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铑丝回收:公安局政委咋说“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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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政委咋说“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11-07-18 14:26:24] 作者:秦汉雄风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310970422927867

公安局政委咋说“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近日,贵州一女教师称醉酒后被官员强奸,警察钟显聪办案时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15日,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贵州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他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郭少全称,由于钟在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已被停职接受调查。郭还辩称钟未喝酒,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而且未禁止警察喝酒。(红网)

针对警察钟显聪在办案时的强盗逻辑与不当言论,笔者本以为毕节市公安局一定要严肃处置他,并举一反三、深刻汲取血的教训。但颇令人失望与寒心的是,钟只是被“停职调查”。而更让人费解的是,堂堂的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竟恬不知耻地为钟辩护,甚至信口开河、大言不惭地说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真是荒谬至极、岂有此理!

众所周知,针对日益严重的枪、酒、车、赌博等现象,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公安部于20031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五条禁令”实施8年多来,得到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坚决拥护,也赢得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扬,实施效果良好。可在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看来,公安部出台的这“五条禁令”是违法的,人民警察就应该乱用枪支,就应该上班大碗地喝酒、吃肉,就应该酒后驾车,就应该赌博、嫖娼。只有这样,警察才不违法。

如果说钟显聪是酒后失言还可以原谅的话,那身为领导干部的郭少全在头脑清醒时的雷语就让人很难以理解了。其实,无论是钟显聪也好,还是郭少全也罢,他们的言行都是极其错误的有害的,都属一丘之貉,都有失人民警察身份,愧对党的培养和人民群众的养育。因此,除了追查钟显聪的不当言论之外,还应当追查郭少全的错误言论的责任。

一是公安部有权颁布禁令。“五条禁令”本身属于法律范畴。我国法律分为三类,即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我国重要的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属于法的渊源。公安部在权限内,依据《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五条禁令”,也属于法的渊源。

二是“五条禁令”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也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公安部“五条禁令”于2003122日颁布,并于同年21日起施行,至今仍在实施,而并没有被废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适用对人的效力,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为全国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三是违反“五条禁令”理应承担后果。公安部“五条禁令”内容简洁明了,条理清晰,其中对五种违反禁令的行为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严厉制裁措施,对于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条”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辞退或开除。“五条禁令”是约束民警行为,强化公安队伍管理的“高压线”,一旦违禁,个人及相关责任人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同时,“五条禁令”还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它是公安机关规范内部管理的行政命令,对违禁民警的处理是一种公安内部行政行为,违禁者对所受到的严厉处分不服的,不享有诉权,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身为人民警察,钟显聪在上班时间喝酒,而且在酒后办案时胡言乱语,明显地违反了“五条禁令”,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理应受到处罚。作为上级领导,郭少全本不该为他袒护,更不该说“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不知道他究竟是头脑简单,完全忘记了“五条禁令”,还是得了人家的好处,只好在那故意装糊涂了?难道公安部禁止警察喝酒就违法了,而且长达8年之久?这么长时间别人咋没发现,偏偏就你郭少全聪明?

穷山恶水出刁官。从钟显聪“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到郭少全“公安部五条禁令是违法的”,折射出了某些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实在是太差劲了,而且没有了人性,没有一点正义感和廉耻之心,根本不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对这样的人和事应该严肃查处,至少应该清理出公安队伍。(文/秦汉雄风)

 

http://news.qq.com/a/20110718/0000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