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脸发型:[原创]云南高院玩坑爹游戏,百姓再次买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43:56
  文/大漠鱼

  云南高院没有耐心等到十年之后见证自己“标杆、典型”的辉煌,7月16日宣布,“李昌奎奸杀案”重新审理。

  此时此刻,不知道该高兴呢,还是该悲哀,或许兼而有之吧。叫人高兴的是,强奸、杀害无辜的罪犯李昌奎也许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悲哀的是,以天枰为坐标的人民法院常常放错砝码,让正义失衡。这起恶性奸杀事件发案以来,无论从性质、手段、后果上看都极其恶劣,一审判决罪犯死刑,应运法律适当,不论是对受害方、犯罪方还是社会都算一个公允的交代,可是二审却出人意外地改判为死缓,引起了全民高度关注,在群众中造成巨大的动荡,给“和谐社会”带来十分不好的影响。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据网络民意调查显示,97.61%的人持反对意见。但不管民众的抗议有多么强烈,云南高院仍固执己见,并表示绝不改判,其自认为充足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有“自首”等表现情节,更不会“因为公众的狂欢而杀一个人”,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甚至表示“十年后该案将成为一个标杆、典型”。此言一出,舆论哗然,且不说民众并没有“狂欢”,只是表达一下对善良的同情,对丑恶的痛恨情绪。所以有网友马上针锋相对地回敬云南高院,田局长的“狂欢”之说,是对民意的侮辱。事实上正是这样,不管是哪个国家,那部法典,顺应民意是它最基本的出发点和目的,可是云南高院偏偏就不理会这些,执意用少数人的意志绑架最大的民意,并表现的那么强硬。以此让公众不得不怀疑他们这样做是不是有什么目的。两天前我写了一篇短文《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在该文中,我大胆地猜测云南高院不判李昌奎死刑的真实意图应该是为了迎合集权高层的意志,给日后那些该死却“不必死”的人打个伏笔,预设一个台阶。文章发表之后,众多网民参与了讨论,当然持各种意见的都有,一些人认为我想多了,更有人认为我是借题发挥,发泄对当局的不满。为此,我也惴惴不安了几天,唯恐祸从口出,因此获罪。但是,从今天的事实看来,我的脑子还算清醒,所说不幸被言中。

  云南高院为什么自打嘴巴,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转了180度的圈,宣布该案重新审判呢?今天我找到了答案。7月15日,南方周末报记者采访了田成有。对于此案改不改判,记者问:“下判时是否考虑到这件事可能引发受害人一方上访?”,田无力地回答道:“这些问题我都想回答你,但现在不得不谨慎了。”。还有中国社科院学所刑法室副主任邓子滨认为:就算是少杀、慎杀,也不该在这个时候,更不能选择这个公众反感的案子。诸位应该听明白了吧?杀人不用偿命可以说是已经内定好了的,只是这起案子民愤太大,足以引发上访事件,灼伤集权利益,所以法院才羞着脸退而求其次,改为再审。

  站在国际立场上看,取缔死刑,似乎是一种法律人性化的进步,但问题是在中国到底适不适合这样做。从传统的角度出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是天经地义的;从现实上看,真正给社会造成最大伤害的,并非来自民间,官场腐败带来的恶果远远不是杀一两个人能够比拟的。几千万,上亿元的民脂民膏被贪官卷走挥霍,所带来的后果,累及的又何止是几十、几百个家庭?所以,在中国,法律人性的理念可以有,但客观条件还不成熟。尤其是在官文化唯一的经济领域,取缔死刑,就等于是对腐败陋行的默许,是对最广大人民的犯罪。因此,在国家刑法尚未修改的前夜,法官们就风风火火地以自我“臆想”为法律依据,行使责罚权力,除了图谋对真正犯罪的包庇,还会是什么?

