就是有序的、和谐的。
我们已经看到在我国民意机构是基本健全的,但是其运行效率和效果却远不能令人满意。首先从机构设置上没有摆脱官本位的习惯,明明《宪法》已经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大家应该学习已故的彭真委员长,他经常在人大会议上高声宣读上述规定),但偏偏有一些“政治大佬”要说人大要在谁谁的领导下工作,往轻点说,说这话的人是小学语文没学好,头脑不清,逻辑混乱,往重了说就是混淆视听,违法乱纪。
其次是人民代表的产生往往不是依照民意选举出来的,许多代表都是某些当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来确定的,甚至有些代表本人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大家称这些人为“官员代表”)。例如本段开始时提到的全国人大公告因涉嫌犯罪被免职的那些全国人大代表至少有一半是官员代表(余者全是大型国企高管),全国人大尚且如此,下面省、市、县、乡人大恐怕官员代表会更多了。据报载,有许多基层来的人大代表对官员代表在人代会上口若悬河、虚夸政绩、占用时间、强奸民意颇有怨言,但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个中原因,“中国人民都知道”。说到这儿,想起我的一些当人民代表的朋友很是羡慕一些在议会上敢于冲锋陷阵、甚至群起互殴的外国议员,他们认为,按理说打架固然不好,但是这些民意代表在议会中摆出的“我是代表我怕谁”的气概却令人称道,起码比一潭死水、无人反对、全票通过要好。须知人大(或议会)就是争议的场所,大家就应该畅所欲言,明确是非。最好的民意机构肯定会“君子动口不动手”,最差的就是“鸦雀无声一言堂”,而且正常情况下,差的民意机构会逐渐进步为好的。一些外国朋友说起与中国不同之处能举出好多例子,其中公认的一条就是“外国人之间即使发生车祸也都互相彬彬有礼,而在议会中议员们却吵得面红耳赤;中国人之间即使是踩了脚也会吵一架,而在人大会中代表们却都彬彬有礼、欲言又止。”您听了能笑得出来吗?
国家应当在有关法律中增加规定,限制行政执法官员——尤其是必须限制在职的行政执法官员进入民意机构。如果真正由公民选举人民代表的话,笔者建议各位公民尽量不要提名或选举那些正在或曾经在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官员为代表,也不应当选举国营厂长、经理、校长、书记(没有行政权力的书记例外)等人为代表,拜托大家应该提名和选举那些真正能替公民仗义执言、代表民意的基层公民,只有这样才能沟通言路,才能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大家都知道钻石很贵重,好的钻石号称“无价之宝”。人们可能还不知道,贵重的钻石与廉价的铅笔芯是由同一种化学元素构成的,那么为什么这两者会在性能和价格上“差距怎么就那么大呢”?科学家告诉我们,关键在于钻石的内部是一种特殊的、有序的排列结构,正是这种结构使得钻石成为世界上最坚硬的物质,有着广泛的用途。在自然界组成元素一致、但是由于排序不同使得物质性质、价格具有天壤之别的例子不胜枚举。人类社会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地区也是由几乎相同的人组成的,为什么有的地方和谐安定,有的却失谐动乱呢?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本质都在于这个“序”上面。让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建设一个上下通畅、左右相连、平衡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和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