  但不管怎样说,云南高院此次准备将案件提起再审,还算给现有司法留了些许面子,还没走到彻底裸奔的境地,说是“狂欢”起了作用也好,说是民意的胜利也罢,总之可以暂且告慰一下九泉之下不眠的亡灵了。但不可原谅的是,如此视法律为儿戏,反复折腾,又一次侵占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经济资源,最后还得百姓买单。


  2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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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 近日,云南高院再次声明“李昌奎奸杀案”将不会改判,副院长田成有称“(该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应该说这是云南高院最后的定调。由此看来,该案即将告一段落。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裁决者如此坚毅,如此固执的态度,将会成为一个更长久、更深层次探讨的话题。


冷眼旁观“李昌奎奸杀案”日久,本不想说三道四,原因是无论我们多么愤慨,多么激烈,但最终的裁决权掌握在集权意识的手里,坊间的口诛笔伐等于是白白地浪费唾液,除了徒增内心的不平静,给自己的身心造成额外伤害外,其实起不到任何作用。但今天还是仍不住要说几句,算是给“貌似公正”的自己一个交代,给题外的思考一点启发。


“李昌奎奸杀案”同所有的恶性公共事件一样,逃不脱网络议论的热浪。而激发如此声势浩大的讨论都缘起法院的最后裁决。包括很多专家、学者、法律权威人士在内的民意都认为,李昌奎杀人事实清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云南高院却罔顾事实民意,一意孤行,坚持自己的裁决,死不悔改。那么,云南高院这样做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而为,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想到的。就此,我不妨将自己的观点陈述一下,以期同更多人商榷。


从现有的资料上观察,李昌奎不同于“李刚”,也不同于“药家鑫”,他既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也就是说,他没有那么深厚的背景,没有值得叫人为他“庇护”的理由。如果把时间稍微前移一点,就算李昌奎有三头六臂,也难免成为“刀下之鬼”。可是今天时间毕竟后置了,新的意识形态正在提上议事日程,自然他就成了时代颠覆过程中的幸存者。


刚才我说过,李昌奎没有被“庇护”的理由,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他没有“不被庇护”的理由。正是因为他的“平民”身份完全契合了“现实引导”的题材,所以他可以不死,可以成为便于以后更多的“举例说明”,可以成为更多需要真正“庇护”的人不再接受“死刑”判决的借口。这是集权犯罪为自己预设的一个伏笔,一个能够从容而下的阶梯。无论是横看或是纵观中国社会不断爆发的恶性案件,几乎都能找到“权利”和“金钱”的影子,如果大开杀戒,这些人才是被杀的多数主体,可是这些人恰恰是主宰这个社会的主流,杀之意味着自我毁灭,不杀难以堵塞众人的口舌。前些时候,有高端人士人提出,经济犯罪不适合死刑,倡议死刑的应用要“慎杀,不杀”,似乎很说明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把“李昌奎”案提了出来,真可谓“适时、适地、适情”。网民们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就会发现,李昌奎奸杀案发生在2009年,也就是说,案发已经两年有余,就案件本身而言,它不再是新闻。那么,这个时候把该案的判决通过媒体公布出来,法院甘愿冒着被斥“行政不作为”的诟病,难道没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网民持续围观,业界人士纷纷呼吁,独独不见国家最高法院以及人大的一点声音,这也是云南高院坚持己见的有力保障。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云南高院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集权意识的认可,是与之高度一致的。什么民意呼吁,什么业内论证,什么忠言佞言,全是耳旁风,民主只不过是权利手中的一枚棋子,可有可无。


与其他恶性事件相比较,李昌奎奸杀案的网络议论没有受到舆论的丝毫控制,这是很鲜见的,也是极不寻常的。究其根源,就因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是贫民身份。通过对此事件的大力宣传,一则可以为之后的官论找到“标杆、典型”的依据,实现集权犯罪“不死”的目的。二则告诫你那些对抗主流的群体,任何抵制行为,在此都是徒劳的无用功,毫无效果可言,就算是举国“狂欢”,也不能左右权利的强大威力。百姓唯一可以做的是,放弃异质思维,追随主流,“和谐同处”。——真可谓城府老道,用心良苦!


以此,铺天盖地的民意疾呼,其实早就不自觉地掉进了别人预设的圈套,是被人牵着鼻子走的愚蠢行为。什么李昌奎罪不可恕、李昌奎“赛家鑫”,这正是官家需要的效果。杀李昌奎容易,立李昌奎这块招牌却很难。他们这样做等于向所有百姓释放了“只有官方意志才是唯一意志”的信号,目的就是要人们在纷争中逐步接受并习惯,最终达到垄断舆论的目的。

所以,笔者以为,只有认清事物的本质内涵,才可能言之有物,行之有途!